麗水市地方稅務局麗水市殘疾人聯合會關于征收2017年麗水市本級殘疾人就業(yè)保障金的通知
麗水市地方稅務局麗水市殘疾人聯合會關于征收2017年麗水市本級殘疾人就業(yè)保障金的通知
各繳費單位: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于印發(fā)〈殘疾人就業(yè)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稅〔2015〕72號)、《浙江省財政廳浙江省地方稅務局浙江省殘疾人聯合會轉發(fā)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于印發(fā)〈殘疾人就業(yè)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浙財社〔2017〕26號)及《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殘疾人就業(yè)保障金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浙地稅函〔2017〕126號)文件精神,自2017年7月(申報期)起,殘疾人就業(yè)保障金(簡稱保障金)由用人單位按月向地稅征收機關自行申報繳納,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征收對象
麗水市本級范圍內(含蓮都區(qū)、開發(fā)區(qū))上年度安排殘疾人就業(yè)比例未達到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1.5%的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民辦非企業(yè)單位(包括中央省部屬、外省市駐麗單位)等用人單位。
二、征收標準
保障金按用人單位上年度安排殘疾人就業(yè)未達到1.5%的差額人數和本單位上年在職職工平均工資計算繳納。
月申報繳納額=(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1.5%-上年用人單位實際安排的殘疾人就業(yè)人數)×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12
三、征收申報方式
保障金按月自行申報繳納。自2017年7月1日起,各用人單位按月向地稅征收機關自行申報繳納保障金,對2017年1至6月尚未申報的保障金,在7月份與當期數合并申報。
保障金申報期限參照稅收申報,為每月1—15日。
四、工資口徑
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按用人單位上年在職職工工資總額除以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計算。
用人單位上年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的計算口徑,按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用人單位如果財務不健全,無法確定上年在職職工工資總額的,按照當地上年社會平均工資核定征收。
用人單位上年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超過當地社會平均工資(用人單位所在地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城鎮(zhèn)單位就業(yè)人員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當地社會平均工資3倍計征。
2015年度相關部門公布的社會平均工資為39862元,2016年度尚未公布,可參照2015年度標準。
五、職工人數口徑
用人單位在職職工,是指用人單位在編人員或依法與用人單位簽訂1年以上(含1年)勞動合同(服務協議)的人員。季節(jié)性用工應當折算為年平均用工人數。以勞務派遣用工的,記入派遣單位在職職工人數。
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yè)未達到規(guī)定比例的差額人數以公式為準,可以不是整數。
六、優(yōu)惠政策
自工商登記注冊之日起3年內,對安排殘疾人就業(yè)未達到1.5%比例、在職職工總數30人以下(含30人)的小微企業(yè),免征保障金。
七、安置殘疾人數口徑
用人單位將殘疾人錄用為在編人員或依法與就業(yè)年齡段內的殘疾人簽訂1年以上(含1年)勞動合同(服務協議),且殘疾人實際在崗,支付的工資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并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方可計入用人單位所安排的殘疾人就業(yè)人數。
八、安置殘疾人數申報
用人單位應在每年12月15日前向殘聯部門申報本單位當年安排殘疾人就業(yè)人數。未在規(guī)定時限申報的,視為未安排殘疾人就業(yè)。
2016年度申報工作已開始,具體申報要求詳見“麗水市殘疾人聯合會” 網站通知。
九、減免及緩繳辦理
用人單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災害或其他突發(fā)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經濟損失,可以向殘聯部門申請減免或者緩繳保障金。
用人單位申請減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額不得超過1年的保障金應繳額,申請緩繳保障金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
十、其他
(一)安排殘疾人就業(yè)達到規(guī)定比例的用人單位以及符合免征條件的小微企業(yè),也應在每月15日前如實申報保障金。“金稅三期”征收系統已設置自動識別、減免程序。
(二)有關保障金申報征收相關政策業(yè)務問題,請與地稅部門聯系。聯系電話:12366
(三)安排殘疾人就業(yè)申報審核、保障金減免或者緩繳申請核準相關政策業(yè)務問題,請與殘聯部門聯系。市殘聯聯系電話:2056919
區(qū)殘聯聯系電話:2025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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