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2020〕343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部分指導性案例不再參照的通知》
瀏覽量: 時間:2021-12-26 22:55:16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部分指導性案例不再參照的通知
法〔2020〕343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為保證國家法律統(tǒng)一正確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有關法律規(guī)定和審判實際,經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9號、20號指導性案例不再參照。但該指導性案例的裁判以及參照該指導性案例作出的裁判仍然有效。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9日
掃描二維碼 關注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