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金管〔2006〕95號《建設部財政部人事部外交部關于因公外派人員住房公積金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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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部財政部人事部外交部關于因公外派人員住房公積金問題的通知
建金管〔2006〕95號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xié)辦公廳,高檢院,高法院,有關人民團體,有關中央管理企業(yè),各省、自治區(qū)建設廳、財政廳、人事廳,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財務)局、人事局、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根據(jù)《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guī)定,現(xiàn)將駐外使領館、港澳機構干部、工勤人員(包括借調工作人員,以下統(tǒng)稱"因公外派人員")及因公外派人員配偶隨任駐外期間有關住房公積金問題通知如下:
《條例》明確,住房公積金是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因公外派人員屬于在職職工,應享受住房公積金待遇。因公外派人員在國外和港澳地區(qū)工作期間,其住房公積金暫時封存,待其國(境)外任期結束回國工作后,按其在國(境)外工作時間和因公外派時的國內工資標準計算應補繳住房公積金,由回國后的工作單位和本人一并補繳。單位為因公外派人員繳存的在國(境)外工作期間的住房公積金,按《條例》規(guī)定列支。
因公外派人員配偶隨任駐外前是在職職工的,待結束駐外回國后,仍回原單位工作的,其住房公積金應參照因公外派人員規(guī)定執(zhí)行。
國際職員的住房公積金按照人事部、外交部、財政部、建設部《關于國際職員參加國內住房制度改革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發(fā)〔2000〕66號)執(zhí)行。
建設部
財政部
人事部
外交部
二〇〇六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