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總函〔2013〕22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深圳光啟高等理工研究院外籍科學家享受稅收協(xié)定待遇問題的批復》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深圳光啟高等理工研究院外籍科學家享受稅收協(xié)定待遇問題的批復
稅總函〔2013〕229號 2013-05-17
深圳市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光啟高等理工研究院外籍科學家享受稅收協(xié)定待遇問題的請示》(深地稅發(fā)〔2013〕9號)收悉。關于意大利籍科學家Fabrizia Ghezzo女士如何享受稅收協(xié)定待遇問題,經(jīng)研究,批復如下:
意大利籍科學家Fabrizia Ghezzo女士與深圳光啟高等理工研究院分別于2010年9月和2012年9月簽訂了兩份雇傭合同,合同期限分別為2010年9月1日至2012年8月31日和2012年9月1日至2014年8月31日。
如果不考慮第二份合同中途作廢、變更等因素,該科學家實質簽訂的雇傭合同期限為4年。
為此,對于其在境內(nèi)從事該受雇活動取得的報酬,你局擬從其在境內(nèi)工作之日起開始征稅。
Fabrizia Ghezzo女士提出異議并認為,根據(jù)中國-意大利稅收協(xié)定英文本第二十條規(guī)定,中國應在三年內(nèi)免予征稅。
經(jīng)比較后發(fā)現(xiàn),中國-意大利稅收協(xié)定第二十條的英文本與中文本所表達的內(nèi)容存在差異:
中文本將停留不超過三年作為締約國一方教師和研究人員在締約國另一方享受免稅待遇的條件,而按照英文本,締約國一方教師和研究人員在締約國另一方應享受最多不超過三年的免稅期。
根據(jù)中國-意大利稅收協(xié)定第二十九條“如有疑義,應以英文本為準”的規(guī)定,F(xiàn)abrizia Ghezzo女士在深圳光啟高等理工研究院受雇取得的報酬,前三年(2010年9月1日至2013年8月31日)應免征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
2013年5月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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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關鍵詞: 稅總函〔2013〕229號, 國家稅務總局, 深圳光啟高等理工研究院, 外籍科學家, 稅收協(xié)定, 待遇, 批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