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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年海員培訓、發(fā)證和值班標準國際公約》(STCW公約) 公約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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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年海員培訓、發(fā)證和值班標準國際公約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船長-甲板部

第三章 輪 機 部

第四章 無線電部分

第五章 對槽管輪的特別要求

第六章 精通救生艇業(yè)務
 


本公約各締約國,

本著制訂一致同意的海員培訓、發(fā)證和值班的國際標準,以增進海上人命與財產(chǎn)的安全和保護海洋環(huán)境的愿望,

考慮到達到這一目的的最好辦法為締結一項海員培訓、發(fā)證和值班標準國際公約,

現(xiàn)經(jīng)協(xié)議如下:
 


第一條 公約的一般義務

一、各締約國承擔義務實施本公約及其附則的各項規(guī)定,該附則為本公約的組成部分。凡引用本公約時,同時也就是引用該附則。

二、各締約國承擔義務頒布一切必要的法律、法令、命令和規(guī)則,并采取一切必要的其它措施,使本公約充分和完全生效,以便從海上人命與財產(chǎn)的安全和保護海洋環(huán)境的觀點出發(fā),保證船上的海員勝任其職責。

第二條 定 義


除另有明文規(guī)定者外,就本公約而言:

一、“締約國”系指本公約已對之生效的國家;

二、“主管機關”系指船舶有權懸掛其國旗的締約國政府;

三、“證書”系指由主管機關頒發(fā)或經(jīng)主管機關授權頒發(fā)或為主管機關所認可的一種有效文件(不論其名稱如何),該文件委派其持有人擔任該文件中所指定的或國家規(guī)章所規(guī)定的職務;

四、“具有了證書的”系指持有恰當?shù)淖C書;

五、“組織”系指政府間海事協(xié)商組織(海協(xié));

六、“秘書長”系指海協(xié)組織秘書長;

七、“海船”系指除了在內陸水域中或者遮蔽水域或港章所適用的區(qū)域以內或與此兩者緊鄰的水域中航行的船舶以外的船舶;

八、“漁船”系指用于捕撈魚類、鯨魚、海豹、海象或其他海洋生物資源的船舶;

九、“無線電規(guī)則”系指附于或被視作附于隨時有效的最新國際電信公約的無線電規(guī)則。

第三條 適用范圍

本公約適用于在有權懸掛締約國國旗的海船上工作的海員,但在下列船上工作的海員不在此例:

一、軍艦、海軍輔助艦船或者為國家擁有或營運而只從事于政府的非商業(yè)性服務的其他船舶;但是各締約國應采取無損于其擁有或營運的此類船舶的作業(yè)或作業(yè)能力的適當措施以保證在此類船上工作的人員,在合理可行的范圍內符合本公約的要求;

二、漁船;

三、非營業(yè)的游艇;或

四、構造簡單的木船。

第四條 資料交流

一、各締約國應盡速將下述資料送交秘書長:

1.就本公約范圍內各項事宜所頒布的法律、法令、規(guī)則及文件的文本;

2.為根據(jù)本公約規(guī)定所頒發(fā)的每一種證書而設置的學習課程內容和期限的詳細情況(如適當時)及其國家的考試和其他要求;

3.根據(jù)本公約規(guī)定所頒發(fā)的證書足夠數(shù)量的樣本。

二、秘書長應將本條第一款第1項所規(guī)定的任何資料的收到情況通知所有締約國,同時為了第九條和第十條的目的,在承索時,特別應將按本條第一款第2項和第3項所送交的資料提供給這些國家。

第五條 其它條約與解釋


一、締約國之間現(xiàn)行有效的一切以前的關于海員培訓、發(fā)證和值班標準的條約、公約及協(xié)定,在其有效期間,對以下所述應繼續(xù)完全和充分有效:

1.不適用于本公約的海員;

2.適用于本公約的海員但本公約未予明文規(guī)定的事項。

二、但是,在這些條約、公約或協(xié)定與本公約規(guī)定相抵觸的方面,各締約國應對其按這些條約、公約及協(xié)定所承擔的義務重新予以審查,以保證這些義務與其根據(jù)本公約所承擔的責任不相抵觸。

三、凡本公約中未予明文規(guī)定的事項,仍受締約國法律的約束。

四、本公約的任何規(guī)定,均不得損害根據(jù)聯(lián)合國大會C(XXV)第2750號決議召開的聯(lián)合國海洋法會議對海洋法的編纂和發(fā)展,也不得損害任何國家目前和今后就海洋法以及沿海國和船旗國的管轄權的性質和范圍所提出的要求和法律上的意見。

第六條 證 書

一、船長、高級船員或一般船員的證書,應頒發(fā)給按照本公約附則的相應規(guī)定、主管機關滿意地認為在服務、年齡、健康、訓練、資格和考試各方面都符合要求的應試者。

二、按本條規(guī)定發(fā)給船長和高級船員的證書,應由發(fā)證的主管機關按附則第I/2條規(guī)定的形式予以簽證。如所用文字不是英文,則該簽注應包括有英文譯文。

第七條 過渡規(guī)定


一、在本公約對某一締約國生效前,按締約國法律或無線電規(guī)則,對本公約要求具有證書的職位所頒發(fā)的適任或職務證書,在本公約對該締約國生效后,仍應被認為是有效的。

二、本公約對某一締約國生效后,其主管機關可繼續(xù)在不超過五年的期間內,按其過去的做法頒發(fā)適任證書。就本公約而言,這種證書應被認為是有效的。在這一過渡期間內,這種證書只應頒發(fā)給在本公約對該締約國生效前業(yè)已開始在與這種證書有關的船上特定部門內從事海上工作的海員。主管機關應保證對所有其他要求取得證書的應試者均按本公約的規(guī)定進行考試和發(fā)證。

三、在本公約對某一締約國生效后兩年之內,該締約國可對在本公約對該締約國生效前既未持有本公約規(guī)定的適當證書,也未持有按該締約國法律頒發(fā)的適任證書的海員,頒發(fā)職務證書,但這些海員應:

1.在本公約對該締約國生效前的最近七年之內,至少在海上按其所要求取得的職務證書的職位已工作了三年;

2.已提出其令人滿意地執(zhí)行該項職務的證據(jù);

3.已使主管機關參照其申請時的年齡認為健康狀況、包括視力和聽力均屬合格。

就本公約而言,根據(jù)本款規(guī)定頒發(fā)的職務證書,應視為等同于根據(jù)本公約規(guī)定所頒發(fā)的證書。

第八條 特 免


一、在特殊需要的情況下,主管機關如認為對人員、財產(chǎn)和環(huán)境不致造成危險時,可頒發(fā)特免證明,允許某一指明的海員在某一指明的船上,在為期不超過6個月的指定期間內,擔任他并未執(zhí)有適當證書的職位(除有關的無線電規(guī)則所規(guī)定者外,無線電報務員和無線電話務員不在此例),但是,被發(fā)給這種特免證明的人員,應系主管機關滿意地認為能安全地充分勝任其所補空缺者。然而,除在不可抗力的情況下外,對船長或輪機長不得給予特免證明,因而在這種情況下所給予的這種證明其期限應盡可能地短。

二、凡給予某職位的特免證明,只應發(fā)給適當證明可充任僅比該職務低一級職務的人員。如本公約對該項低一級的職位并無證書要求,則可對主管機關認為其資格和經(jīng)驗顯然相當于所要充任的職位的要求的人員頒發(fā)特免證明,但是,如果該人并未持有相應的證書,則應通過一個主管機關可接受的考試,以表明這種特免證明的頒發(fā)是安全的。此外,主管機關應保證盡速由持有相應證書的人員來充任該項職位。

三、各締約國應于每年元月一日后,盡速向秘書長送交一份報告,說明一年中間海船所頒發(fā)的關于有證書要求的每項職位的特免證明的總數(shù),以及分別說明總噸位在1600噸以上和以下的這些船舶的艘數(shù)。

第九條 等 效

一、本公約的規(guī)定不應妨礙主管機關保留或采取其它教育和訓練的安排,包括涉及專門適應技術上的發(fā)展和特種船舶及貿易的水上業(yè)務和船上組織的教育和訓練的安排,但在船、貨航行和技術操作方面,海上服務、知識與效率的水平,應保證并具有至少相當于本公約要求的海上安全程度和防污的效果。

二、應盡早將這種安排的詳情報告秘書長,秘書長則應將這種詳情通知所有締約國。

第十條 監(jiān) 督

一、除第三條所排除的船舶外,船舶在一締約國的港口時,應受該締約國正式授權的官員的監(jiān)督,以核實船上凡公約要求具有證書的海員均持有證書或適當?shù)奶孛庾C明。除非有明顯的理由認為證書系騙取的或持證人不是該證書原來所發(fā)給的本人,否則此類證書應予承認。

二、在根據(jù)第一款或附則第I/4條“監(jiān)督程序”的規(guī)定發(fā)現(xiàn)任何缺陷時,執(zhí)行監(jiān)督的官員應以書面通知該船船長及船旗國的領事或(在無領事時)最近的外交代表或海事管理當局,以便采取適當?shù)拇胧_@種通知應說明所發(fā)現(xiàn)的缺陷的細節(jié),以及該締約國據(jù)以判定這些缺陷對人員、財產(chǎn)和環(huán)境危險的理由。

三、在根據(jù)第一款的規(guī)定執(zhí)行監(jiān)督時,如果考慮到船舶的大小和類型以及航程的長短和性質,附則第I/4條第三款中所述的缺陷未能糾正,并經(jīng)判定這將對人員、財產(chǎn)或環(huán)境構成危險時,執(zhí)行監(jiān)督的締約國應采取措施,務使符合這些要求,從而危險得以消除后,才準其開航。關于所采取的行動的實情,應立即報告秘書長。

四、在根據(jù)本條執(zhí)行監(jiān)督時,應盡量避免使船舶受到不適當?shù)目哿艋蜓诱`。如果船舶受到這種扣留或延誤,則該船對于由此而引起的任何損失或損害,有權要求賠償。

五、本條規(guī)定應根據(jù)必要予以施行,以保證不給予有權懸掛非締約國國旗的船舶以比有權懸掛締約國國旗的船舶以較為優(yōu)惠的待遇。

第十一條 促進技術合作

一、本公約締約國應與本組織協(xié)商并在本組織的協(xié)助下,促進并支持對下述有技術援助要求的締約國:

1.培訓行政管理的技術人員;

2.建立海員培訓學校;

3.供應培訓學校的設備與設施;

4.制訂適當?shù)呐嘤栍媱?,包括在海船上的實際訓練;

5.促進提高海員資歷的其它措施與安排。

考慮到發(fā)展中國家在這方面的特殊需要,這些援助宜以國家、分區(qū)或地區(qū)為基礎,以推進本公約的目的和宗旨。

二、本組織方面,應根據(jù)情況與其他國際組織特別是國際勞工組織進行協(xié)商或聯(lián)合,對以上所述作出努力。

第十二條 修 正 案


一、本公約可按下述的任一程序進行修正:

1.經(jīng)本組織內審議后的修正:

(1)一締約國提議的任何修正案,應提交給秘書長,然后由秘書長至少在審議此修正案之前六個月分發(fā)給本組織所有會員、所有締約國及國際勞工組織總干事;

(2)按上述規(guī)定提議和周知的任何修正案,應提交給本組織海上安全委員會審議;

(3)締約國,不論其是否為本組織的會員,均有權參加海上安全委員會對修正案進行審議和通過的會議;

(4)修正案應在按本款第(3)項所規(guī)定的擴大的海上安全委員會(以下簡稱為“海上安全委員會擴大會議”)上,以到會并投票的締約國的2/3多數(shù)通過,但在表決時,至少應有1/3的締約國出席;

(5)這樣通過的修正案,應由秘書長通知所有締約國,以供接受;

(6)對于條款的修正案,在其為2/3的締約國接受之日,即應視為已被接受;

(7)對于附則的修正案,在下列情況下,應視為已被接受:

(i)自通知締約國供其接受之日起滿兩年時;或

(ii)在海上安全委員會擴大會議上通過該修正

案時經(jīng)到會并投票的締約國2/3多數(shù)所確定的

另一期限屆滿時,但這一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但是,如果在規(guī)定的期間內,有1/3以上的締約國,或其商船總和不少于世界100總登記噸及100總登記噸以上的商船總噸位的50%的締約國,通知秘書長反對該修正案,則該修正案應視為未被接受;

(8)對條款的修正案,對已接受該修正案的各締約國,應在其視為已被接受之后經(jīng)過六個月生效;對在該修正案被視為接受之日后接受該修正案的每一締約國,則應在該締約國接受之日后經(jīng)過六個月生效;

(9)對附則的修正案,應在其視為已被接受之日后過六個月對所有締約國生效,但按第1項第(7)目的規(guī)定對該修正案提出過反對且未曾撤銷該項反對的締約國除外。在規(guī)定的生效日期之前,任何締約國可通知秘書長,在該修正案生效之日起不超過一年的期間內,或在海上安全委員會擴大會議通過該修正案時經(jīng)到會并投票的締約國的2/3多數(shù)確定的較此為長的期間內,該締約國免于實施該修正案。

2.會議修正:

(1)應一個締約國的請求,并至少有1/3締約國的同意,本組織應與國際勞工組織總干事聯(lián)合或與之協(xié)商召開一次締約國會議來審議對本公約的修正案;

(2)凡由這種會議以到會并投票的締約國的2/3多數(shù)通過的修正案,應由秘書長通知所有締約國,以供接受;

(3)除會議另有決定外,該修正案應分別按第1項第(6)目和第(8)目或第1項第(7)目和第(9)目中所規(guī)定的程序視為已被接受和生效,但這些項目中所提到的海上安全委員會擴大會議應被認為是指的締約國政府會議。

二、對于一項修正案的任何接受或反對的聲明,或根據(jù)第一款第1項第(9)目所作的任何通知,均應以書面提交給秘書長。秘書長應將此類文件的提交及其收到日期通知所有締約國。

三、秘書長應將任何生效的修正案連同每項這種修正案的生效日期通知所有締約國。[3

第十三條 簽字、批準、接受、核準和加入


一、本公約自1978年12月1日起至1979年11月30日止,在本組織總部開放供簽字,此后應繼續(xù)開放供加入。任何國家可按下列方式參加本公約:

1.簽字而對批準、接受或核準無保留;或

2.簽字而有待批準、接受或核準,隨后再予批準、接受或核準;

3.加入。

二、批準、接受、核準或加入,應向秘書長交存一份相應的文件。

三、秘書長應將任何簽字,或關于批準、接受、核準或加入的任何文件的交存及其交存日期,通知已簽字或已加入本公約的所有國家和國際勞工組織總干事。

第十四條 生 效


一、本公約應在至少有25個國家,其商船總和不少于全世界100總登記噸及100總登記噸以上的商船總噸的50%,按第十三條已簽字而對批準、接受或核準無保留,或已交存所需的關于批準、接受、核準或加入的文件之后,經(jīng)過12個月生效。

二、秘書長應將本公約的生效日期通知所有已簽字或已加入本公約的國家。

三、凡在第1款所述的12個月的期間內交存的批準、接受、核準或加入的文件,應在本公約生效之日生效,或在交存上述文件之日起過三個月生效,以較晚者為準。

四、凡在本公約生效之日后交存的批準、接受、核準或加入的文件,應在交存之日后經(jīng)過三個月生效。

五、在修正案根據(jù)第十二條規(guī)定視為已被接受之日后交存的任何批準、接受、核準或加入的文件,應適用于修正后的公約。

第十五條 退 出


一、任何締約國,在本公約對其生效滿五年后,可隨時退出本公約。

二、退出本公約應以書面通知秘書長。秘書長應將收到的任何這種通知和收到日期以及退出的生效日期,通知所有其他締約國和國際勞工組織總干事。

三、退出本公約應在秘書長收到退出通知一年后,或該通知中所載明的任何較此為長的期限屆滿后生效。

第十六條 保管和登記

一、本公約應交由秘書長保管,秘書長應將核證無誤的本公約副本分發(fā)所有已簽字或已加入本公約的國家。

二、本公約一經(jīng)生效,秘書長應即按照聯(lián)合國憲章第一百零二條的規(guī)定,將本公約文本送聯(lián)合國秘書長登記并公布。

第十七條 文 字

本公約正本一份,用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寫成,各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應準備有阿拉伯文、德文的正式譯本,與簽署的正本一并存放。

下列具名的經(jīng)各自政府授權的代表,特簽署本公約,以昭信守。

1978年7月7日訂于倫敦。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規(guī)則I/1 定 義

除另有明文規(guī)定者外,就本公約而言:

1.“規(guī)則”系指公約附件中的規(guī)則;

2.“認可”系指主管機關的認可;

3.“船長”系指指揮一條船的人;

4.“高級船員”系指船長以外的由國家法律或規(guī)則所指派或在沒有這種指派時,由集體協(xié)議或習慣法指派的任一船員;

5.“駕駛員”系指甲板部合格的高級船員;

6.“大副”系指級別僅低于船長的駕駛員,并在船長不能工作時由其指揮船舶;

7.“輪機員”系指輪機部的合格的高級船員;

8.“輪機長”系指負責船舶機械推進職能的高級輪機員;

9.“大管輪”系指級別僅低于輪機長的輪機員,并在輪機長不能工作時由其負責船舶的機械推進;

10.“助理輪機員”系指正在培訓并將由國家法律或規(guī)則指派為輪機員的人;

11.“電報員”系指持有一級或二級無線電報員證書或持有按無線電規(guī)則規(guī)定頒發(fā)的水上行動業(yè)務無線電通訊報務員一般證書的人,他在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所要求的船上無線電臺工作;

12.“無線電話務員”系指持有按無線電規(guī)則規(guī)定頒發(fā)的適當?shù)淖C書者;

13.“一般船員”系指船長或高級船員以外的船員;

14.“近岸航行”系指締約國規(guī)定的在其附近的航行;

15.“推進動力”系指船舶登記證書或其它官方文件上出現(xiàn)的以千瓦計的功率;

16.“無線電職責”包括(如為適當時),根據(jù)無線電規(guī)則、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及由各主管機關自行決定的有關海協(xié)建議案中的值班和技術保養(yǎng)及修理;

17.“油輪”系指建造成和應用于運載散裝石油和石油產(chǎn)品的船舶;

18.“化學品船”系指建造成和應用于運載海協(xié)“運載散裝危險化學品船舶的構造和設備規(guī)則”中所列的任何散裝液體化學品的船舶;

19.“液化氣體船”系指建造成和應用于運載海協(xié)“運載散裝液化氣船舶的構造和設備規(guī)則”中所列的任何液化氣體的船舶。

規(guī)則I/2 證書的內容和簽證的格式

一、證書必須用官方語言或發(fā)證國語言。如使用的語言不是英語,必須包括英語譯文。

二、關于電報員和無線電話務員,主管機關可:

1.包括為簽發(fā)符合無線電規(guī)則要求的證書而舉行的考試中所要求的本公約附件有關規(guī)則的附加知識;或

2.頒發(fā)一張單獨的證書,指明證書持有者具有公約附件中所要求的附加知識。

三、公約第六條所要求的證書簽證格式須按下列形式:

證書簽證形式

-------

證書的簽證(公章) (國家)

根據(jù)1978年海員培訓、發(fā)證和值班標準國際公約規(guī)定發(fā)給

二者選一 (××)政府證明

本人(以下簽字者)證明

現(xiàn)證書/證書編號:___,發(fā)給×××(姓名),

1978年海員培訓、發(fā)證和值班標準國際公約××規(guī)則規(guī)定,完全有資格作為________,僅有下列局限:此處填局限)______ 或 )_____填“無”)_____(如為適當時)本簽證簽發(fā)日期:______(公章) 簽字_____

(正式授權之官員姓名和簽字)持證人出生日期:_______持證人簽字:_______

規(guī)則I/3 有關近岸航行的原則

1.就本公約而言,任何規(guī)定近岸航行的締約國不得將培訓、經(jīng)驗或發(fā)證方面的要求強加于在懸掛另一締約國國旗并從事此類航行的船上服務的海員,以造成對這些船員的要求比在懸掛自己國旗的船上服務的海員更為嚴格的情況。在任何情況下,此締約國不得把超過公約中有關從事非近岸航行船舶的要求,強加于在懸掛另一締約國國旗船上服務的海員。

2.對于懸掛締約國國旗、航行于另一締約國海岸附近的定期近岸航行的船舶,其船旗國須為在此種船上服務的海員規(guī)定至少相當于船舶所航經(jīng)的締約國的培訓、經(jīng)驗和發(fā)證要求,但這些要求不能超過公約對于非近岸航行的船舶的要求。航行超出一締約國所規(guī)定的近岸航行并進入定義未涉及水域的船舶,須履行公約的要求,不得因本條規(guī)定而有所放寬。

3.一締約國可對有權懸掛其國旗的船舶,在其定期的另一非締約國海岸附近從事近岸航行時,給予本公約有關近岸航行規(guī)定的利益。

4.本規(guī)則中的內容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限制任何國家的管轄權,不論其是否為締約國。

規(guī)則I/4 監(jiān)督程序

一、一個正式授權的監(jiān)督官員按第十條規(guī)定行使的監(jiān)督應限于下述方面:

1.按第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核實所有在船上服務而公約又要求發(fā)證的海員都持有有效的證書或有效的特免證明;

2.如果因在一締約國港內或進入該港時發(fā)生了下列情況而有理由認為未能維持值班標準時,判斷公約所要求的船上海員維持值班標準的能力情況:

(1)船舶發(fā)生碰撞、擱淺或觸礁;或

(2)船舶在航行、錨泊或靠泊時從船上排放按國際公約規(guī)定為非法物質;或

(3)船舶操作不穩(wěn)定或不安全或未按航向標志或分道通航制航行。

二、在按第一款采取的監(jiān)督活動中發(fā)現(xiàn)下列缺陷時,監(jiān)督官員應按第十條規(guī)定,向船長和船旗國相應的代表提出書面情況:

1.海員不持有所要求的適當有效的證書或有效的特免證明;

2.未按船旗國規(guī)定要求作航?;蜉啓C值班安排;

3.值班中無合格人員操作對安全航行或防污染至為必要的設備;

4.船長在一個航次開始時的值班和其后的接班中未能提供休息好的人員。

三、未能糾正第二款第1項中所涉缺陷--有關船長、輪機長和負責航行和輪機值班的高級船員以及(如有關時)電報員的證書問題,以及第二款第2項有關問題,這些將構成一締約國按第十條規(guī)定扣留船舶的唯一依據(jù)。
 


第二章 船長-甲板部



規(guī)則Ⅱ/1 航行值班中應遵守的基本原則

一、締約國應指示船舶所有人、船舶營運人、船長和值班人員遵守下列原則,以確保在任何時候均能保持安全航行值班。

二、每艘船舶的船長,必須確保值班的安排適于保持安全航行值班。在船長的統(tǒng)一指揮下,值班駕駛員在他們的值班期間,特別是在關系到避免碰撞和擱淺時,負責船舶的安全航行。

三、所有船舶必須考慮包括下列、但不限于下列的基本原則。

四、值班安排

1.值班編制在任何時候都必須充分和適應當時的環(huán)境和情況,并必須考慮保持正規(guī)了望的必要。

2.在決定可能包括合適的甲板部一般船員在內的駕駛臺值班編制時,尤其應考慮下列因素:

(1)在任何時候,駕駛臺不許無人看管;

(2)天氣情況、能見度、白天和黑夜;

(3)臨近航行上的危險時,可能需要負責值班的駕駛員執(zhí)行額外的航行職責;

(4)助航儀器,如雷達或電子定位儀以及其它影響船舶安全航行的設備的使用和操作條件;

(5)船上是否裝有自動操舵裝置;

(6)由于特殊的操作環(huán)境可能產(chǎn)生對航行值班的特別要求。

五、對職責的適任

值班制度應使值班駕駛員和值班船員的工作效率,不因疲勞而受影響。值班人員的編排務使航行開始時的第一班及其后的接班人員都能得到充分休息,或使其適任職責即可。

六、航行

1.對預定的航次,應在研究一切有關資料后事先計劃,并在啟航前對制定的航線進行核對。

2.在值班期間,應使用船上的一切助航儀器,對所駛的航向、船位和航速,通過足夠頻繁的間隔進行核對,以確保本船沿著計劃航線行駛。

3.值班駕駛員應充分了解船上所有安全和航行設備的放置地點和操作方法,并應注意到和考慮到這些設備操作上的局限性。

4.負責航行值班的駕駛員,不應被分配或擔負任何妨礙船舶安全航行的職責。

七、航行設備

1.值班駕駛員應最有效地使用在他支配之下的所有航行設備。

2.在使用雷達時,值班駕駛員必須記住,在任何時候都必須遵守適用的海上避碰規(guī)則中所載的有關使用雷達的規(guī)定。

3.在需要時,值班駕駛員應毫不猶豫地使用舵、主機和音響信號裝置。

八、航行職責

1.負責值班的駕駛員應:

(1)在駕駛臺堅持值班,在正式交班之前,無論如何都不得離開駕駛臺;

(2)繼續(xù)對船舶的安全航行負責,即使船長在駕駛臺,直到船長明確地通知他,船長已承擔責任并彼此領會時;

(3)在為了安全而采取某種行動發(fā)生疑問時通知船長;

(4)不向接班駕駛員交班,如果他有理由相信接班駕駛員顯然不能有效地履行其職責,在這種情況下,必須據(jù)情通知船長。

2.接班駕駛員接班時,應對本船的估計船位或真船位情況表示滿意,并證實預定的航跡、航向和航速,還應注意在他值班期間預期可能遇到的任何航行危險。

3.在值班期間,有關本船航行的動態(tài)和活動,應作恰當?shù)挠涗洝?br />
九、了望

除了為充分判斷碰撞、擱淺和其它危害航行安全的危險和情況而保持正規(guī)了望外,了望人員的職責還應包括發(fā)現(xiàn)遇難的船舶和飛機、船舶遇難人員、沉船和碎片。在執(zhí)行了望時,應遵守下列各項:

1.為保持正規(guī)了望,了望應集中精力,并不應承擔或被分配給會妨礙本工作的其他職責;

2.了望人員和舵工的職責是分開的。舵工在操舵時不應被視作為了望人員,但在小船上,能在操舵位置上無阻礙地看到周圍情況,且不存在夜里視力的減損和執(zhí)行正規(guī)了望的其它障礙時除外。在白天,如在下列各種情況下,負責值班的駕駛員可以是唯一的了望人員:

(1)已對處境仔細估量,并確信此種做法是安全的;

(2)已對包括下列但不限于下列的所有因素作了充分考慮:

——天氣情況

——能見度

——通航密度

——臨近的航行危險

——當航行在或接近于分道通航制區(qū)域時必要的注意;

(3)當情況發(fā)生變化而需要協(xié)助時,協(xié)助人員能立即應召至駕駛臺。

十、有引航員在船時的航行

盡管引航員有其職責和義務,他在船上引航并不解除船長或負責值班的駕駛員對船舶安全所負的職責和義務。船長和引航員應交換有關航行方法、當?shù)厍闆r和船舶性能等情況。船長和值班駕駛員應與引航員緊密合作,并保持正確的船舶船位和動態(tài)。

十一、保護海上環(huán)境

船長和負責值班的駕駛員,應了解由于操作不當或意外事故對海上環(huán)境污染的嚴重后果,并應采取一切可能的預防措施,特別應采取有關國際規(guī)則和港規(guī)規(guī)定的預防措施,以防止這類污染。

規(guī)則Ⅱ/2 對200總登記噸或以上的船舶的船長和大副發(fā)證的法定最低要求

對1600總登記噸或以上船舶的船長和大副

一、每個1600總登記噸或以上的海船的船長和大副都應持有相應的證書。

二、每個申請發(fā)證的應試者應:

1.符合主管機關對體檢的要求,特別是視力和聽力;

2.符合在200總登記噸或以上的船舶上負責航行值班的駕駛員的發(fā)證要求,并已對該職位具有被認可的海上服務經(jīng)歷:

(1)大副證書,不少于18個月;但是,如果主管機關要求特殊培訓,而此種培訓被視作至少相當于六個月的負責航行值班駕駛員的服務經(jīng)歷的話,則此段時間,可以縮減為不少于12個月;

(2)船長證書,不少于36個月,但是,如果他已具有不少于12個月的大副海上經(jīng)歷,或如主管機關要求可被視為等同于此種海上經(jīng)歷的特殊培訓的話,則此段時間可以縮減為不少于24個月。

3.已通過使主管機關滿意的相應考試。這種考試必須包括本規(guī)則附則中規(guī)定的材料,除非主管機關認為需要時,才可改變對噸位有限、從事近岸航行船舶的船長和大副的考試要求,但應注意對可能在同一水域航行的所有船舶安全的影響。

對200至1600總登記噸船舶的船長和大副

三、200至1600總登記噸海船的每個船長和大副都應持有相應的證書。

四、每個申請發(fā)證的應試者應:

1.符合主管機關對體檢的要求,特別是視力和聽力;

2.(1)大副證書,符合200總登記噸或以上船舶負責航行值班的駕駛員的發(fā)證要求;

(2)船長證書,符合200總登記噸或以上船舶負責航行值班的駕駛員的發(fā)證要求,并對該職位具有被認可的不少于36個月的海上經(jīng)歷;但是,如果他已具有不少于12個月的大副海上經(jīng)歷,或如主管機關要求被視作等同于此種海上經(jīng)歷的特殊培訓的話,則此段時間可以縮減為不少于24個月。

3.已通過使主管機關滿意的相應的考試。這種考試必須包括附則中規(guī)定的材料,除非主管機關認為合適時,才可改變對從事近岸航行船舶的船長和大副的考試要求,去掉那些不適用于有關水域或船舶的材料,但應注意對可能在同一水域航行的所有船舶安全的影響。通則

五、在本附則各標題下,所要求的知識水準,可按證書是否發(fā)給船長或大副,或證書是否適用于1600總登記噸及以上的船舶還是200至1600總登記噸之間的船舶而有所不同。

規(guī)則Ⅱ/2附則 對200總登記噸或以上的船舶的船長和大副發(fā)證的最低知識要求

一、下列綱要是為報考200總登記噸或以上的船舶的船長或大副證書的應試者而編制的。綱要意在擴大和深化規(guī)則Ⅱ/4《對200總登記噸或以上的船舶負責航行值班的駕駛員發(fā)證的法定最低要求》內包含的課題。意識到船長對于船舶、旅客、船員和貨物的安全負有最高責任,而大副則處于隨時承擔這種責任的地位,因此,對這些課題的考試是為了考查他們對影響船舶安全的所有情況的融會貫通的能力。

二、航行和定位

1.航次計劃和在各種條件下的航行:

(1)以公認的方法畫出遠洋航線;

(2)在受限制的水域內;

(3)在冰區(qū);

(4)在能見度不良時;

(5)在分道通航制區(qū)域內;

(6)在大的潮汐影響區(qū)域內。

2.定位:

(1)包括利用太陽、恒星、月亮和行星的天體觀測;

(2)地文觀測,包括通過相應的海圖、航海通告和其他航海書籍,結合利用陸標方位及諸如燈塔、航標和浮標等助航設備的能力,以判斷最終所得船位的正確性;

(3)在使用一切現(xiàn)代船舶的電子助航儀器方面,使主管機關滿意,尤應擴大對這些儀器的操作原理、局限性、誤差來源、誤傳信息的探測和校正方法等的知識面,以獲得正確的船位。

三、值班

1.表明對國際海上避碰規(guī)則的內容、應用及其意圖,包括附件中有關安全航行方面所具備的全面知識;

2.表明對規(guī)則Ⅱ/1《航行值班中應遵守的基本原則》所具備的知識。

四、雷達設備

結合雷達模擬器的使用,或無此種設備時,結合運動圖的使用,表明對雷達的基本原理和操作與使用雷達的能力,以及理解和分析由此設備獲得的信息方面所具備的知識,包括:

1.影響性能和精確度的因素;

2.調定和保持顯示;

3.誤傳信息的測試、假回波、海面回波等;

4.距離和方位;

5.危險回波的鑒別;

6.他船的航向和航速;

7.交叉、對遇或追越船的最接近點的時間和距離;

8.他船航向和航速變化的推斷;

9.本船航向或航速,或二者兼具的變化所產(chǎn)生的影響;

10.國際海上避碰規(guī)則的應用。

五、羅經(jīng)、磁羅經(jīng)和電羅經(jīng)

具有測定和校正磁羅經(jīng)和電羅經(jīng)誤差的能力,以及校正這種誤差方法的知識。

六、氣象學和海洋學

1.表明在考慮了當?shù)靥鞖獾那闆r下,理解和解釋天氣圖和預測地區(qū)天氣的能力;

2.具有各種天氣體系特性的知識,包括熱帶颶風及避開風暴中心和危險象限的知識;

3.具有洋流系統(tǒng)的知識;

4.具有使用一切有關潮汐和海流的相應航海書籍的能力,包括英文版本;

5.具有計算潮汐情況的能力。

七、船舶操縱

在各種情況下操縱船舶,包括下列情況:

1.在接近引航船或引航站時的船舶操縱,特別注意天氣、潮汐、淌航距離和沖距等情況;

2.在河道及江河口等處操縱船舶時,注意風流和限制的水域對舵效的影響;

3.淺水中的船舶操縱,包括由于船體下坐、橫搖、縱搖的影響而減少龍骨下的富裕水深;

4.在兩船會航和船與近岸間的相互作用(運河效應);

5.在各種不同的風流條件下,用或不用拖輪靠離泊位;

6.錨地選擇:在有限錨地內,使用單錨或雙錨錨泊以及決定使用錨鏈長度的有關因素;

7.走錨:清解絞纏的錨鏈;

8.進干船塢,包括有損壞和無損壞;

9.在惡劣天氣下的船舶管理和操縱,包括救助遇難船舶或飛機,進行拖帶作業(yè),使失控船舶脫離波谷的方法,減少漂流和鎮(zhèn)浪撒油等;

10.在惡劣天氣下,施放救生艇或救生筏時船舶操縱的注意事項;

11.從救生艇和救生筏上將遇難人員救上船的方法;

12.具有確定主要類型船舶的操縱和主機特性的能力,特別注意船舶在各種吃水和速度下的沖程和旋回圈;

13.以減速航行避免因本船的艏艉波所造成浪損的重要性;

14.當航行于冰區(qū)或船上積冰的情況下,應采取的切實可行的辦法;

15.分道通航制的使用和在分道通航制區(qū)域內的船舶操縱。

八、船舶穩(wěn)性構造和波損控制

1.了解船舶構造的基本原理和影響縱傾和穩(wěn)性的理論和因素,以及保持安全縱傾和穩(wěn)性的必要措施;

2.在一艙受損并因而浸水時影響船舶縱傾和穩(wěn)性的知識以及應采取的對策;

3.表明對穩(wěn)性、縱傾和強度圖表以及強度計算儀器的使用,包括為了使船體強度保持在容許限度內的裝貨和壓載方面的知識;

4.船舶主要構件的一般知識和各種部件的正規(guī)名稱;

5.海協(xié)有關船舶穩(wěn)性建議案的知識。

九、船舶動力裝置

1.船用動力裝置的工作原理;

2.船舶輔機;

3.船用輪機術語的一般知識。

十、貨物裝卸和積載

1.船上貨物的積載和綁扎,包括起貨設備;

2.裝卸作業(yè),特別注意重件貨物的裝卸;

3.有關貨物運輸?shù)膰H規(guī)則和建議案,特別是國際海上危險品運輸規(guī)則(IMDG);

4.危險貨物的運輸。裝卸作業(yè)過程中應采取的預防措施和航行中對危險貨物的注意事項;

5.現(xiàn)行有關油輪安全指導準則的內容和應用的實際工作知識;

6.通常使用的貨油管系和泵系布置的實際工作知識;

7.用于說明一般貨油如原油、中質油、揮發(fā)油等特性的術語和定義;

8.防污染規(guī)則:壓載、洗艙和消除油氣作業(yè);

9.污油上裝油程序。

十一、防火和消防設備

1.消防演習的組織;

2.火災的種類及其化學性質;

3.滅火系統(tǒng);

4.參加認可的消防課程;

5.有關消防設備規(guī)則的知識。

十二、應急措施

1.船舶搶灘時注意事項;

2.擱淺前后應采取的措施;

3.在有援助或無援助時起浮擱淺船舶;

4.碰撞后應采取的措施;

5.滲漏的臨時堵塞;

6.在緊急情況下,旅客和船員的保護及安全的措施;

7.船舶在發(fā)生火災或爆炸后損害的控制及救護;

8.棄船;

9.應急舵的緊急操作、裝配和使用,以及在實際可行時裝配應急舵的方法;

10.從遇難船或沉船上救人;

11.救助落水人員的方法。

十三、醫(yī)護

具有使用下列書籍內容的全面知識:

1.船用國際醫(yī)療指南或國內出版的類似書籍;

2.國際信號規(guī)則中的醫(yī)療部分;

3.用于危險品事故醫(yī)療急救指南。

十四、海法

1.國際協(xié)議和公約中包括的有關國際海洋法的知識,因為它們涉及船長的特殊義務和職責,尤其涉及其關于安全和保護海上環(huán)境方面的特殊義務和職責。尤應注意下列各項:

(1)國際公約要求隨船攜帶的證書或其它文件,如何取得這些證件以及這些證件的法定有效期限;

(2)國際載重線公約有關要求的職責;

(3)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有關要求的職責;

(4)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要求的職責;

(5)航海健康申明書,國際健康規(guī)則的要求;

(6)關于國際海上避碰規(guī)則公約要求的職責;

(7)其它影響船舶、旅客、船員和貨物安全的國際文件所要求的職責。

2.國家海上法律的知識程度由主管機關確定,但當包括實施國際協(xié)定和公約的國內安排。

十五、人事管理及培訓職責

船上人事管理、組織和培訓的知識。

十六、通信

1.用摩斯燈收發(fā)信息和使用國際信號規(guī)則的能力;如果應試者在取得較低級別證書時,主管機關已考過他們這些課題,則當他們在報考船長證書時,可有免試的選擇。

2.無線電話通信使用程序的知識和使用無線電話的能力、特別是使用有關遇險、緊急、安全和航行的信息方面的能力。

3.無線電規(guī)則規(guī)定的無線電報應急遇險信號程序知識。

十七、救生

具有救生設備規(guī)則(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組織棄船演習、救生艇、救生筏及其它救生設備的全面知識。

十八、搜索和救助

具有海協(xié)《商船搜尋救生手冊》中的全面知識。

十九、表明熟習業(yè)務的方法

1.航行

表明對六分儀、啞羅經(jīng)和方位儀的使用以及描繪船位、航向、方位等能力。

2.國際海上避碰規(guī)則

(1)利用小模型顯示恰當信號或燈號或航行燈模擬器;

(2)運動圖或雷達模擬器。

3.雷達

(1)雷達模擬器;或

(2)運動圖

4.消防

參加認可的消防課程。

5.通信

視覺和聽覺的實際測驗。

6.救生

救生艇和其它救生設備的放落和操縱,包括救生衣的穿著。

規(guī)則Ⅱ/3 對200總登記噸以下的船舶的船長和負責航行值班的駕駛員發(fā)證的法定最低要求

一、不從事近岸航行的船舶

1.每個在200總登記噸以下不從事近岸航行的海船上服務的船長應持有為主管機關認可的200至1600總登記噸船舶的船長證書。

2.每個在200總登記噸以下不從事近岸航行的海船上服務的負責航行值班的駕駛員應持有200總登記噸或以上船舶的相應證書。

二、從事近岸航行的船舶

1.船長

(1)每個在200總登記噸以下從事近岸航行的海船上服務的船長應持有相應的證書。

(2)每個申請發(fā)證的應試者應:

(i)年齡不小于20歲;

(ii)具有被認可的負責航行值班駕駛員不少于12個月的海上經(jīng)歷并使主管機關滿意,具有在有關船上相應于他職責的足夠知識,這些知識應包括本規(guī)則附則中所列的內容。

2.負責航行值班的駕駛員

(1)每個在200總登記噸以下從事近岸航行的海船上負責航行值班的駕駛員,必須持有相應的證書。

(2)每個申請發(fā)證的應試者應:

(i)年齡不小于18歲;

(ii)符合主管機關對體檢的要求,特別是視力和聽力;

(iii)使主管機關滿意,他已:

-成功地經(jīng)過專門培訓,包括主管機關所要求的相應的海上服務的足夠期限;或者

-完成被認可的不少于三年在甲板部工作的海上經(jīng)歷;

(iv)使主管機關滿意具有在有關船上相應于他職責的足夠知識,這些知識包括在附則中所列的內容。

三、培訓

為了完成必要知識和實際經(jīng)驗的培訓,必須以規(guī)則Ⅱ/1--《航行值班中應遵守的基本原則》和有關國際規(guī)則和建議案為基礎。

四、免除

主管機關如果認為某一船舶的大小及其航行的條件會使適用于本規(guī)則及其附則的全部要求成為不合理或不切實可行時,則可免除對這種船舶或這種船級的船長或負責航行值班駕駛員的某些要求,但應注意對可能在同一水域航行的所有船舶安全的影響。

規(guī)則Ⅱ/3附則 對200總登記噸以下的船舶船長和負責航行值班的駕駛員發(fā)證的最低知識要求

一、1.具有下列知識:

(1)沿海航行并在其要求范圍內的天文航海;

(2)國際海上避碰規(guī)則;

(3)國際海上危險品規(guī)則(IMDG);

(4)磁羅經(jīng);

(5)無線電話及視覺信號;

(6)防火和消防設備;

(7)救生;

(8)應急措施;

(9)船舶操縱;

(10)船舶穩(wěn)性;

(11)氣象;

(12)小船動力裝置;

(13)急救;

(14)搜索和救助;

(15)防止海上環(huán)境的污染。

2.除第1項所列的要求外,還應具有安全地操作裝在有關船上的所有助航儀器和設備的足夠知識。

3.對第1項和第2項中具體規(guī)定所要求的知識水平,應足以使值班駕駛員能安全地執(zhí)行其職責。

二、每個在200總登記噸以下海船上服務的船長,除上述第一款規(guī)定的要求以外,還應在具備安全地執(zhí)行其船長的全部職責的知識方面使主管機關滿意。

規(guī)則Ⅱ/4 對200總登記噸或以上的船舶負責航行值班的駕駛員發(fā)證的法定最低要求

一、每個在200總登記噸或以上海船上服務的負責航行值班的駕駛員,必須持有相應的證書。

二、每個申請發(fā)證的應試者應:

1.年齡不小于18歲;

2.符合主管機關的體檢要求,特別是視力和聽力;

3.具有在甲板部工作不少于三年的認可的海上經(jīng)歷。這段時間應包括在合格駕駛員監(jiān)督下在駕駛臺值班至少六個月的期限;但是,主管機關可以允許以一個特殊培訓期限代替不超過二年認可的海上經(jīng)歷,只要該主管機關認為該項培訓至少能等同于它所替代的海上經(jīng)歷;

4.通過相應的考試使主管機關確信他具有與其職責相適應的足夠的理論和實踐知識。

三、無限航區(qū)證書

為頒發(fā)無限航區(qū)證書而舉行的考試,應考核應試者在本規(guī)則附則中所列內容方面是否具有足夠的理論和實踐知識。

四、有限航區(qū)證書

為頒發(fā)限于近岸航行的證書,主管機關可以刪去附則中的下列內容,但應注意對可能在同一水域航行的所有船舶安全的影響:

1.天文航海;

2.用電子系統(tǒng)定位以及在無此系統(tǒng)覆蓋的水域中的航行。

五、知識水平

1.本附則所列內容所要求的知識水平應足以使值班駕駛員能安全地執(zhí)行其值班職責。主管機關在決定相適應的知識水平時,應考慮附則中每一內容的說明。

2.為了完成必要的理論知識和實際經(jīng)驗的培訓工作,應以規(guī)則Ⅱ/1《航行值班中應遵守的基本原則》和有關國際規(guī)則及建議案為基礎。

規(guī)則Ⅱ/4附則 對200總登記噸或以上的船舶負責航行值班的駕駛員發(fā)證的最 低知識要求

一、天文航海

使用天體確定船位和羅經(jīng)差的能力。

二、地文和沿海岸航海

1.使用下列各項確定船位的能力:

(1)陸標;

(2)燈塔、航標和浮標等助航標志;

(3)考慮風、潮汐、水流和按推進器每分鐘轉數(shù)和按計程儀得到的航速以推算船位。

2.對海圖和航海書籍,諸如航路指南、潮汐表、航行通告、無線電航行警告和船舶航路資料等的全面知識和使用能力。

三、雷達導航

雷達的基本知識、操作和使用雷達的能力以及理解和分析由雷達獲得的信息的能力,包括下列各項:

1.影響性能和精確度的因素;

2.調定和保持顯示;

3.誤傳信息的測試,假回波、海面回波等;

4.距離和方位;

5.危險回波的鑒別;

6.他船的航向和速度;

7.交叉、對遇或追越船的最接近點的時間和距離;

8.他船航向和航速變化的推斷;

9.本船航向或航速或二者兼具的變化所產(chǎn)生的影響;

10.國際海上避碰規(guī)則的應用。

四、值班

1、表明對國際海上避碰規(guī)則的內容應用及其意圖,包括附件中有關安全航行方面所具備的全面知識。

2.表明對規(guī)則Ⅱ/1《航行值班中應遵守的基本原則》所具備的知識。

五、定位和導航電子系統(tǒng)

具有使用電子導航儀器確定船位的能力并使主管機關滿意。

六、無線電測向儀和回聲測深儀

具有正確地操作這些設備和應用所得資料的能力。

七、氣象學

具有船用氣象儀器和使用這些儀器的知識。各種天氣系統(tǒng)的特性,報告程序和記錄系統(tǒng)的知識以及運用所據(jù)有的氣象資料的能力。

八、羅經(jīng)——磁羅經(jīng)和電羅經(jīng)

具有磁羅經(jīng)和電羅經(jīng)原理、包括其誤差及修正方面的知識。關于電羅經(jīng),了解在主羅經(jīng)控制下的每個系統(tǒng)以及主要類型電羅經(jīng)的操作和注意事項方面的知識。

九、自動操舵

具有自動操舵系統(tǒng)和程序的知識。

十、無線電話和視覺信號

1.用摩斯燈收發(fā)信息的能力;

2.使用國際信號規(guī)則的能力;

3.無線電話通信使用程序的知識和使用無線電話,特別是有關遇險、緊急、安全和航行的信息方面的能力。

十一、防火和消防設備

1.組織消防演習的能力;

2.火災的種類及其化學性質方面的知識;

3.消防系統(tǒng)的知識;

4.參加認可的消防課程。

十二、救生

組織棄船演習的能力和操作救生艇、救生筏、救生浮具及其屬具,包括手提式無線電裝置和無線電應急示位標等方面的知識。海上救生技術的知識。

十三、應急措施

國際勞工組織/海協(xié)《指導文件》最新版相應附則中所列項目方面的知識。

十四、船舶操縱

具有下列知識:

1.不同載重量、吃水、縱傾、航速和龍骨下的水深對旋回圈和沖程的影響;

2.風、流對船舶操作的影響;

3.救助落水人員的操縱;

4.船體下坐、淺水和類似影響;

5.拋錨和帶纜的恰當方法。

十五、船舶穩(wěn)性

1.具有對穩(wěn)性、縱傾和強度圖表和強度計算儀器的應用和操作方面的實際知識;

2.懂得一旦喪失部分完整浮力時應采取的基本行動。

十六、英語

足夠的英語知識能使駕駛員使用海圖和其他航用書籍,了解氣象資料和有關船舶安全和操作的信息,并能在和他船或岸臺通信中清楚地表達意思。具有了解和使用海協(xié)編制的標準航海用語。

十七、船舶構造

船舶主要構件的一般知識和各種部件的正規(guī)名稱。

十八、貨物裝卸和積載

貨物的安全裝卸和積載的知識及這些因素對船舶安全的影響。

十九、醫(yī)療救護

醫(yī)療指南和無線電指導的實際應用,包括根據(jù)這種知識在船上可能發(fā)生事故和疾病時采取有效行動的能力。

二十、搜索和救助

具有海協(xié)《商船搜尋救生手冊》所敘述的知識。

二十一、防止海上環(huán)境的污染

防止海上環(huán)境污染應遵守的預防措施方面的知識。

規(guī)則Ⅱ/5 為確保船長和駕駛員不斷精通業(yè)務和掌握最新知識的法定最低要求

一、每個在海上服務或在岸上一段時間后意欲重返海上服務的持有證書的船長和駕駛員,為了繼續(xù)適于海上服務,要求他在不超過五年的間隔中,符合主管機關的下列要求:

1.體檢合格,特別是視力和聽力;和

2.專業(yè)能力

(1)在前五年期間,至少具有一年認可的船長或駕駛員的海上經(jīng)歷;或

(2)已完成有關相適應于其所持證書級別職責的職能,而此職能是視為至少等同于第一款第2項第(1)目中所要求的海上經(jīng)歷;或

(3)具有下列各項之一

——通過認可的考核;或

——成功地完成了一門認可的課程或幾門課程;或

——在他擔任證書上所授與的職務之前,已在

作為編外駕駛員職務上具有不少于三個月的認可的海上經(jīng)歷。

二、主管機關應與有關方面協(xié)商,為在海上工作,特別是重新上船工作的船長及駕駛員制定或促進一項進修課程和最新課程的設置,按情況既可自愿參加亦可強制參加。主管機關必須確保所作的安排能使所有有關人員參加與他們的經(jīng)驗和職責相適應的這些課程。這些課程應由主管機關認可,并應包括航海技術和有關海上人命安全和海上環(huán)境保護的國際規(guī)則及建議案的變動。

三、為了繼續(xù)在船上從事國際上同意的需經(jīng)特殊培訓的海上工作,每個船長和駕駛員都應成功地完成一項認可的有關培訓。

四、主管機關應確保在其管轄的船舶獲得有關海上人命安全和海上環(huán)境保護的國際規(guī)則的最新修訂文本。

五、一個海員如果在本規(guī)則被主管機關批準實施之前的五年中有不少于一年的時間在甲板部工作,他即可被主管機關認為已符合本規(guī)則要求。

規(guī)則Ⅱ/6 對組成航行值班部分的一般船員的法定最低要求

一、下述第二款規(guī)定了200總登記噸或以上海船上組成航行值班部分的一般船員的要求,這些要求既不是為一水發(fā)證規(guī)定的要求《除大水有限的船舶外),也不是對成為航行值班中唯一的一般船員所規(guī)定的要求。主管機關對于成為航行值班中唯一的一般船員可以提出附加的培訓和資格方面的要求。

二、凡組成200總登記噸或以上海船航行值班部分的一般船員,應:

1.年齡不小于16歲;

2.符合主管機關對體檢的要求,特別是視力和聽力;

3.使主管機關滿意,他已:

(1)具有認可的海上經(jīng)歷,包括不少于六個月的、特別與航行值班職責相關的海上經(jīng)驗,或

(2)成功地在上船前或在船上經(jīng)過了特殊培訓,包括主管機關所要求的不少于兩個月的足夠的海上經(jīng)歷。

4.具有包括下列各項的經(jīng)驗或訓練:

(1)消防、急救、個人救生技術,人身事故和個人安全的基本原理;

(2)理解值班駕駛員的命令,并使值班駕駛員理解他所表示的與其職責有關事項的能力;

(3)操舵和遵照舵令操舵的能力,并具有使能完成這些職責所需的磁羅經(jīng)和電羅經(jīng)的足夠知識;

(4)用視覺和聽覺保持正規(guī)了望,并能以度數(shù)、點數(shù)報告聲號、燈號或其它物標的大致方位的能力;

(5)熟悉自動操舵和手操舵的相互更換;

(6)使用相應的船上內部通訊和警報系統(tǒng)的知識;

(7)煙火求救信號的知識;

(8)應急職責的知識;

(9)適應于他職務的船上術語及其定義的知識。

三、第二款第3項及第4項所要求的經(jīng)驗、經(jīng)歷或訓練,可以通過執(zhí)行與航行值班相關聯(lián)的職責獲得,但這些職責的執(zhí)行須在船長、負責航行值班的駕駛員或合格的一般船員的直接監(jiān)督下進行。

四、主管機關應確保對依照本規(guī)則以其經(jīng)驗或訓練符合作為組成航行值班部分的一般船員的資格的每個海員發(fā)給認可的證件,或者在他現(xiàn)有的證件上作相應的簽證。

五、如果一個海員,他在本公約對其主管機關生效前的五年內有不少于一年的時間已在甲板部擔任有關的工作,則該主管機關可以認為他已符合本規(guī)則的要求。

規(guī)則Ⅱ/7 在港值班應遵守的基本原則

一、在正常的情況下,在港內安全地系泊或安全地錨泊的任何船上,為了安全,船長必須安排保持相應而有效的值班。

二、在組織值班時,應注意1978年海員培訓和發(fā)證國際會議上通過的《對負責在港值班駕駛員的業(yè)務指導及工作原則的建議案》以及《對負責在港值班輪機員的業(yè)務指導及工作原則的建議案》的規(guī)定。

規(guī)則Ⅱ/8 在運載危險品船舶上在港值班的法定最低要求

一、每個運載散裝危險品船舶的船長,不論所運載的危險品是或者可能是易爆的、易燃的、有毒的、危害健康的、或污染環(huán)境的,應確保指派現(xiàn)有在船的合格的高級船員和一般船員(在合適時)保持安全甲板值班和安全輪機值班,即使當船舶在港安全系泊或安全錨泊時,也應如此。

二、每個運載非散裝的危險品船舶的船長,不論所運載的危險品是或可能是易爆、易燃、有毒、危害健康或污染環(huán)境的,應在組織安全值班安排時充分注意到這些危險品的性質、數(shù)量、包裝和積載以及船上、水面上和岸上的任何特殊情況。

三、在組織值班時,必須充分注意到1978年海員培訓和發(fā)證國際會議上通過的《對負責在港值班駕駛員的業(yè)務指導及工作原則的建議案》以及《對負責在港值班輪機員的業(yè)務指導及工作原則的建議案》。
 


第三章 輪機部
 


規(guī)則Ⅲ/1 輪機值班中應遵守的基本原則

一、締約國必須指示船舶所有人、船舶營運人、船長、輪機長和值班人員注意遵守下列基本原則,以保證在任何時候都能進行安全輪機值班。

二、本規(guī)則中“值班”一詞,既指“組成值班的小組”,也指“輪機員的責任期間”,在此期間,可以要求也可以不要求他親臨機艙。

三、所有的船舶必須考慮包括下列,但不限于下列的基本原則:

四、總則

1.每條船的輪機長應與船長協(xié)商,確保值班的安排適合于保持安全值班,在決定輪機值班組成時,可包括合適的一般輪機人員在內,下列標準應特別予以考慮:

(1)船舶類型;

(2)機器類型和狀況;

(3)由于情況的變化如氣候、冰區(qū)、污染水域、淺水水域、各種應急情況、船損控制或消除污染而采用的特殊操作方法;

(4)值班船員的資格和經(jīng)驗;

(5)人命、船舶、貨物和港口的安全及環(huán)境保護;

(6)國際、國家和當?shù)匾?guī)章的遵守;

(7)保持船舶正常運行。

2.在輪機長的指導下,負責值班的輪機員必須按照要求對他職責范圍內的一切機器和設備進行檢查、操作和試驗;負責值班的輪機員是輪機長的代表,在任何時候,他的主要責任都應是對影響船舶安全的機械設備進行安全有效的使用和保養(yǎng)。

3.輪機長應在與船長協(xié)商的情況下,預先確定計劃航次的需要,對燃料、淡水、潤滑油、化學品、消耗品和其它備件、工具、供應品的需求以及其他任何的需要加以考慮。

五、操作

1.負責值班的輪機員應確保既定的值班安排堅持下去。在他的全面指導之下,必須要求機艙值班的一般船員協(xié)助使推進機械和輔助設備得以安全和有效的工作。

2.在輪機值班開始時,應對當時所有機器的運轉參數(shù)和工作情況加以驗證。任何機器如運轉失常,預料將發(fā)生故障或需特殊處理的情況應和已經(jīng)采取的措施做出記錄。如果需要,應為進一步的措施擬出計劃。

3.負責值班的輪機員應保證將主推進裝置和輔助系統(tǒng)置于經(jīng)常的監(jiān)管之下,對機艙和舵機房應按適當?shù)拈g隔進行檢查,并采取相應的措施來排除已發(fā)現(xiàn)的故障。

4.對于需要有人值班的機艙,負責值班的輪機員,隨時應能立即操縱推進設備以適應變向和變速的需要。

對于定期無人值班機艙,指定的負責值班的輪機員,當機艙呼叫照料時,應立即到達。

5.一切駕駛臺的命令必須迅速執(zhí)行。主推進裝置的變向和變速應做記錄,除非主管機關認為由于個別船舶的特性和大小,使這種記錄行不通時,才可不這樣做。當人工操作時,負責值班的輪機員應保證在備車或操作狀態(tài)下,主推進裝置的控制器不間斷地受到照料。

6.負責值班的輪機員不應再被分派或承擔任何可能妨礙他對主推進系統(tǒng)及其附屬設備的管理任務,而應保證做到使主推進系統(tǒng)和輔助設備處于經(jīng)常的監(jiān)管之下,直至他正式交班為止。

7.應給予一切機器的保養(yǎng)和維護應有的注意,包括機械、電氣、液壓和空氣系統(tǒng)及其控制裝置和與此相關的安全設備,一切居住艙室的生活設備以及物料和備品的使用記錄。

8.輪機長應保證做到將一切預防保養(yǎng)、船損控制或在值班時進行的修理工作等情況通知負責值班的輪機員。負責值班的輪機員應負責切斷、旁通和調整他所管轄的將要操作的一切機器,并將已進行的所有工作記錄下來。

9.負責值班的輪機員在下班前,應將一切與主輔機有關的事件相應地記錄下來。

10.為使船舶和船員的安全免遭任何威脅,負責值班的輪機員,在發(fā)生火警、機艙可能采取導致船舶減速的措施、舵機即將失靈、船舶推進系統(tǒng)停止運轉或供電方面發(fā)生任何變化或類似威脅安全的情況時立即通知駕駛臺。此種通知,如果可能,應在采取行動之前完成,以便駕駛臺有最充分的時間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避免可能發(fā)生的海難。

11.當機艙處于備車狀態(tài)時,負責值班的輪機員應保證一切在操作時可能用到的機器和設備處于隨時可用狀態(tài),并使電力有充足的儲備,以用于舵機和其它需要。

六、值班的要求

1.值班的每一成員,必須熟悉指派給他的值班職責。此外,每個成員對其船舶應:

(1)恰當?shù)氖褂脙炔客ㄐ畔到y(tǒng)的知識;

(2)機艙脫險途徑的知識;

(3)機艙報警系統(tǒng)的知識,特別是關于辨別各種警報與二氧化碳警報的能力;

(4)有關機艙滅火設備的位置和使用的知識。

2.在任何時候航行中的值班組織,應適于確保影響船舶安全運行的所有機器的安全運轉,不論是自動還是手動操作,都應適合當時的環(huán)境和條件。為此,下列各點應特別予以考慮:

(1)在任何時候,對影響船舶安全運行的機器都應加以妥善管理;

(2)遙控推進設備和操舵設備及其控制器的狀況和可靠性、控制的位置及程序,包括發(fā)生故障或應急時改用人工操作的程序;

(3)固定的火警控測器、滅火設備或控制火災的器材的位置和操作方法;

(4)影響船舶安全航行、系泊或靠泊作業(yè)的輔助、備用和應急設備的使用和操作情況;

(5)保持機器設備正常狀態(tài)的必要方法和步驟,以保證用各種方法操作船舶時機器能夠有效地運轉;

(6)由于特殊操作情況可能引起對值班的任何其他要求。

3.在開敞錨地,輪機長應與船長協(xié)商是否仍按航行時值班。

七、對職責的適任

值班制度不應由于疲勞影響值班工作效率,因此,輪機長在組織值班時,應使航行開始的第一班和其后各班的接班人都能經(jīng)過充分的休息,或使其適任職責即可。

八、海上環(huán)境保護

所有輪機員和機艙一般船員均應意識到由于操作或偶然事故所造成的海上環(huán)境污染的嚴重后果,并應對這種污染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特別是要采取有關國際和港口規(guī)定的措施。

規(guī)則Ⅲ/2 主推進動力裝置為3000千瓦或以上的船舶輪機長和大管輪發(fā)證的法定最低要求

一、在主推進動力裝置為3000千瓦或以上海船上的輪機長和大管輪均應持有相應的證書。

二、應試者應:

1.符合主管機關對體檢的要求,包括視力和聽力;

2.符合取得負責值班的輪機員證書的要求,并

(1)對于大管輪證書,須有不少于12個月經(jīng)認可的輪機員或助理輪機員的海上經(jīng)歷;

(2)對于輪機長證書,須有不少于36個月經(jīng)認可的海上經(jīng)歷,其中擔任負責輪機員工作不少于12個月,同時具備大管輪的資格;

3.參加過認可的消防實習課程;

4.已通過相應的考試,成績及格并使主管機關滿意。這種考試應包括本規(guī)則附則所列的內容,除非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對近岸航行、推進動力在限額以下的船舶的輪機員變更對這些考試的要求,但應注意對可能在同一水域航行的所有船舶安全的影響。

三、為取得必要的理論知識和實際經(jīng)驗的培訓工作,應注意有關的國際規(guī)定和建議案。

四、附則各款所要求的知識水準,可根據(jù)證書是發(fā)給輪機長級或發(fā)給大管輪級的實際情況而定。

規(guī)則Ⅲ/2附則 主推進動力裝置為3000千瓦或以上的船舶輪機長和大管輪發(fā)證所要求的最低知識

一、下列綱要是為取得主推進動力裝置為3000千瓦或以上的船舶輪機長或大管輪合格證書的應試者而編寫的。注意到大管輪隨時可能承擔起輪機長的責任,故在擬訂這些科目的考試時,應以測驗應試者掌握影響船舶機械操作安全的一切有用知識的能力為目的。

二、關于下面的第四款第1項,主管機關可以刪去那些推進機械裝置以外的其他機械類型的知識要求,所發(fā)的這種證書應是有效的,但以此為依據(jù)所發(fā)的證書對任何已刪去的機械裝置類型,在證明該輪機員能勝任這些項目并取得主管機關的滿意之前,一律無效。任何這樣的局限性應在證書上注明。

三、所有應試者都應具有下列科目的理論知識:

1.熱力學和傳熱學;

2.力學和流體力學;

3.船舶動力裝置(柴油、蒸汽和燃汽輪機)和制冷設備的操作原理;

4.燃油和潤滑油的理化性質;

5.材料工藝學;

6.火災和滅火劑的物理和化學性質;

7.船舶電氣工藝學,電子學和電氣設備;

8.自動控制基本原理,檢測儀表和控制系統(tǒng);

9.造船學和船舶結構,包括船損控制。

四、所有應試者應至少對下列科目具有足夠的實際知識:

1.下列機械裝置的操作和保養(yǎng):

(1)船用柴油機;

(2)船用蒸汽推進裝置;

(3)船用燃氣輪機;

2.輔機的操作和保養(yǎng),包括泵系和管系,輔鍋爐裝置和舵機系統(tǒng);

3.電氣和控制設備的操作、測試和保養(yǎng);

4.起貨設備和甲板機械的操作和保養(yǎng);

5.機器故障的查找,損壞部位的確定和防止損壞的措施;

6.安全保養(yǎng)和修理程序的組織;

7.防火、探火和滅火的設備和方法;

8.防止船舶污染環(huán)境的設備和方法;

9.為防止海上環(huán)境污染應遵守的規(guī)定;

10.海上環(huán)境污染的影響;

11.有關在機艙內可能發(fā)生的工傷的急救和急救設備的使用;

12.救生設備的作用和使用方法;

13.船損控制的方法;

14.安全操作的實踐。

五、所有應試者都應具有國際協(xié)定和公約中體現(xiàn)的國際海法知識,因這些國際協(xié)定和公約影響輪機部的特定職責,特別是那些有關安全和海上環(huán)境保護方面的職責。國家海事法規(guī)知識的范圍應為主管機關自行決定,但應包括履行國際協(xié)定和公約的國家安排。

六、所有應試者都應具有人員組織管理和在船上培訓的知識。

規(guī)則Ⅲ/3 主推進動力裝置在750千瓦和3000千瓦之間的船舶輪機長和大管輪發(fā)證的法定最低要求

一、主推進動力裝置在750千瓦和3000千瓦之間的海船上所有輪機長和大管輪應持有認可的證書。

二、所有應試者應:

1.符合主管機關對體檢的要求,包括視力和聽力;

2.符合取得負責值班的輪機員證書的要求,并

(1)對于大管輪證書須有不少于12個月經(jīng)認可的輪機員或助理輪機員的海上經(jīng)歷;

(2)對于輪機長證書,須有不少于24個月經(jīng)認可的海上經(jīng)歷,其中擔任負責輪機員的工作不少于12個月,同時具備大管輪的資格。

3.參加過認可的滅火實踐課程;

4.已通過相應的考試,成績及格并使主管機關滿意。這種考試應包括本規(guī)則附則中所列的內容,除主管機關可能改變對近岸航行船舶的輪機員的考試和海上服務經(jīng)歷的要求,但要注意這種船舶所安裝的自動控制和遙控裝置的類型以及對可能在同一水域航行的所有船舶安全的影響。

三、為取得必要的理論知識和實踐經(jīng)驗的培訓工作,應注意國際規(guī)定和建議案。

四、附則中的不同條款所要求的知識水準可根據(jù)證書是發(fā)給輪機長級或是發(fā)給大管輪級而定。

五、有資格擔任主推進動力裝置為3000千瓦或以上船舶大管輪工作的輪機員,如果有不少于12個月經(jīng)認可的負責輪機員的海上經(jīng)歷,可以在主推進動力裝置為3000千瓦以下的船舶上擔任輪機長。

規(guī)則Ⅲ/3附則 主推進動力裝置在750千瓦和3000千瓦之間的船舶輪機長 和大管輪發(fā)證所要求的最低知識

一、下列綱要是為取得主推進動力裝置在750千瓦和3000千瓦之間的船舶輪機長或大管輪合格證書的應試者而編寫的。注意到大管輪隨時都可能承擔起輪機長的責任,故在擬訂這些科目的考試時,應以測驗應試者掌握影響船舶機械操作安全的一切有用知識的能力為目的。

二、關于下面的第三款第4項和第四款第1項,主管機關可以刪去那些推進機械裝置以外的其他機械類型的知識要求,所發(fā)的這種證書應是有效的。但以此為依據(jù)所發(fā)的證書,對任何已刪去機械裝置類型,在證明該輪機員能勝任這些項目并使主管機關滿意之前,一律無效。任何這樣的局限性,應在證書中注明。

三、所有應試者都應具有足夠的基本理論知識,以便理解下列科目中的基本原理:

1.燃燒過程;

2.傳熱學;

3.力學和流體力學;

4.(1)船用柴油機;

(2)船用蒸汽推進裝置;

(3)船用燃氣輪機。

5.舵機系統(tǒng);

6.燃油和潤滑油的性質;

7.材料性質;

8.滅火劑;

9.船用電氣設備;

10.自動裝置、測試和控制系統(tǒng);

11.船舶結構包括船損控制;

12.輔助系統(tǒng)。

四、所有應試者都應至少對下列科目具備足夠的實際知識:

1.下列機械的操作和保養(yǎng):

(1)船用柴油機;

(2)船用蒸汽推進裝置;

(3)船用燃氣輪機。

2.輔機系統(tǒng),包括舵機系統(tǒng)的操作和保養(yǎng);

3.電氣和控制設備的操作、測試和保養(yǎng);

4.裝卸貨設備和甲板機械的操作和保養(yǎng);

5.機械故障的查找,損壞部位的確定和防止損壞的措施;

6.修理順序和安全保養(yǎng)的組織;

7.防火、探火和滅火的設備和方法;

8.應該遵守的關于海上環(huán)境污染規(guī)定和防止這種污染的方法和設備;

9.有關在機艙內可能發(fā)生的工傷的急救知識和急救設備的使用方法;

10.救生設備的作用和使用方法;

11.船損控制的方法,特別是海水進入機艙時應采取的措施;

12.安全操作的實踐。

五、所有應試者都應具有國際協(xié)定和公約中體現(xiàn)的國際海商法知識,因這些國際協(xié)定和公約影響輪機部的特定職責,特別是那些有關安全和海上環(huán)境保護方面的職責。國家海事法規(guī)知識的范圍,應由主管機關自行決定,但應包括履行國際協(xié)定和公約的國家安排。

六、所有應試者都應具有人員組織管理和在船上培訓的知識。

規(guī)則Ⅲ/4 對傳統(tǒng)的有人看守機艙負責值班的輪機員或定期無人看守機艙指派的值班輪機員發(fā)證的法定最低要求

一、所有主機推進動力為750千瓦或以上的海船上傳統(tǒng)有人看守機艙的值班輪機員或定期無人看守機艙指派的輪機員應持有相應的證書。

二、每個應試者應:

1.年齡不小于18歲;

2.符合主管機關對體檢的要求,包括視力和聽力;

3.具有不少于三年與輪機員職責有關的認可的教育或訓練;

4.已完成足夠時間的海上工作經(jīng)歷,這段經(jīng)歷可包括在第3項所載明的三年時間之內;

5.使主管機關滿意他具有與輪機員的職責相適應的操作與保養(yǎng)的理論與實踐知識;

6.參加過主管機關認可的消防課程;

7.具有安全操作的實踐知識。

主管機關可改變對近岸航行的主機推進動力在3000千瓦以下船舶的輪機員關于第3、第4項的要求,但要注意對可能在同一水域航行的一切船舶安全的影響。

三、所有應試者都應具有操作和保養(yǎng)主輔機的知識,其中包括與規(guī)定的要求有關的知識,至少也包括下列規(guī)定的各項:

1.日常值班

(1)接班責任;

(2)值班期間例行職責;

(3)填寫輪機日志和記下讀數(shù)的意義;

(4)交班責任。

2.主輔機

(1)協(xié)助主輔機備車工作;

(2)蒸汽鍋爐,包括燃燒系統(tǒng)的操作;

(3)檢查蒸汽鍋爐水位的方法以及水位不正常時必須采取的措施;

(4)查找機艙和鍋爐間的機械設備和裝置的一般故障及預防損壞的必要措施。

3.泵系

(1)泵的操作規(guī)程;

(2)艙底水、壓艙水和貨泵系統(tǒng)的操作。

4.電站

發(fā)電機的備車、起動、并車和轉換。

5.安全和應急措施

(1)值班時須遵守的安全注意事項以及一旦發(fā)生火警和發(fā)生意外事故時,特別是有關油的系統(tǒng)的事故或火災時立即采取的措施;

(2)對電氣或其他類型的動力裝置和設備,在允許工作人員檢修之前,需要對這種動力裝置和設備從系統(tǒng)中切斷以策安全。

6.防止污染措施

應遵守防止油、貨底、糞便、排煙或其它污染物質對環(huán)境污染的事項,防污染設備的使用,包括油水分離器、渣油柜系統(tǒng)、糞便處理裝置等。

7.急救

機艙內可能發(fā)生工傷的基本急救方法。

四、在蒸汽鍋爐不構成船舶主輔機的船上,主管機關可刪去第三款第2項第(2)和第(3)目所要求的知識。以此為根據(jù)所發(fā)的證書,對在蒸汽鍋爐構成船舶主輔機的船上工作、證明該輪機員能勝任刪去的項目所規(guī)定的要求并使主管機關滿意之前,一律無效。任何這樣的局限性應在證書上注明。

五、取得必要的理論知識和實踐經(jīng)驗的培訓必須注意有關國際規(guī)定和建議案。

規(guī)則Ⅲ/5 保證輪機員不斷精通業(yè)務并掌握最新知識的法定最低要求

一、在海上工作的所有持證輪機員,或在離船上岸一段時間之后欲重返海上工作的持證輪機員,為了繼續(xù)取得與其證書相應的海上工作職稱,須在不超過五年的間隔期限之內,符合主管機關下列要求:

1.體檢合格;和

2.業(yè)務能力:

(1)在過去五年中,至少有一年認可的輪機員工作的經(jīng)歷;或

(2)已完成了與所持證書規(guī)定的等級相符的職責有關的任務,這至少可以被認為是與第一款第2項第(1)目中所要求的海上經(jīng)歷相等;或

(3)能做到下列各項之一:

-通過認可的測驗;或

-圓滿地修完認可的一門或幾門課程;

-已完成不少于三個月認可的輪機員海上經(jīng)歷,在就任證書職稱之前不久,擔任過低于該證書級別的職務

二、第一款第2項第(3)目所述一門或幾門課程,特別應包括與海上人命安全和海上環(huán)境保護有關的國際規(guī)則及其變動情況。

三、主管機關應保證將與海上人命安全和海上環(huán)境保護有關的國際規(guī)則的最新變動的條文發(fā)給其所管轄的船舶。

規(guī)則Ⅲ/6 對組成機艙值班部分的一般船員的法定最低要求

一、對組成機艙值班部分的一般船員的最低要求應如第二款所列,這些要求不適用于:

1.已提名為負責值班的輪機員的助手的一般船員;

2.正在培訓的一般船員;

3.在值班時其職責屬非技術性的一般船員。

二、每個組成機艙值班部分的一般船員應:

1.不小于16歲;

2.符合主管機關對體驗的要求,包括視力和聽力;

3.滿足主管機關下列要求:

(1)有關消防、基本急救、自救技術、人身事故及人身安全方面的經(jīng)驗或訓練;

(2)在有關他職責內的事務中理解命令和使人理解的能力。

4.符合主管機關要求,他具有:

(1)主管機關所要求的足夠的海上經(jīng)歷來彌補與他海上職務有關的陸上經(jīng)驗;或

(2)在上船前或在船上受過專門培訓,包括主管機關所要求的足夠的海上工作經(jīng)歷;或

(3)至少六個月認可的海上工作經(jīng)歷。

三、每個這樣的一般船員都應具有下列知識:

1.機艙值班程序和執(zhí)行與其職責相適應的日常值班能力;

2.與機艙操作有關的安全工作實際經(jīng)驗;

3.與其職責有關的機艙用語以及機器和設備名稱;

4.環(huán)境保護的基本措施。

四、每個指定值鍋爐班的一般船員,應具有安全使用鍋爐的知識,并應具有保持正確水位和汽壓的能力。

五、所有組成機艙值班部分的一般船員,應熟悉他在該船機艙內值班的任務,尤其應具有與該船有關的;

1.使用相應的船內通信系統(tǒng)的知識;

2.機艙脫險途徑的知識;

3.機艙警報系統(tǒng)的知識和有分辨不同警報、特別是氣體滅火警報的能力;

4.熟悉機艙內消防設備的位置和使用方法。

六、一個海員,如果在本規(guī)則被主管機關批準實施之前的五年中有不少于一年的時間在輪機部工作,他即可被主管機關認為已符合本規(guī)則要求。
 


第四章 無線電部分



無線電值班和維修說明:

關于無線電值班的法定規(guī)定,已訂入無線電規(guī)則;關于安全無線電值班和維修的規(guī)定,已訂入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和無線電規(guī)則,這兩種規(guī)則日后可能有所修正,但目前仍屬有效。關于1978年海員培訓和發(fā)證國際會議所通過的有關決議亦已有所注意。

規(guī)則Ⅳ/1 無線電報員發(fā)證的法定最低要求

一、 在船上負責或執(zhí)行無線電職責的每個電報員必須持有按無線電規(guī)則的規(guī)定、由主管機關頒發(fā)或承認的一種或幾種適當?shù)淖C書,并具有足夠合格的資歷。

二、 此外,電報員應:

1.年齡不小于18歲;

2.符合主管機關對體檢的要求,特別是視力、聽力和說話能力;

3.符合本規(guī)則附則的要求。

三、 要求每個應試者必須通過一種或幾種考試,并使主管機關滿意。

四、 發(fā)征所要求的知識水平,應使電報員足以安全和有效地執(zhí)行其無線電職責。在確定適當?shù)闹R水平和為要取得此種知識和實際能力時所需要的培訓,主管機關應考慮無線電規(guī)則和本規(guī)則附則的要求。主管機關也應考慮1978年海員培訓和發(fā)證國際會議所通過的有關決議案和有關的海協(xié)建議案。

規(guī)則Ⅳ/1附則 無線電報員最低附加知識和培訓要求

除符合按照無線電規(guī)則頒發(fā)證書的要求外,電報員應該具有下述知識和包括實際訓練在內的培訓:

1.無線電應急業(yè)務的規(guī)定,包括:

(1)棄船;

(2)船舶失火;

(3)電臺局部或全部損壞。

2.救生艇、救生筏、救生浮具及其屬具,特別是關于便攜式和固定式救生艇無線電裝置和應急無線電示位標的操作;

3.海上救助;

4.急救;

5.防火和滅火,特別是關于無線電設施的防火和滅火;

6.與船舶和人員安全有關的無線電設備的危害的預防措施,包括電的、輻射的、化學的和機械的危害;

7.海協(xié)《商船搜尋救生手冊》的使用,特別是其中有關無線電通信部分的使用;

8.船位報告系統(tǒng)和程序;

9.國際信號規(guī)則和海協(xié)標準航海用語的使用;

10.無線電醫(yī)療系統(tǒng)和程序。

規(guī)則Ⅳ/2 保證無線電報員不斷精通業(yè)務和掌握最新知識的法定最低要求

一、 每個持有由主管機關頒發(fā)或承認的一種或幾種證書的電報員,為了繼續(xù)取得海上服務的資格,必須符合主管機關的下述要求:

1.在每隔不超過五年的時間內,進行體檢,體格健康,特別是視力、聽力和說話能力;以及

2.專業(yè)能力:

(1)被認可的一個電報員的無線電通信業(yè)務,一次中斷不得超過五年;

(2)如發(fā)生中斷,應在海上或岸上,通過主管機關承認的測驗或圓滿地完成主管機關批準的(單科或綜合的)訓練課程,這些課程必須包括的內容是直接關系到海上人命安全和現(xiàn)代化無線電通信設備,也可包括無線電導航設備。

二、 當有權懸掛其旗幟的船舶采用了新的方法、設備或業(yè)務時,該主管機關可以要求無線電報員在海上或岸上通過一次被認可的測驗或圓滿地完成一次適當?shù)摹⑻貏e是與安全職責有關的單科或綜合訓練課程。

三、 經(jīng)國際會議通過,在具有特殊培訓要求的特種船舶上工作的每個電報員為繼續(xù)取得海上工作的資格,必須圓滿地完成認可的有關培訓或考試,這些培訓或考試,應該考慮有關的國際規(guī)則和建議案。

四、 主管機關必須保證向它所管轄下的船舶提供有關無線電通信和海上人命安全的國際規(guī)則中的最新修改的文本。

五、 在與有關方面協(xié)商下,鼓勵主管機關在海上或岸上自愿或強制地(如適當)為現(xiàn)職的,特別是為重返海上服務的電報員制定或促使制訂其結構公式化的復習和現(xiàn)代化課程。這些單科與綜合的課程應該包括的內容是直接關系到無線電職責和海上無線電通信技術變化和有關的國際規(guī)則以及有關海上人命安全的建議案。

規(guī)則Ⅳ/3 無線電話務員發(fā)證的法定最低要求

一、 在船上負責或執(zhí)行無線電職責的每個無線電話務員,必須持有在無線電規(guī)則的規(guī)定下,由主管機關頒發(fā)或承認的一種或幾種相應的證書。

二、 此外,在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要求裝有無線電話臺的船上的無線電話務員,必須:

1.年齡不少于18歲;

2.符合主管機關對體檢的要求,特別是視力、聽力和說話能力;

3.符合本規(guī)則附則的要求。

三、 要求每個應試者必須通過一種或幾種考試,并使有關主管機關滿意。

四、 證書所要求的知識水平,對于無線電話務員完全地和有效地執(zhí)行其無線電職責應該是足夠的。在確定適當?shù)闹R水平和為要達到此種知識和實際能力所需的培訓時,主管機關必須考慮無線電規(guī)則和本規(guī)則的附則的要求,主管機關也應考慮1978年海員培訓和發(fā)證國際會議通過的有關決議案和有關的海協(xié)建議案。

規(guī)則Ⅳ/3附則 無線電話務員最低附加知識和培訓要求

除符合無線電規(guī)則頒發(fā)證書的要求外,無線電話務員應具有下述知識和訓練,包括實際的訓練:

1.無線電應急業(yè)務的規(guī)定,包括:

(1)棄船;

(2)船舶失火;

(3)電臺局部或全部損壞。

2.救生艇、救生筏、救生浮具及其屬具,特別是關于便攜式和固定式救生艇無線電裝置和應急無線電示位標的操作;

3.海上救助;

4.急救;

5.防火和滅火,特別是關于無線電設施的防火和滅火;

6.與船舶和人員安全有關的無線電設備的危害的預防措施,包括電的、輻射的、化學的和機械的危害;

7.海協(xié)《商船搜尋救生手冊》的使用,特別是其中有關無線電通信部分;

8.船位報告系統(tǒng)和程序;

9.國際信號規(guī)則和海協(xié)標準航海用語的使用;

10.無線電醫(yī)療系統(tǒng)和程序。
 


第五章 對槽管輪的特別要求



規(guī)則Ⅴ/1 對油輪船長、高級船員和一般船員的培訓和資格的法定最低要求

一、 在油輪上與貨和貨運設備有關的、即將負有特殊職責和與那些職責有關的責任,以及那些未曾在油輪上作為正式人員工作過的高級船員和一般船員,在履行這種職責之前,應在岸上完成有關的消防課程,和

1.為了獲得足夠的安全操作實踐知識,在船上實習一個適當長的時期;或

2.被認可的油輪業(yè)務課程,包括安全基礎,防污染措施和方法,不同類型油輪的布局、貨的類別,它們的危害性和處理設備,一般的操作順序及油輪術語。

二、 船長、輪機長、大副、大管輪和除上述人員以外與裝卸和照管運輸和處理貨油有直接責任的人員,除本規(guī)則第一款的規(guī)定外,還應:

1.有相應于他們在油輪職責的有關經(jīng)驗;和

2.已完成一個與他們職責相適應的專門化的培訓項目,包括油輪安全、防火安全措施和系統(tǒng),防止和控制污染,操作實踐以及適用法律和規(guī)則的應盡義務。

三、 締約國在本公約生效后二年內,如果一個海員在這以前的五年中有不少于一年的時間在油輪上擔任有關職務,則可被認為是符合本規(guī)則第二款第2項的要求。

規(guī)則Ⅴ/2 對化學品船船長、高級船員和一般船員的培訓和資格的法定最低要求 一、 在化學品船上與貨和貨運設備有關的、即將負有特殊職責和與那些職責有關的責任以及那些未曾在化學品船上作為正式人員工作過的高級船員和一般船員,在履行這種職責之前,應在岸上完成有關的消防課程,和

1.為了獲得足夠的安全操作實踐知識,在船上實習一個適當長的時期;或

2.被認可的化學品船業(yè)務課程,包括安全基礎、防污染措施和方法,不同類型化學品船的布局、貨的類別,它們的危害性和處理設備,一般的操作順序及化學品船的術語。

二、 船長、輪機長、大副、大管輪和除上述人員以外與裝卸和照管運輸和處理貨物有直接責任的人員,除本規(guī)則第一款的規(guī)定外,還必須:

1.有相應于他們在化學品船職責的有關經(jīng)驗;和

2.已完成一個與他們職責相適應的專門培訓項目,包括化學品船安全、防火安全措施和系統(tǒng)、防止和控制污染、操作實踐以及適用法律和規(guī)則的應盡義務。

三、 締約國在本公約生效后二年之內,如果一個海員在這以前五年中有不少于一年的時間在化學品船上擔任有關職務,則可被認為是符合本規(guī)則第二款第2項的要求。

規(guī)則Ⅴ/3 對液化氣體船船長、高級船員和一般船員的培訓和資格的法定最低要求

一、 在液化氣體船上與貨和貨運設備有關的、即將負有特殊職責和與那些職責有關的責任,以及那些未曾在液化氣體船上作為正式人員工作過的高級船員和一般船員,在履行這種職責之前,應在岸上完成有關的消防課程,和

1.為了獲得足夠的安全操作實踐知識,在船上實習一個適當長的時期;或

2.被認可的液化氣體船業(yè)務課程,包括安全基礎、防污染措施和方法,不同液化氣體船的布局、貨的類別,它們的危害性和處理設備,一般的操作順序和液化氣體船的術語。

二、 船長、輪機長、大副、大管輪和除上述人員之外與裝卸和照管運輸和處理貨物有直接責任的人員,除本規(guī)則第一款的規(guī)定外,還應:

1.有相應于他們在液化氣體船職責的有關經(jīng)驗;和

2.已完成一個與他們職責相適應的專門培訓項目,包括液化氣體船的安全、防火安全措施和系統(tǒng),防止和控制污染,操作實踐以及適用法律和規(guī)則的應盡義務。

三、 締約國在本公約生效后的二年之內,如果一個海員在這以前的五年中,有不少于一年的時間在液化氣體船上擔任有關職務,則可被認為是符合本規(guī)則第二款第2項的要求。
 


第六章 精通救生艇業(yè)務



規(guī)則Ⅵ/1 關于頒發(fā)精通救生艇業(yè)務證書的法定最低要求

每個發(fā)給精通救生艇業(yè)務證書的海員應:

一、 年齡不小于17歲半;

二、 符合主管機關對體檢的要求;

三、 不少于12個月已認可的海上經(jīng)歷或參加過認可的訓練課程與不少于九個月認可的海上經(jīng)歷;

四、 考試或在認可的訓練課程中經(jīng)常性考核使主管機關滿意,即他已具有本規(guī)則附則所列內容的知識;

五、 通過考試或在認可的訓練課程中的經(jīng)常性考核,使主管機關滿意,表明他已具有下列能力:

1.正確地穿著救生衣;從高處安全地跳入水中;穿著救生衣從水中登上救生艇;

2.穿著救生衣扶正一個傾覆的救生筏;

3.說出救生艇上所標的額定乘員數(shù);

4.對救生艇筏的放落、登乘、駛離大船、操縱和人員離艇作出所要求的正確指揮;

5.準備放艇并安全地放艇入水,迅速地駛離大船船邊;

6.在棄船過程中和棄船后處理受傷人員;

7.劃槳及操舵、豎桅、升帆、用帆和依羅經(jīng)操舵時管理救生艇;

8.使用信號設備,包括煙火;

9.使用救生艇用的便攜式無線電設備。

規(guī)則Ⅵ/1附則 頒發(fā)精通救生艇業(yè)務證書的最低知識要求

一、 可能發(fā)生的緊急情況類別,如碰撞、失火、沉沒。

二、 救生原則包括:

1.訓練和操練的意義;

2.必須隨時準備好應付任何緊急情況;

3.當召喚至放救生艇處時應采取的行動;

4.當要求棄船時應采取的行動;

5.在水中應采取的行動;

6.在救生艇上應采取的行動;

7.對生還者的主要危險。

三、 分配給注明在集合名單中各個船員的專門職責,包括召集所有船員到救生艇或失火場所兩種信號不同的部署。

四、 通常配備于船上的救生設備的種類。

五、 救生艇的構造和裝備及其設備的各個細目。

六、 救生艇的特殊性能和設備。

七、 用于放落救生艇的吊艇柱的各種類型。

八、 將救生艇放到大風浪海面的方法。

九、 離大船后應采取的行動。

十、 在惡劣天氣下操縱救生艇筏。

十一、 索具、海錨及所有其他設備的使用。

十二、 救生艇上食品和淡水的分配。

十三、 直升飛機救助的方法。

十四、 使用急救箱和復蘇技術。

十五、 帶在救生艇上的無線電設備,包括應急無線電示位標。

十六、 低溫影響和防護,防護遮蓋及防護服的使用。

十七、 啟動和操縱救生艇機器的方法和所配滅火機的使用。

十八、 使用應急艇和機動救生艇以集合救助生還者與落海人員。

十九、 救生艇的搶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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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關鍵詞: 1978年, 海員, 培訓, 發(fā)證, 值班, 標準, 國際公約,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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