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滬財發(fā)〔2017〕9號《上海市財政局上海市科學技術委員會關于印發(fā)〈上海市科研計劃項目(課題)專項經費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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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財政局上海市科學技術委員會關于印發(fā)〈上海市科研計劃項目(課題)專項經費管理辦法〉的通知》








滬財發(fā)〔2017〕9號






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中央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見》、市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大財政支持力度加快建設具有全球影響力的科技創(chuàng)新中心的若干配套政策》精神,市財政局會同市科學技術委員會對原《上海市科研計劃專項經費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原《上海市科研計劃專項經費管理辦法》(滬財教〔2015〕95號)同時廢止。




 

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科學技術委員會

2017年12月27日





 



上海市科研計劃項目(課題)專項經費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并加強本市科研計劃項目(課題)專項經費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務院關于改進加強中央財政科研項目和資金管理的若干意見》(國發(fā)〔2014〕11號)、《關于進一步完善中央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見》(中辦發(fā)〔2016〕50號)、《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fā)〈關于進一步加大財政支持力度加快建設具有全球影響力的科技創(chuàng)新中心的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滬府辦〔2015〕84號)精神,依據國家和本市有關法律法規(guī)及相關財務制度,結合本市科研經費管理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科研計劃項目(課題)專項經費(以下簡稱“專項經費”)是指市級財政在上海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科委”)部門預算中安排的支持科技創(chuàng)新活動的專項資金,主要用于支持在本市注冊登記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開展基礎前沿類科技研發(fā)、科技創(chuàng)新支撐、技術創(chuàng)新引導、創(chuàng)新創(chuàng)業(yè)人才培育、創(chuàng)新環(huán)境建設等各類科研活動,以及市委、市政府確定的其他科技創(chuàng)新工作。

第三條  專項經費管理和使用原則:

(一)科學安排,合理配置。發(fā)揮市場配置各類創(chuàng)新要素的導向作用,優(yōu)化資源配置。聚焦國家戰(zhàn)略,圍繞上??萍及l(fā)展規(guī)劃,保障重要科研活動的實施。嚴格按照科研活動的目標和任務,科學合理地編制和安排預算。

(二)公開公平,擇優(yōu)資助。完善公平競爭的項目遴選機制,通過公開擇優(yōu)、定向擇優(yōu)等方式確定項目承擔者。

(三)單獨核算,??顚S?。被資助對象獲得的專項經費納入單位財務統(tǒng)一管理,實行單獨核算,確保??顚S?。

(四)明確責權,追蹤問效。明晰專項經費管理和使用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加強評估監(jiān)管體系建設,加強科研誠信建設和信用管理,推行面向結果的追蹤問效機制。

第四條  部門職責:

(一)上海市財政局(以下簡稱“市財政局”)主要負責專項經費的預算審核、資金撥付及使用監(jiān)督,與市科委共同制定專項經費管理辦法等工作。

(二)市科委主要負責專項經費的預算編制、預算執(zhí)行及決算編報等日常管理工作,加強監(jiān)督檢查和責任倒查,并探索對項目承擔單位開展信用評價工作。

 


第二章 支持方式與支出內容




第五條  專項經費主要采取前補助、后補助的支持方式,并探索開展其他支持方式。具體支持方式,由市科委結合科研活動特點和承擔單位性質在編制和發(fā)布項目指南時明確。

第六條  前補助是指項目(課題)立項后核定預算,并按照科研計劃合同(以下簡稱“合同”)和科研計劃任務書(以下簡稱“任務書”)確定的撥款計劃及任務實際完成進度核撥專項經費的支持方式。

第七條  后補助是指從事研究開發(fā)和科技服務活動的單位先行投入資金,取得成果或者服務績效,通過驗收審查或績效考核后,給予經費補助的財政資助方式。后補助包括事前立項事后補助、獎勵性后補助及共享服務后補助等方式。本辦法主要規(guī)范前補助和事前立項事后補助項目(課題)專項經費。

第八條  對于基礎性和公益性研究,以及重大共性關鍵技術研究、開發(fā)、集成、示范和科技人才培育等科技活動,一般采取前補助方式支持。對于面向社會開展公共研發(fā)服務并取得績效的各類科技基礎條件基地等,積極探索后補助方式支持。

第九條  項目下設課題的,項目經費由課題經費組成。項目(課題)經費是指項目(課題)實施過程中發(fā)生的與科研活動相關的各項費用,包括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兩部分。

第十條  直接費用是指在項目(課題)實施過程中發(fā)生的與之直接相關的費用。包括:

(一)設備費:是指在項目(課題)實施過程中購置或試制專用儀器設備,對現有儀器設備進行升級改造,以及租賃外單位儀器設備而發(fā)生的費用。對于使用專項經費購置的單臺/套/件價格在50萬元以上的設備,應當按照《上海市新購大型科學儀器設施聯(lián)合評議實施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二)材料費:是指在項目(課題)實施過程中需要消耗的各種原材料、輔助材料、低值易耗品、元器件、試劑、實驗動物、部件、外購件、包裝物的采購、運輸、裝卸、整理等費用。

(三)測試化驗加工費:是指在項目(課題)實施過程中由于承擔單位自身的技術、工藝和設備等條件的限制,必須支付給外單位(包括項目(課題)承擔單位內部獨立經濟核算單位)的檢驗、測試、設計、化驗及加工等費用。

(四)燃料動力費:是指在項目(課題)實施過程中直接使用的相關儀器設備、科學裝置等運行發(fā)生的水、電、氣、燃料消耗費用等。

(五)差旅/會議/國際合作與交流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發(fā)生的差旅費、會議費和國際合作與交流費。在編制預算時,本科目支出預算不超過直接費用預算10%的,不需要編制測算依據。承擔單位和科研人員應當按照實事求是、精簡高效、厲行節(jié)約的原則,嚴格執(zhí)行國家和單位的有關規(guī)定,統(tǒng)籌安排使用。其中:

差旅費:是指在項目(課題)實施過程中開展科學實驗(試驗)、科學考察、業(yè)務調研、學術交流等所發(fā)生的外埠(國內)差旅費、市內交通費用等。高校、科研院所可根據教學、科研、管理工作實際需要,研究制定差旅費管理辦法,合理確定教學科研人員乘坐交通工具等級和住宿費標準。

會議費:是指在項目(課題)實施過程中為組織開展學術研討、咨詢以及協(xié)調項目(課題)等活動而發(fā)生的會議費用。承擔單位應當嚴格控制會議規(guī)模、會議數量、會議開支標準和會期。高校、科研院所因教學、科研需要舉辦的業(yè)務性會議(如學術會議、研討會、評審會、座談會、答辯會等),會議次數、天數、人數以及會議費開支范圍、標準等,由高校、科研院所合理確定。會議代表參加會議所發(fā)生的城市間交通費,原則上按差旅費管理規(guī)定由所在單位報銷;因工作需要,邀請國內外專家、學者和有關人員參加會議,對確需負擔的城市間交通費、國際旅費,可由承擔單位在會議費等費用中報銷。

國際合作與交流費:是指在項目(課題)實施過程中項目(課題)研究人員出國及外國專家來華工作的費用。

(六)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事務費:是指在項目(課題)實施過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費、資料費、專用軟件購買費、文獻檢索費、專業(yè)通信費、專利申請及其他知識產權事務等費用。

(七)勞務費:是指在項目(課題)實施過程中支付給項目(課題)組成員、因科研項目(課題)需要引進的人才以及臨時聘用人員的勞務性費用。勞務費支出控制在申請專項經費支出總額的30%以內;對于基礎研究類、軟科學類和軟件開發(fā)類等項目(課題),勞務費支出總額控制在申請專項經費支出總額的50%以內。其中勞務費支出標準應控制在8000元/人月以內。引進人才以及臨時聘用人員的支出標準在不突破該項目(課題)勞務費支出總額的前提下,由項目(課題)承擔單位編制確定。通過公開競標獲得的科研項目,勞務費不計入單位績效工資總量。

(八)專家咨詢費:是指在項目(課題)實施過程中支付給臨時聘請的咨詢專家的費用。專家咨詢費不得支付給參與項目(課題)研究及其管理相關的工作人員。專家咨詢費的開支標準應當按照國家及本市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九)其他費用:是指在項目(課題)實施過程中發(fā)生的除上述費用之外的其它支出,應當在申請預算時單獨列示,單獨核定。

第十一條  間接費用是指承擔單位在組織實施項目(課題)過程中發(fā)生的無法在直接費用中列支的相關費用。主要包括承擔單位為項目(課題)研究發(fā)生的現有儀器設備及房屋攤銷費,水、電、氣、暖消耗費,有關管理費用的補助支出以及績效支出等。

申請資助的間接費用總額不得超過專項經費直接費用的12%。

間接費用應納入單位財務統(tǒng)一管理,統(tǒng)籌安排使用。承擔單位應當健全間接費用的內部管理辦法,公開透明、合規(guī)合理使用間接費用,處理好分攤間接成本和對科研人員激勵的關系,績效支出安排應當與科研人員在項目工作中的實際貢獻掛鉤。承擔單位不得在核定的間接費用以外再以任何名義在專項經費中重復提取、列支相關費用。

 


第三章 項目(課題)經費管理




第十二條  項目(課題)預算包括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應做到收支平衡。收入預算包括專項經費和自籌經費。自籌經費應為單位自有的貨幣資金。有自籌經費來源的,應當提供經費來源證明及其他相關財務資料。支出預算應當按照經費開支范圍確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經費來源編列。同一支出內容一般不得同時列支專項經費和自籌經費。

第十三條  項目下設課題的,每個課題承擔單位均需按預算編制的要求單獨編制各自的課題預算,項目承擔單位將所有課題預算審核匯總后形成項目預算。

第十四條  通過立項評審且申請專項經費達到一定金額的項目,在任務書填報完成后,市科委委托第三方評估機構或組織專家對該項目(含下設課題)進行預算評估評審。預算評估評審應當按照本市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五條  項目(課題)預算按規(guī)定程序審核通過后,市科委與承擔單位簽訂合同和任務書,項目(課題)預算作為合同和任務書的組成部分,是預算執(zhí)行和監(jiān)督檢查的重要依據。

第十六條  市科委根據合同和任務書確定的撥款計劃及任務實際完成進度向市財政局申請撥款,市財政局按照市級財政資金國庫集中支付的有關規(guī)定撥付經費。

項目牽頭承擔單位應當根據合同和任務書確定的撥款計劃及時向課題承擔單位撥付經費。課題承擔單位不得再向外轉撥經費。

項目牽頭單位不得擅自拖延經費撥付,對于出現上述情況的單位,市科委將采取約談、暫停項目后續(xù)撥款等措施。

第十七條  承擔單位應嚴格按合同和任務書規(guī)定的預算內容執(zhí)行,確有必要調整時,應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項目(課題)預算總額調整,承擔單位變更等應當報市科委批準。

(二)項目(課題)總預算不變,設備費預算總額調增、新增且單臺/套/件價格在50萬元以上設備預算調整應當報市科委批準。因項目(課題)研究需要,其他設備費預算需要調整的,由項目(課題)責任人根據項目(課題)研究需要提出申請,由承擔單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相關負責人負責審批。設備費預算如有調減的,調減的經費可調劑用于材料費、測試化驗加工費、燃料動力費、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事務費方面的支出。差旅/會議/國際合作與交流費、勞務費、專家咨詢費和間接費用預算不得調增,如有調減可按上述程序調劑用于項目(課題)其他方面支出。

(三)項目(課題)總預算不變,直接費用中的材料費、測試化驗加工費、燃料動力費、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事務費、其他支出預算如需調整的,由項目(課題)責任人根據實施過程中科研活動的實際需要提出申請,由承擔單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相關負責人負責審批。

第十八條  在研項目(課題)年度結存經費留由承擔單位結轉下一年度按規(guī)定繼續(xù)使用。

第十九條  項目(課題)因故終止,承擔單位財務部門應及時清理賬目與資產,編制財務報告及資產清單,由承擔單位向市科委提出申請,市科委組織進行清查處理,并停撥經費。

第二十條  項目完成后,對專項經費資助達到一定金額或影響重大的項目,市科委組織財務驗收。項目通過財務驗收,項目結余資金在2年內由承擔單位統(tǒng)籌安排用于科研活動的直接支出,但不得用于有工資性收入人員的勞務費;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原渠道收回;對未通過財務驗收或整改后通過財務驗收的項目,結余資金按原渠道收回,項目尾款不再撥付。財務驗收應當按照本市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一條  項目確需延期驗收的,承擔單位一般應在合同和計劃任務書規(guī)定的完成日3個月前向市科委提出書面申請,經市科委批準后方可延期。未經批準,仍以合同和計劃任務書規(guī)定的完成日為項目(課題)終止日。

 


第四章 監(jiān)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市財政局、市科委負責對項目(課題)的預算編制、經費撥付和使用等情況進行審核,通過專項審計、財務驗收、績效評價等多種方式實施監(jiān)督檢查,并主動接受市人大和社會的監(jiān)督。監(jiān)督檢查的結果,將作為核撥項目(課題)經費和今后立項支持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三條  承擔單位是項目(課題)經費管理和使用的責任主體,具體管理工作應按以下規(guī)定實施:

(一)建立健全項目(課題)經費管理制度,完善內部控制和監(jiān)督制約機制,認真行使經費管理、審核和監(jiān)督權,對本單位使用、外撥經費情況實行有效監(jiān)管;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guī)定加強間接費用的管理;

(二)按照本辦法的預算編制要求,完成項目(課題)經費的預算編報工作,認真做好預算編制階段的咨詢服務和審核把關,在經費管理和使用方面為科研人員提供必要的政策咨詢、培訓支撐等相關服務;采取有效措施為科研、財務、行政等管理部門對項目(課題)的實施提供全面支撐,積極推動本單位現有儀器設備等科研條件的開放共享;

(三)嚴格按照預算的開支標準和范圍使用項目(課題)經費,嚴禁用于支付各種罰款、捐款、贊助和投資等,嚴禁以任何方式變相謀取私利;

(四)對專項經費和自籌經費分別進行單獨核算,積極開展項目(課題)經費管理和使用情況的自查,制定并嚴格執(zhí)行項目(課題)預算調整審批程序,配合做好預算評估評審、審計、驗收與績效評價等有關工作;

(五)認真審核驗收材料,按時提出驗收申請,及時制定和落實整改措施,按規(guī)定辦理財務結賬手續(xù),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guī)定加強結余經費的管理等。

(六)要建立健全科研財務助理制度,為科研人員在項目(課題)預算編制和調劑、經費支出、財務決算和驗收等方面提供專業(yè)化服務。

(七)應當嚴格執(zhí)行國家有關支出管理制度,對應當實行“公務卡”結算的支出,按照上海市財政科研項目使用公務卡結算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制定符合科研實際需要的內部報銷規(guī)定,對野外考察、心理測試等科研活動中無法取得發(fā)票或者財政性票據的,在確保真實性的前提下,可按實際發(fā)生額予以報銷。

第二十四條  承擔單位在項目(課題)經費使用和管理中,存在下列行為之一的,不得通過財務驗收:

(一)未對項目(課題)專項經費進行單獨核算。

(二)編報虛假預算、套取國家財政資金。

(三)截留、擠占、挪用項目(課題)經費。

(四)違反規(guī)定轉撥、轉移項目(課題)經費。

(五)未獲市科委批準擅自變更項目(課題)承擔主體。

(六)提供虛假財務會計信息,虛列支出。

(七)虛假承諾、單位自籌資金不到位。

(八)未按規(guī)定執(zhí)行和調整預算。

(九)經費管理使用存在違規(guī)問題拒不整改。

(十)其他違反國家財經紀律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  承擔單位存在第二十四條所述違規(guī)行為的,市科委、市財政局等部門將視情節(jié)輕重采取約談、通報批評、暫停項目撥款、終止項目執(zhí)行、追回已撥資金、階段性或永久取消項目承擔者項目申報資格等措施,并將有關結果向社會公開。對弄虛作假、截留、挪用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的行為,將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進行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六條  建立專項經費信用管理機制。市科委對承擔單位、項目(課題)責任人、專業(yè)機構、專家等在專項經費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誠信進行記錄,作為今后參加項目(課題)申報和管理等活動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七條  建立專項經費信息公開機制。市科委積極推進項目(課題)的基本信息、監(jiān)督檢查和評估評審結果等與本市相關政府管理部門共享,并按本市信息公開的有關要求做好信息公開工作。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專項經費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購的,按照政府采購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九條  行政事業(yè)單位使用專項經費形成的固定資產屬國有資產,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規(guī)定執(zhí)行。企業(yè)使用專項經費形成的固定資產,按照《企業(yè)財務通則》等相關規(guī)章制度執(zhí)行。專項經費形成的知識產權等無形資產的管理,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十條  專項經費形成的大型科學儀器設備、科學數據、自然科技資源等,在保障有關參與單位合法權益的基礎上,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guī)定開放共享,以減少重復浪費,提高資源利用效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和市科委共同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原《上海市科研計劃專項經費管理辦法》(滬財教〔2015〕9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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