閩審改辦〔2014〕132號《福建省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小組辦公室關于公布省地方稅務局行政權力清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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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小組辦公室關于公布省地方稅務局行政權力清單的通知
閩審改辦〔2014〕132號
各設區(qū)市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qū)管委會,省直有關單位:
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福建省推行省級行政權力清單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閩政〔2014〕40號)精神,經省政府研究同意,省地方稅務局保留行政權力44項。其中,省級行使17項,實行屬地管理27項。具體為:行政審批2項、行政確認2項、行政處罰32項、行政強制4項、行政征收2項、行政監(jiān)督檢查1項、其他行政權力1項。
省地方稅務局保留的行政權力事項中,需要以掛牌機構、直屬機構或其他機構名義行使職權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執(zhí)行。
實行屬地管理的事項,省級部門應加強綜合協(xié)調和監(jiān)督檢查,對重大事項、特殊情形或跨區(qū)域的事項,省級部門仍可直接行使相關職權。
各級各部門不得在公布的行政權力清單外或超出規(guī)定權限實施行政權力事項,違反規(guī)定的,將嚴肅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責任。
附件:福 建省地方稅 務局行政權 力清 單
福建省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小組辦公室
2014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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