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16〕100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行政和解金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
瀏覽量: 時間:2016-10-03 04:09:52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行政和解金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6〕100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chǎn)兵團財務局: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guī)定,現(xiàn)就證券期貨領域有關行政和解金稅收政策問題明確如下:
一、行政相對人交納的行政和解金,不得在所得稅稅前扣除。
二、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公司(簡稱投?;鸸荆┐諅涓兜男姓徒饨鸩粚儆谕侗;鸸镜氖杖?,不征收企業(yè)所得稅。投保基金公司取得行政和解金時應使用財政票據(jù)。
三、對企業(yè)投資者從投?;鸸救〉玫男姓徒饨?,應計入企業(yè)當期收入,依法征收企業(yè)所得稅;對個人投資者從投?;鸸救〉玫男姓徒饨?,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四、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執(zhí)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16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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