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發(fā)〔2003〕5號《國務院關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審批項目和改變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管理方式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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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審批項目和改變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管理方式的決定
國發(fā)〔2003〕5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決定取消第一批行政審批項目后,國務院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繼續(xù)對國務院部門其余的行政審批項目進行了嚴格的審核和論證。經研究,國務院決定第二批取消406項行政審批項目,另將82項行政審批項目作改變管理方式處理,移交行業(yè)組織或社會中介機構管理。各地區(qū)、各部門要認真做好行政審批項目取消和調整后有關后續(xù)監(jiān)管和銜接等工作,防止出現(xiàn)管理脫節(jié)。要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將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與政府機構改革、財政管理體制改革、電子政務建設、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和綜合行政執(zhí)法試點等工作緊密結合起來,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促進依法行政,加強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
附件:【點擊下載】
1.國務院決定取消的第二批行政審批項目目錄(406項)
2.國務院決定改變管理方式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82項)
國務院
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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