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政秘〔2021〕215號《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長江干流安徽段河道采砂禁采區(qū)和禁采期的通告》
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長江干流安徽段河道采砂禁采區(qū)和禁采期的通告
皖政秘〔2021〕215號
為加強我省長江干流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維護河勢穩(wěn)定,保障防洪、通航及生態(tài)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長江河道采砂管理條例》《安徽省〈長江河道采砂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和《長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管理規(guī)劃(2021-2025年)》,現(xiàn)就長江干流安徽段河道采砂禁采區(qū)和禁采期有關事宜通告如下:
一、禁采區(qū)
禁采區(qū)分為禁采河段和禁采水域兩類,禁采區(qū)內禁止一切采砂活動。
(一)禁采河段。
指上下游斷面之間全線禁止開采的河段。長江干流安徽段禁采河段有6個,包括:
1.安徽銅陵淡水豚國家級自然保護區(qū);
2.安慶江豚省級自然保護區(qū);
3.長江八里江段長吻鮠鯰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qū);
4.長江安慶段四大家魚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qū);
5.長江安慶段長吻鮠大口鯰鱖魚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qū);
6.長江刀鱭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qū)(安慶段)。
(二)禁采水域。
長江干流禁采水域是以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規(guī)范性文件規(guī)定的工程設施管理及保護范圍或其他禁采區(qū)域為參考,在此基礎上劃定的有限禁采水域,包括堤防、險工(護岸)段,涵閘、泵站、排水(污)口、非飲用水取水口、蓄滯洪區(qū)進退洪口門(閘),長江大橋、過江隧道、沿江公路,飲用水取水口,河道(航道)整治建筑物,水文站、水文監(jiān)測斷面,航道、航標、通航建筑物,渡口、碼頭、錨地、輪渡區(qū),穿江電纜(光纜)、石油天然氣管道,濕地公園等10類涉水工程的管理及保護范圍。
二、禁采期
禁采期是指防止采砂對河勢、防洪、通航、水環(huán)境及水生態(tài)等產生較大影響而設置的禁止開采砂石的時段。長江干流安徽段禁采期為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以及河道水位超過警戒水位期間。其中,蕪湖江口可采區(qū)的禁采期為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以及河道水位超過警戒水位期間。
三、其他事宜
(一)本通告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任何單位和個人在禁采區(qū)和禁采期從事采砂活動的,或者未依法取得許可從事采砂活動的,將依法予以查處,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本通告有效期與《長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管理規(guī)劃(2021-2025年)》相同,如有變化另行通告。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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