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環(huán)境保護稅云南省適用稅額和應稅污染物項目數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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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環(huán)境保護稅云南省適用稅額和應稅污染物項目數的決定
(2017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通過)
為了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環(huán)境保護稅法》,保護和改善環(huán)境,爭當全國生態(tài)文明建設排頭兵,云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審議了省人民政府提出的《環(huán)境保護稅云南省適用稅額和應稅污染物項目數方案(草案)》。會議同意省人民政府提出的方案和省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審議意見的報告,決定:
一、云南省應稅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環(huán)境保護稅適用稅額為:
2018年1月至12月,大氣污染物每污染當量1.2元;水污染物每污染當量1.4元。
2019年1月起,大氣污染物每污染當量2.8元;水污染物每污染當量3.5元。
二、同一排放口應稅污染物項目數不作增加。
省人民政府要加大宣傳力度,優(yōu)化征管服務,確保環(huán)境保護稅法在我省貫徹實施;隨著我省環(huán)境承載能力、污染物排放情況的變化,必要時提出調整適用稅額的方案,報省人大常委會決定。
本決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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