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總函〔2016〕28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撤縣建市城市維護建設稅具體適用稅率的批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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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撤縣建市城市維護建設稅具體適用稅率的批復
稅總函〔2016〕280號 2016-6-24
貴州省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中國貴州茅臺酒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及所屬企業(yè)城市維護建設稅適用稅率問題的請示》(黔地稅呈〔2016〕27號)收悉,經(jīng)研究,批復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對市區(qū)、縣城和鎮(zhèn)等分別規(guī)定了不同的城市維護建設稅稅率。
撤縣建市后,納稅人所在地在市區(qū)的,城市維護建設稅適用稅率為7%;納稅人所在地在市區(qū)以外其他鎮(zhèn)的,城市維護建設稅適用稅率仍為5%。
國家稅務總局
2016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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