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地方稅務局關于生產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率有關問題的公告
湖州市地方稅務局關于生產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率有關問題的公告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加強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合伙)企業(yè)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管理,根據(jù)《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5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關于個人獨資企業(yè)和合伙企業(yè)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guī)定〉的通知》(財稅〔2000〕91號)、《個體工商戶建賬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7號)等文件規(guī)定,結合本地實際情況,現(xiàn)就湖州市本級個體工商戶、企事業(yè)單位承包(承租)經營者、個人獨資企業(yè)投資者和合伙企業(yè)合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率及相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積極推進納稅人建賬建制工作,對具備查賬征收條件的納稅人引導其實行查賬征收個人所得稅。對存在財務制度不健全、賬簿設置不規(guī)范、會計核算不準確難以實行查賬征收以及未能據(jù)實申報納稅等情況的,采取按應稅所得率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方式,對調整為核定征收方式的納稅人應逐戶核定其應稅所得率。
二、個人所得稅征收方式每個納稅年度調整一次,調整工作于每年4月底前進行。新辦的納稅人除要求實行核定征收方式征收個人所得稅以外,在新辦當月均采取查賬征收,如確實不具備查賬征收條件的,稅務機關可按規(guī)定調整其征收方式。納稅人個人所得稅征收方式自辦理稅務登記之日起6個月內認定完畢,征收方式一經確定,無特殊情況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做變更。
三、對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審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和房地產估價等鑒證類中介機構,不能采用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方式。
四、自行申報收入的納稅人,按年計算應納稅額,分季申報預繳生產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增值稅非小規(guī)模納稅人可實行按月申報。
五、本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按期自行申報生產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按照本公告執(zhí)行。
特此公告
附件:【附件下載】
1.“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yè)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應稅所得率分行業(yè)標準
2. 公告解讀
浙江省湖州市地方稅務局
2017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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