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外勞務合作風險處置備用金管理辦法(試行)》(2017年修訂版全文)商務部、財政部令2014年第2號
《對外勞務合作風險處置備用金管理辦法(試行)》已經2014年1月21日商務部第13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并經財政部同意,現予發(fā)布,自2014年8月17日起施行。
部長 高虎城
部長 樓繼偉
2014年7月18日
【注:依據2017年9月14日《商務部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規(guī)章的決定》商務部令2017年第3號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對外勞務合作企業(yè)的經營行為,保障外派勞務人員合法權益,根據《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外勞務合作風險處置備用金(以下簡稱備用金)是指對外勞務合作企業(yè)繳存,用于《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條例》第十條所規(guī)定使用范圍的專用資金。
第三條 對外勞務合作企業(yè)繳存?zhèn)溆媒鸬你y行,由負責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審批的商務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商務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指定。
第四條 商務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應根據本地區(qū)對外勞務合作企業(yè)數量和外派勞務規(guī)模等實際情況,在本行政區(qū)域內擇優(yōu)指定一家或多家信用等級良好、服務水平優(yōu)良,并承諾按照要求提供相關服務的銀行作為備用金繳存銀行。
第五條 對外勞務合作企業(yè)應到指定銀行辦理備用金繳存和取款手續(xù)。
第二章 備用金的繳存
第六條 對外勞務合作企業(yè)應當自獲得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在指定銀行繳存?zhèn)溆媒稹?br />
第七條 備用金繳存標準為300萬元人民幣,以現金或等額銀行保函形式繳存。
第八條 對外勞務合作企業(yè)以現金形式繳存?zhèn)溆媒鸬?,需持《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和《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證書》到指定銀行開設專門賬戶并辦理存款手續(xù)。繳存?zhèn)溆媒鸬膶ν鈩趧蘸献髌髽I(yè)應與指定銀行簽訂《對外勞務合作風險處置備用金存款協議書》(附件1),并將復印件送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第九條 備用金本金和利息歸對外勞務合作企業(yè)所有,對外勞務合作企業(yè)可自由提取和使用備用金利息。
第十條 對外勞務合作企業(yè)以銀行保函形式繳存?zhèn)溆媒鸬?,由指定銀行出具受益人為商務主管部門的不可撤銷保函(附件2),保證在發(fā)生《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條例》第十條規(guī)定使用情形時履行擔保責任。對外勞務合作企業(yè)應在其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存續(xù)期間提供有效的保函,保函有效期至少為兩年。商務主管部門應在保函到期前一個月提醒對外勞務合作企業(yè)延長保函的有效期。保函正本由商務主管部門保存。
第十一條 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將繳存?zhèn)溆媒鸬膶ν鈩趧蘸献髌髽I(yè)名單向社會公布。
第三章 備用金的使用
第十二條 對外勞務合作企業(yè)拒絕或無力承擔違反國家規(guī)定收取應退還給勞務人員的服務費或按照約定應向勞務人員支付的勞動報酬的,在勞務人員向商務主管部門投訴并提供相關合同以及收費憑證或者工資憑條等證據后,商務主管部門應書面通知對外勞務合作企業(yè)在5個工作日內退還或支付勞務人員有關費用。
對外勞務合作企業(yè)在規(guī)定時間內未退還或支付有關費用的,商務主管部門應做出使用備用金的決定并書面通知有關對外勞務合作企業(yè)和指定銀行,同時出具《對外勞務合作風險處置備用金取款通知書》(附件3,以下簡稱《取款通知書》)。指定銀行根據書面通知和《取款通知書》,從備用金中將相應數額的款項以現金或轉賬方式支付給商務主管部門指定的勞務人員。
第十三條 對外勞務合作企業(yè)拒絕或無力承擔依法應向勞務人員支付的勞動報酬或賠償勞務人員的損失所需費用的,商務主管部門憑人民法院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使用備用金。
第十四條 對外勞務合作企業(yè)拒絕或無力承擔因發(fā)生突發(fā)事件,勞務人員回國或接受緊急救助所需費用的,商務主管部門應向對外勞務合作企業(yè)提供發(fā)生勞務人員回國或接受緊急救助所發(fā)生的費用證明,并書面通知對外勞務合作企業(yè)在5個工作日內支付有關費用。
對外勞務合作企業(yè)在規(guī)定時間內未支付有關費用的,商務主管部門應做出使用備用金的決定,并書面通知有關對外勞務合作企業(yè)和指定銀行,同時出具《取款通知書》。指定銀行根據書面通知和《取款通知書》,從備用金中將相應數額的款項以現金或轉賬方式支付給商務主管部門指定的人員或單位。
第十五條 提供保函的指定銀行應在收到書面通知和《取款通知書》5個工作日內,履行擔保責任。
第十六條 備用金使用后,對外勞務合作企業(yè)應當自使用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將備用金補足到300萬元人民幣。
第十七條 對外勞務合作企業(yè)停止開展對外勞務合作的,應當對其派出的尚在國外工作的勞務人員做出妥善安排,并將安排方案連同2年內有效的備用金繳存憑證或者保函報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對外勞務合作企業(yè)自備案之日起2年內未發(fā)生針對其的勞務糾紛投訴或者訴訟的,商務主管部門應出具書面通知和《取款通知書》,指定銀行根據書面通知和《取款通知書》,退還其繳存的備用金或允許其撤銷保函。
第十八條 指定銀行應每季度分別向對外勞務合作企業(yè)和商務主管部門提供備用金存款對賬單。
第十九條 對外勞務合作企業(yè)對商務主管部門使用備用金的決定持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章 備用金的管理
第二十條 備用金實行??顚S?。
第二十一條 對外勞務合作企業(yè)未依據《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條例》和本辦法規(guī)定繳存或者補足備用金的,商務主管部門責令其在備用金應繳存或補足之日起一個月內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銷其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證書。
第二十二條 備用金由商務主管部門負責使用、管理,同級財政部門負責監(jiān)督,并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對外承包工程的單位應當自收到中標文件或簽署項目商務合同后15個工作日內,在指定銀行繳存?zhèn)溆媒稹溆媒鹄U存標準為300萬元人民幣,以現金或等額銀行保函形式繳存。對外承包工程的單位已取得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并足額繳存?zhèn)溆媒鸬?,不需依照本條再次繳存?zhèn)溆媒稹?br />
以現金形式繳存?zhèn)溆媒鸬?,對外承包工程的單位應當在對外承包工程項目數據庫系統中填寫并打印《備用金繳存申請表》,連同《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或《事業(yè)單位法人證書》副本,到指定銀行開設專門賬戶并辦理存款手續(xù),簽訂《備用金存款協議書》,并將復印件送注冊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備案(原備用金賬戶余額已達到繳存標準的除外)。
對外承包工程的單位以銀行保函形式繳存?zhèn)溆媒鸬?,由指定銀行出具受益人為注冊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的不可撤銷保函,保證在發(fā)生《對外承包工程管理條例》第十九條規(guī)定使用情形時履行擔保責任。保函有效期至少為兩年,注冊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在保函到期前一個月提醒對外承包工程的單位視情延長保函的有效期。保函正本由商務主管部門留存。
備用金賬戶余額達到規(guī)定標準或持有效備用金保函的單位,可以就相關項目向境內金融機構申請辦理履約保函、信貸或信用保險。向境內金融機構申請辦理履約保函、信貸或信用保險時,應當提交備用金足額繳存的證明。
除本條規(guī)定外,對外承包工程單位備用金的使用和管理由注冊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依照《對外承包工程管理條例》及本辦法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施行前從事對外勞務合作經營的企業(yè),如不再從事對外勞務合作經營的,應向商務主管部門、財政部門申請退還備用金;如繼續(xù)從事對外勞務合作經營的,應按照《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條例》和本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及時繳存?zhèn)溆媒稹N慈〉脤ν鈩趧蘸献鹘洜I資格或未及時繳存?zhèn)溆媒鸬?,分別按照《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一條有關規(guī)定處理。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商務部會同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4年8月17日起施行,2001年11月27日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財政部發(fā)布的《對外勞務合作備用金暫行辦法》(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 財政部二〇〇一年第7號令)及其補充規(guī)定同時廢止。
附件:
對外勞 務合作風 險處置備用 金存款協 議書.docx
對外勞 務合作風 險處置備用 金銀行保 函.docx
對外勞 務合作風 險處置備用 金取款通 知書.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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