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辦發(fā)〔1992〕7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嚴格執(zhí)行欠稅交納滯納金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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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嚴格執(zhí)行欠稅交納滯納金制度的通知
國辦發(fā)〔1992〕7號 1992-02-23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gòu):
近幾年,部分企業(yè)拖欠稅款十分嚴重。為嚴肅稅收法紀,強化依法治稅,現(xiàn)就嚴格執(zhí)行欠稅交納滯納金制度中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凡納稅人逾期未交的應納稅款,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的規(guī)定,按日課以滯納金。
二、對納稅確有困難,經(jīng)稅款征收機關批準緩交的,其滯納金可以適當核減,但也要按月課征不低于銀行同期貸款利息的滯納金;對未經(jīng)稅款征收機關批準緩交的欠稅,一律按規(guī)定課征滯納金,不得隨意減免。
三、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滯納金實行按月征收,即在一個月內(nèi)不能交納已欠稅款的納稅人,要先交納欠稅的滯納金。
四、欠稅滯納金的課征,由稅款征收部門出具滯納金通知書,欠稅單位的開戶銀行負責扣繳。各級銀行要積極協(xié)助稅款征收部門做好這項工作。
【文章來源 廣西法治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官網(wǎng):http://www.gxpf.gov.cn/news_show.asp?id=416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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