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公通〔2024〕30號《山東省公安廳山東省財政廳關于印發(fā)〈山東省黃賭違法犯罪舉報獎勵辦法〉的通知》
《山東省公安廳山東省財政廳關于印發(fā)〈山東省黃賭違法犯罪舉報獎勵辦法〉的通知》
魯公通〔2024〕30號
各市公安局、財政局,省公安廳各直屬公安局:
省公安廳、省財政廳研究制定了《山東省黃賭違法犯罪舉報獎勵辦法》,現印發(fā)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山東省公安廳
山東省財政廳
2024年3月15日
山東省黃賭違法犯罪舉報獎勵辦法
第一條 為獎勵舉報黃賭違法犯罪活動的有功人員,嚴厲打擊涉黃涉賭違法犯罪活動,根據中央、省有關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舉報有功人員是指主動向公安機關舉報發(fā)生在我省的黃賭違法犯罪活動,對公安機關破獲相關案件起重要作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第三條 與辦理黃賭案件有關的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正在受司法機關或紀檢、監(jiān)察部門審查、質詢人員的舉報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舉報下列違法犯罪行為屬本辦法獎勵范圍:
(一)聚眾賭博、開設賭場及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的;
(二)參與賭博及賣淫嫖娼、拉客招嫖、組織播放淫穢音像、組織或進行淫穢表演、參與聚眾淫亂活動的;
(三)為賭博、淫穢活動提供條件的;
(四)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的。
第五條 根據舉報提供信息的詳細準確程度、協(xié)助公安機關破案力度和查獲案件的性質、情節(jié)等,分別給予有功人員以下獎勵:
(一)屬一般治安案件,給予100至500元獎勵或按收繳涉案資金的10%以下獎勵;
(二)屬一般刑事案件,給予500至5000元獎勵或按收繳涉案資金的10%以下獎勵;
(三)屬重大治安、刑事案件,即一次性抓獲違法犯罪人員50人以上或當場繳獲涉案現金20萬元以上,給予5000元至30000元獎勵或收繳涉案資金的15%以下獎勵;
(四)屬特大治安、刑事案件,即一次性抓獲違法犯罪人員100人以上或現場繳獲涉案現金50萬元以上,給予10000元至50000元獎勵或收繳涉案資金的15%以下獎勵,最高獎勵金額不得超過15萬元;
(五)上述獎勵標準中,同時符合定額獎勵與按比例獎勵條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則確定獎勵金額。舉報人有特殊重大貢獻或所舉報的案件被列為全國大案要案的,可不受上述獎勵限額的限制,但最高獎勵金額不得超出上述最高標準的1.5倍。
第六條 同一案件被不同舉報人多次舉報的,主要獎勵對查破案件起主要作用人員。同等作用的,主要獎勵第一舉報人,舉報順序以公安機關接到該舉報時間先后為準。對同一案件舉報人只獎勵一次,不得重復獎勵。
第七條 按照“收支兩條線”的原則,黃賭案件罰沒款必須按規(guī)定全額上繳。黃賭違法犯罪舉報獎勵資金由同級財政保障,列入公安部門預算,接受審計、監(jiān)察部門的監(jiān)督。
第八條 對舉報有功人員的獎勵,公安機關辦案人員應當在查證屬實或破案后5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經治安部門和警務保障部門審核,報公安機關負責人審批,并在30個工作日內將獎金發(fā)給舉報人。獎勵情況每年匯總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九條 舉報獎勵由承辦案件的公安機關負責發(fā)放。獎勵資金審批后由辦案人員在5日內通知舉報人員領取,舉報人員接到通知后須在60日內領取獎金,逾期不領取的視為自動放棄。舉報人直接到公安機關領取獎金不便或有困難的,須寫出委托書連同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委托他人代領。
第十條 獎勵舉報實行實名制度。實施獎勵要由專人負責,并嚴格為舉報人保密。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4年3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