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庫〔2018〕29號《財政部關于修訂印發(fā)〈政府部門財務報告編制操作指南(試行)〉的通知》【全文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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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于修訂印發(fā)〈政府部門財務報告編制操作指南(試行)〉的通知》【全文廢止】
財庫〔2018〕29號
全文廢止,廢止依據(jù):2019年12月12日發(fā)布的《財政部關于修訂印發(fā)〈政府部門財務報告 編制操作指南(試行)〉的通知》(財庫 〔2019〕57號)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xié)辦公廳,高法院,高檢院,各民主黨派中央,有關人民團體,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
為進一步推進權責發(fā)生制政府綜合財務報告制度改革,規(guī)范改革試點期間政府部門財務報告編制工作,結合2017年政府財務報告編制試點情況,我部對《政府部門財務報告編制操作指南(試行)》(財庫〔2015〕223號)進行了修訂。現(xiàn)將修訂后的《政府部門財務報告編制操作指南(試行)》予以印發(fā),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
執(zhí)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反饋我部。
附件:政 府部門財 務報告編 制操作指 南(試行)
財政部
2018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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