紅總字〔2009〕89號《中國紅十字會會費管理辦法》全文
(2009年11月16日·紅總字〔2009〕89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中國紅十字會會費的收繳、使用、管理工作,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中國紅十字會章程》及國家有關(guān)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按期交納會費是會員應盡的義務;會費是紅十字會經(jīng)費的主要來源之一。
第三條 會費的收繳、使用與管理應堅持統(tǒng)籌安排、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略有結(jié)余的原則。
第四條 會費分為個人會員會費和團體會員會費。
第五條 會員交納會費依據(jù)《中國紅十字會會員管理辦法》相關(guān)規(guī)定實行分級管理。
第二章 會費的收繳標準及程序
第六條 會員按年度交納會費,基層紅十字會應在當年6月底前向上一級紅十字會上交會費,縣級紅十字會應在當年7月底前向上一級紅十字會上交會費,地(市)級紅十字會應在當年8月底前向上一級紅十字會上交會費,省級紅十字會和行業(yè)紅十字會應在當年9月底前向總會上交會費。
第七條 個人會員會費,由所在紅十字會收繳;團體會員會費,由審批發(fā)放團體會員證書的紅十字會收繳。
第八條 按照《中國紅十字會會員管理辦法》規(guī)定,會員按照履行義務和交納會費的多少分為普通會員、特別會員、永久會員。
個人普通會員的年度會費不低于10元;個人特別會員需一次性交納會費1000元以上或連續(xù)交納會費達10年,并能履行會員義務;個人永久會員需一次性交納會費10000元以上或連續(xù)交納會費達20年,并能履行會員義務。
團體普通會員年度會費不低于1000元;團體特別會員需一次性交納會費10000元以上,并能履行會員義務;團體永久會員需一次性交納會費100000元以上,并能履行會員義務。
第九條 下崗失業(yè)、依靠撫恤或救濟生活、領(lǐng)取當?shù)刈畹蜕畋U辖鸬臅T和其他交納會費確有困難的會員,經(jīng)所在紅十字會研究,報縣級以上(含縣級,下同)紅十字會批準后,可以減免會費。
第十條 在校學生加入紅十字會的是青少年會員,青少年會員是特殊的個人會員,其會費數(shù)額不限,按自愿原則交納,由學校紅十字會收繳。
第十一條 會員交納會費,由會員直接向所屬紅十字會交納,也可由紅十字會組織專職人員或受紅十字會委托的志愿者上門收取,收繳會費的紅十字會要及時予以登記。
鼓勵各級紅十字會探索和采取科學有效的會費收繳手段,為會員提供便捷安全的會費收繳服務方式。
第三章 會費的管理與使用
第十二條 會費由紅十字會的組織部門統(tǒng)一管理。
第十三條 會費必須應用于為會員提供服務以及開展與紅十字會宗旨相一致的各項活動,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條 會費使用須經(jīng)各級紅十字會執(zhí)行委員會或辦事機構(gòu)領(lǐng)導集體研究決定。
第十五條 各級紅十字會應建立會費收繳、使用與管理制度。會費的具體財務工作由各級紅十字會指定專人負責,建立收支明細賬目,實行會計、出納分設。每年將會費收支情況向理事會報告。
第十六條 基層紅十字會應將收繳的會費上交上一級紅十字會,其中的80%用于基層紅十字會,使用時由基層紅十字會制定使用預算,報上級紅十字會批準后實施??h、地(市)、省級紅十字會應將收繳會費的30%逐級上交上一級紅十字會,70%留本級紅十字會。全國性行業(yè)紅十字會比照省級紅十字會的比例和做法,向總會上交會費。
第十七條 基層紅十字會要將個人會員的會費交納情況張榜公告,縣級以上紅十字會有個人會員的應將個人會員會費交納情況張榜公告??h級以上紅十字會要向會員和下級紅十字會開具會費的合法收據(jù)。
第十八條 會費收繳、使用和管理的情況要做到公開透明。基層紅十字會每年要張榜公告會費收繳、使用和管理情況。
第十九條 各級紅十字會每年向上級紅十字會報告會費收繳、使用和管理情況。
第二十條 地方各級紅十字會要接受上一級紅十字會對會費收繳、使用與管理工作的監(jiān)督和檢查。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會員連續(xù)兩年不按期交納會費的,視為自動退會,應予以注銷。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修改、變更、解釋權(quán)屬于中國紅十字會總會。
第二十三條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紅十字會,新疆生產(chǎn)建設兵團紅十字會,各行業(yè)紅十字會可根據(jù)本規(guī)定結(jié)合本地區(qū)、本系統(tǒng)的實際情況,制訂實施細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5月1日制定的《中國紅十字會會費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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