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函〔1997〕46號《國務院關于同意河南省撤銷商丘地區(qū)設立地級商丘市的批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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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于同意河南省撤銷商丘地區(qū)設立地級商丘市的批復
國函〔1997〕46號
河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于將商丘市升格為地級市的請示》(豫政文(1996)217號)和有關補充報告收悉?,F(xiàn)批復如下:
一、同意撤銷商丘地區(qū)和縣級商丘市、商丘縣,設立地級商丘市,市人民政府駐新設立的梁園區(qū)凱旋中路。
二、商丘市設立梁園區(qū)和睢陽區(qū)。
梁園區(qū):轄原縣級商丘市的八八、向陽、東風3個街道和袁莊、葉莊、周莊、黑劉莊4個鄉(xiāng),原商丘縣的雙八、張閣、謝集3個鎮(zhèn)和李莊、王樓、劉口、觀堂、平臺、周集、水池鋪、孫福集8個鄉(xiāng)。區(qū)人民政府駐民主東路。
睢陽區(qū):轄原商丘縣的城關、郭村、李口、宋集4個鎮(zhèn)和城北、路河、王墳、勒馬、閻集、婁店、馮橋、高辛、塢墻、臨河店、毛錮堆、包公廟12個鄉(xiāng)。區(qū)人民政府駐城關鎮(zhèn)。
三、商丘市轄原商丘地區(qū)的民權縣、睢縣、寧陵縣、柘城縣、虞城縣、夏邑縣和新設立的梁園區(qū)、睢陽區(qū)。原商丘地區(qū)的永城市由省直轄。
商丘市的機構應按照“精簡和效能”的原則設置;所需經(jīng)費和人員編制,由你省自行解決。
國務院
一九九七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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