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稅務局關于發(fā)布〈廈門市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公告》【全文廢止】(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13號)
《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稅務局關于發(fā)布〈廈門市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公告》【全文廢止】
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13號
1、依據(jù): 《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稅務局關于逾期未申報行為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稅務局公告2020年第1號),本公告自2020年2月1日起第12項有關逾期未申報行為裁量基準內(nèi)容內(nèi)容廢止。
2、全文廢止,廢止依據(jù):2021年12月27日發(fā)布的《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稅務局關于發(fā)布〈福建省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公告2021年第1號)
為規(guī)范行使全市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保護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及其他涉稅當事人(以下簡稱“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貫徹落實《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規(guī)則〉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8號),現(xiàn)將《廈門市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以下簡稱《裁量基準》)予以發(fā)布,并將有關事項明確如下:
一、全市各級稅務機關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應在執(zhí)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規(guī)則〉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8號)的前提下適用《裁量基準》。
二、《裁量基準》中所稱的“單位”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個體”包括自然人、個體工商戶和農(nóng)村承包經(jīng)營戶。
三、《裁量基準》所稱“以上”“以下”“屆滿”除標注不含本數(shù)外,均含本數(shù);所稱“超過”“不滿”,均不含本數(shù)。
四、本公告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稄B門市國家稅務局廈門市地方稅務局關于發(fā)布〈廈門市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公告》(廈門市國家稅務局公告2017年第1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稅務局
201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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