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復字〔1997〕8號《公安部關于對刑事拘留、治安拘留期限是否折抵收容教育期限問題的批復》【全文廢止】
瀏覽量: 時間:2020-08-17 02:28:57
公安部關于對刑事拘留、治安拘留期限是否折抵收容教育期限問題的批復【全文廢止】
公復字〔1997〕8號
全文廢止,廢止依據:2020年7月21日公安部發(fā)布的《公安部關于保留廢止修改有關收容教育規(guī)范性文件的通知》(公法制〔2020〕818號)
江蘇省公安廳:
你廳《關于刑事拘留、治安拘留期限是否折抵收容教育期限的請示》(蘇公明發(fā)〔1997〕910號)收悉?,F(xiàn)批復如下:
一、如果行為人被刑事拘留的行為與被決定收容教育的行為系同一行為,其刑事拘留的期限應當折抵收容教育期限,刑事拘留一日折抵收容教育一日。
二、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第四條和國務院《賣淫嫖娼人員收容教育辦法》第七條的規(guī)定,行為人因一行為被公安機關治安拘留后被決定收容教育的,治安拘留期限不應當折抵收容教育期限。
公安部
1997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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