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通化縣稅務局關于新稅務機構掛牌后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通化縣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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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通化縣稅務局關于新稅務機構掛牌后有關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通化縣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1號
根據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工作部署,市、縣兩級稅務機構將逐步分級掛牌。為確保稅務機構改革后各項稅收工作平穩(wěn)有序運行,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稅務機構改革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2號)和《國家稅務總局吉林省稅務局關于新稅務機構掛牌后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吉林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4號)內容基礎上,現(xiàn)就我縣各級新稅務機構掛牌后的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納稅人持有的加蓋原國稅機關印章的發(fā)票領用簿在新稅務機構掛牌后繼續(xù)有效。
二、納稅人已在原國稅、地稅機關采集的實名辦稅信息,新稅務機構掛牌后繼續(xù)有效。未采集實名辦稅信息的納稅人到新稅務機構辦理相關涉稅事項時應采集實名辦稅信息。
三、納稅人與原國稅、地稅機關及商業(yè)銀行簽訂的委托繳稅三方協(xié)議在新稅務機構掛牌后繼續(xù)有效。
四、原國稅、地稅機關與代征人簽訂的委托代征協(xié)議在新稅務機構掛牌后仍在有效期內的繼續(xù)有效,代征人依據原協(xié)議代征稅款。
五、原通化縣國家稅務局稽查局、通化縣地方稅務局稽查局于2018年7月20日正式合并為國家稅務總局通化縣稅務局稽查局。
六、國家稅務總局通化縣稅務局掛牌期間,稅收征管信息系統(tǒng)出具的部分表證單書的正文仍可能出現(xiàn)“國稅”“地稅”字樣,經梳理,此類表證單書有如下20個,此類表證單書具有合法性。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通化縣稅務局
2018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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