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2013〕11號《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河南省征地區(qū)片綜合地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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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河南省征地區(qū)片綜合地價的通知
豫政〔2013〕11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
按照《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fā)〔2004〕28號)要求和《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實施河南省征地區(qū)片綜合地價標準的通知》(豫政〔2009〕87號)【全文廢止】有關規(guī)定,省國土資源廳會同有關部門,結合我省實際,對我省征地區(qū)片綜合地價標準進行了調整。新的《河南省征地區(qū)片綜合地價標準》由省國土資源廳印發(fā),自2013年2月1日起執(zhí)行。
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標準由各省轄市政府調整并公布,與征地區(qū)片綜合地價配套實施。其中,經濟林補償標準由省林業(yè)廳調整并公布。
河南省人民政府
2013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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