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常州市稅務局關于個人住房轉讓所得的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常州市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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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常州市稅務局關于個人住房轉讓所得的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常州市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5號
根據(jù)《江蘇省地方稅務局轉發(fā)<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蘇地稅發(fā)[2006]136號)第一條規(guī)定,我市個人住房轉讓所得的個人所得稅核定征稅比例為1%。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常州市稅務局
2018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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