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反間諜安全防范工作條例》(2020年版全文)
江蘇省反間諜安全防范工作條例
(2020年3月3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guī)范反間諜安全防范工作,防范和制止間諜行為,維護國家安全,保護人民根本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等法律、行政法規(guī),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qū)域內反間諜安全防范工作,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反間諜安全防范工作,是指在各級黨委、人民政府領導和國家安全機關的協(xié)調指導下,加強國家安全人民防線建設,組織動員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公民防范、制止間諜行為,維護國家安全的活動。
第三條 反間諜安全防范工作應當貫徹總體國家安全觀,構建黨委領導、政府推動、部門協(xié)同、社會參與的工作格局,堅持專門工作與群眾路線相結合、積極防范、標本兼治的原則。
反間諜安全防范工作應當依法進行,保障公民和組織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反間諜安全防范工作,建立健全工作協(xié)調機制,研究解決反間諜安全防范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將反間諜安全防范工作納入平安建設目標考核。反間諜安全防范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第五條 本省各級國家安全機關是反間諜安全防范工作的主管機關,負責協(xié)調指導、督促檢查本行政區(qū)域內的反間諜安全防范工作。
公安、保密以及教育、科技、民族宗教、外事、商務、網信、軍民融合、國防科技工業(yè)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組織做好反間諜安全防范相關工作。
國家安全機關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反間諜安全防范信息通報和執(zhí)法協(xié)作機制,加強信息共享、技術支持、工作會商、聯合督查。
第六條 公民應當增強國家安全意識,遵守國家安全法律法規(guī),履行下列反間諜安全防范義務:
(一)保守國家秘密;
(二)不得非法持有屬于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不得非法持有、使用間諜活動特殊需要的專用間諜器材;
(三)發(fā)現間諜行為或者線索,及時向國家安全機關或者公安、保密等機關、組織報告;
(四)在國家安全機關調查了解有關間諜行為的情況、收集有關證據時,如實提供,不得拒絕;
(五)為反間諜工作提供便利或者其他協(xié)助;
(六)其他依法應當履行的反間諜安全防范義務?!?br />
第七條 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遵守國家安全法律法規(guī),落實反間諜安全防范主體責任,履行下列反間諜安全防范義務:
(一)對本單位人員進行維護國家安全的教育,動員、組織本單位人員防范、制止間諜行為;
(二)依法管理涉密事項、崗位、人員,加強保密要害部門部位管理;
(三)按照反間諜安全防范要求,教育、管理本單位出國(境)團組、人員和長期駐外人員;
(四)在涉外活動中采取必要的反間諜安全防范措施;
(五)不得非法持有屬于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不得非法持有、使用間諜活動特殊需要的專用間諜器材;
(六)發(fā)現間諜行為或者線索,及時向國家安全機關或者公安、保密等機關、組織報告;
(七)配合國家安全機關依法開展工作;
(八)其他依法應當履行的反間諜安全防范義務。
第八條 機關、國防科研生產單位、高等院校、科研機構、駐外機構以及涉及國家安全的企業(yè)等單位中的反間諜安全防范重點單位,除履行本條例第七條規(guī)定的義務外,還應當履行下列反間諜安全防范義務:
(一)建立本單位國家安全人民防線組織;
(二)建立健全反間諜安全防范工作制度,落實工作責任、工作經費,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反間諜安全防范工作;
(三)按照規(guī)定采取技術安全防范措施;
(四)組織涉外、涉密人員每年至少參加一次反間諜安全防范教育培訓;
(五)按照規(guī)定向國家安全機關提供本單位反間諜安全防范工作信息。
前款中的國防科研生產單位、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以及涉及國家安全的企業(yè),應當建立周邊環(huán)境安全巡查、外來人員安全管理、對外交流合作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對本單位核心涉密專家人身安全、科研項目安全、試驗場所安全等方面制定安全保護方案,落實安全保護措施,必要時可以提請國家安全機關或者公安機關配合開展安全保護工作。
第九條 網絡運營者應當建立完善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安全防范技術措施,發(fā)現利用網絡危害國家安全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保存有關記錄,向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報告,并根據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的要求,采取處置措施。
國家安全機關應當加強對網絡涉及反間諜安全防范事項的管理,監(jiān)督和指導網絡運營者落實反間諜安全防范責任。
第十條 涉及國家安全事項的建設項目,應當由國家安全機關依法進行國家安全審查。涉及國家安全事項的建設項目的具體范圍,由省國家安全機關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guī)定在安全評估的基礎上確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一條 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應當將反間諜安全防范工作納入網格化社會治理體系,明確網格管理人員在反間諜安全防范方面的宣傳教育、信息采集、隱患排查、線索報告、協(xié)調配合等工作職責,落實反間諜安全防范網格化管理措施和要求。
沿海地區(qū)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海上國家安全人民防線建設,建立健全宣傳教育、群防群治、表彰獎勵等工作機制,鼓勵和引導海洋漁業(yè)相關單位和從業(yè)人員發(fā)現并報告涉嫌間諜行為的信息和線索,協(xié)助防范、制止間諜行為。
第十二條 國家安全機關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年度反間諜安全防范宣傳教育培訓計劃,明確重點對象、重點內容和主要形式等事項,組織、指導、協(xié)調有關部門和單位開展經常性的宣傳教育培訓工作。
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公務員管理等部門以及學校、有關職業(yè)培訓機構應當將反間諜安全防范知識納入教育、教學、培訓的內容。
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應當開展反間諜安全防范公益性宣傳,普及反間諜安全防范知識,提高公眾反間諜安全防范意識。
工會、共青團、婦聯等團體應當結合各自工作對象的特點,組織開展反間諜安全防范宣傳教育活動。
每年4月15日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所在的周為本省反間諜安全防范宣傳周。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單位和媒體集中開展反間諜安全防范宣傳教育活動。
第十三條 國家安全機關應當做好下列反間諜安全防范工作:
(一)指導、監(jiān)督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其他組織履行反間諜安全防范主體責任;
(二)組織制定反間諜安全防范工作指導規(guī)范;
(三)研究確定反間諜安全防范重點單位,支持、幫助重點單位開展反間諜安全防范工作;
(四)協(xié)調、指導有關部門對本系統(tǒng)、本行業(yè)反間諜安全防范工作進行督促、指導;
(五)為有關部門和單位開展反間諜安全防范工作提供技術支持;
(六)加強國家安全智慧防線建設;
(七)其他依法應當做好的相關工作。
第十四條 國家安全機關根據反間諜安全防范工作需要,可以依法對反間諜安全防范重點單位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信息系統(tǒng)及相關設施、設備進行檢查、檢測;發(fā)現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提出整改意見,有關單位應當立即組織整改。
第十五條 國家安全機關應當暢通電話、信函、網絡等渠道,及時受理組織和個人報告的涉嫌間諜行為的信息和線索。公安、保密等機關、組織接到報告的,應當立即移送國家安全機關處理。
第十六條 國家安全機關及其他有關部門對支持、協(xié)助反間諜工作的組織和個人給予保護,對相關信息予以保密。因協(xié)助反間諜工作,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國家安全機關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法采取保護措施。
第十七條 對在反間諜安全防范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guī)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八條 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其他組織未履行或者未正確履行本條例規(guī)定義務的,國家安全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者未達到整改要求的,國家安全機關可以依法約談相關負責人,并可以將約談情況通報或者報告該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情節(jié)嚴重的,由有關機關、單位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處理。國家安全機關可以向有關機關、單位提出對責任人員的處分、處理建議。
第十九條 國家安全機關和其他負有反間諜安全防范工作職責的部門,未依照本條例履行職責的,由其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本條例自2020年4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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