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財法〔2018〕8號《廣東省財政廳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廣東省地方稅務局轉發(fā)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廣東省財政廳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廣東省地方稅務局轉發(fā)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粵財法〔2018〕8號
各地級以上市財政局、國稅局、地稅局,各縣(市、區(qū))財政(稅)局、國稅局、地稅局:
現(xiàn)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3號,以下簡稱《通知》)轉發(fā)給你們,并結合我省實際提出以下意見,請一并遵照執(zhí)行。
一、經省級(含省級)以上登記管理機關批準設立或登記的非營利組織(以下簡稱省級非營利組織)的免稅資格(包括新申請和期滿復審),由省財政廳、省國稅局、省地稅局聯(lián)合進行審核認定。廣東省省級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申報指引由省財政廳、省國稅局、省地稅局根據(jù)財稅[2018]13號文另行發(fā)布。
二、對經地(市)級或縣級登記管理機關批準設立或登記的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申請受理辦法,由地(市)級或縣級財政、稅務部門聯(lián)合制定。
三、省財政廳、省國稅局、省地稅局印發(fā)的《關于明確我省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粵財法〔2010〕24號)、《轉發(fā)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粵財法〔2014〕35號)同時廢止。
附件: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
2018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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