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guān)于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適用稅額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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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guān)于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適用稅額的決定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71號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guān)于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適用稅額的決定》已于2017年11月30日經(jīng)浙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7年11月30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guān)于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適用稅額的決定
(2017年11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五次會議通過)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huán)境保護稅法》第六條第二款規(guī)定,浙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五次會議對本省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適用稅額決定如下:
大氣污染物(除四類重金屬污染物項目)適用稅額為每污染當量1.2元,四類重金屬污染物項目(鉻酸霧、汞及其化合物、鉛及其化合物、鎘及其化合物)適用稅額為每污染當量1.8元。
水污染物(除五類重金屬污染物項目)適用稅額為每污染當量1.4元,五類重金屬污染物項目(總汞、總鎘、總鉻、總砷和總鉛)適用稅額為每污染當量1.8元。
本決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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