測辦〔2017〕8號 關于印發(fā)《測繪地理信息科技出版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關于印發(fā)《測繪地理信息科技出版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測辦〔2017〕8號
各有關單位:
為推動測繪地理信息科技知識傳播,繁榮測繪地理信息科技出版事業(yè),支持優(yōu)秀測繪地理信息科普作品、辭書和重大工程、熱點方向及管理方面著作的創(chuàng)作,我局修訂了《測繪地理信息科技出版資金管理辦法》,現(xiàn)予印發(fā),請遵照執(zhí)行?!?
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辦公室
2017年2月8日
測繪地理信息科技出版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測繪地理信息科學技術進步,推動測繪地理信息科技知識的傳播,普及測繪地理信息知識,繁榮測繪地理信息科技出版事業(yè),特設立測繪地理信息科技出版資金(以下簡稱“出版資金”),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出版資金主要來源于專項補助、中國地圖出版集團配套資金、出版資助及其他贊助資金。
第三條 出版資金主要用于資助測繪地理信息領域學術類、技術應用類、綜合類和科普類著作的出版。
第四條 出版資金的使用以我國測繪地理信息科技發(fā)展政策為導向,與測繪地理信息科學研究和人才培養(yǎng)計劃相結合,實行“自愿申請、公平競爭、同行評議、擇優(yōu)支持”的辦法。
第五條 由出版資金資助的出版物(行業(yè)標準類除外),須在封面上使用測繪地理信息科技出版資金的徽標,并在扉頁上顯著位置標注“測繪地理信息科技出版資金資助”字樣。
第二章 機構與職責
第六條 設立出版資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資金委”),在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科技主管部門的指導下開展工作。資金委設立出版資金辦公室(以下簡稱“資金辦”),掛靠在中國地圖出版集團所屬測繪出版社。
第七條 資金委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2名,委員若干名。經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批準、聘任,每屆任期四年。
第八條 資金委負責項目的審定及資助額度,決定與資金管理有關的其他重大事項,對資金出版管理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等。
第九條 資金辦工作人員由掛靠單位指定,資金辦承擔出版資金的經費預算和決算,項目申請的受理、形式審查,以及出版資金的宣傳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條 資金辦掛靠單位負責受資助項目合同的簽訂、出版工作及相關財務管理等。
第三章 資金使用和資助范圍
第十一條 出版資金用于支付受資助的著作在出版過程中所發(fā)生的成本費用(含審稿費和管理費)。出版資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條 出版資金資助范圍包括:
1.學術類著作,即在理論上有所創(chuàng)新或在實驗上有重大發(fā)現(xiàn)、具有獨到見解或新穎觀點的測繪地理信息領域的著作。
2.技術應用類著作,即在技術上的創(chuàng)新、已有科學理論的應用、生產實踐中的先進技術和經驗總結的著作。
3.綜合類著作,即測繪地理信息領域軟科學研究、優(yōu)秀博士論文、行業(yè)標準、辭書、專業(yè)教材,以及測繪地理信息重大工程、熱點方向及管理方面的著作。
4.科普類著作,即將測繪地理信息科技知識以淺顯的、讓大眾易于理解、接受和參與的方式向普通大眾介紹的著作。
第十三條 下列類型的作品不屬于資助范圍:
1.譯文集。
2.期刊。
3.地圖集(冊、幅)。
第四章 申 請
第十四條 申請者必須具備下列條件和要求:
1.申請者必須是著作權的所有者。受委托申請者須持有著作權所有者的委托書或法律證據(jù);著作權屬多人時,須全體人員簽署申請意見。
2.申請者在提出申請時必須完成全部書稿。
3.申請者應保證所提交的著作符合國家有關圖書出版和保密規(guī)定。
4.申請者應同意受資助的出版物由測繪出版社出版。
第十五條 申請者須按要求準備材料并填寫有關信息(見附件1)。
第五章 評 審
第十六條 資金委對申請的著作于每年年中進行一次會議評審。必要時,經資金委主任同意,可聘請同行專家參加評審工作。
第十七條 對申請著作采用“形式審查—函審—會議評審”程序評審。
1.形式審查:資金辦負責形式審查工作,包括審查材料完整性、規(guī)范性、合理性。優(yōu)秀博士論文、資金委委員參與撰寫或推薦的著作、院士推薦的著作,通過形式審查后可直接進入“會議評審”程序。
2.函審:通過形式審查的著作,資金辦提請資金委相關委員對著作進行函審(見附件2)。
3.會議評審:對優(yōu)秀博士論文,由資金委評審并投票決定;對資金委委員參與撰寫或推薦的著作,由該委員做內容介紹,資金委評審并投票決定;對其他著作,由承擔函審的委員做主要評審發(fā)言,資金委投票決定。超過參會總人數(shù)半數(shù)以上通過有效。
第十八條 資金委批準資助的著作,通過媒體向社會公示。公示無異議后,將資助的著作通過媒體予以公告。
第六章 監(jiān)督與管理
第十九條 資金辦負責受資助著作或作品實施情況的監(jiān)督檢查,將資金使用情況和項目執(zhí)行情況上報資金委。
第二十條 如遇特殊情況致使著作不能按期出版時,資金辦應向資金委提出延期出版或撤銷資助的書面建議,提請資金委審議決定。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科技主管部門負責解釋,自發(fā)布之日起實施。原《測繪地理信息科技出版資金管理辦法》(測辦〔2012〕50號)同時廢止。
附件:
1.測 繪地理信息科技出 版資金申 請書
2.專 家函審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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