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稅函〔2018〕13號《國家稅務總局大連市稅務局關于調整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標準和住房公積金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基數(shù)限額的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大連市稅務局關于調整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標準和住房公積金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基數(shù)限額的通知
大稅函〔2018〕13號
各區(qū)、市(縣)稅務局,各稽查局、直屬稅務分局,局內各部門:
根據(jù)《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57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基本養(yǎng)老保險費基本醫(yī)療保險費失業(yè)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號)規(guī)定,參照2017年大連市城鎮(zhèn)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水平,現(xiàn)就調整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標準和住房公積金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基數(shù)限額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8月1日起,我市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在245652元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1999〕178號)有關規(guī)定,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二、自2018年8月1日起,用于計算我市單位和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基數(shù)限額為20472元。
國家稅務總局大連市稅務局
2018年8月1日
掃描二維碼 關注我們
本文鏈接:http://m.per-better.com/tax/40007.html
本文關鍵詞: 大稅函, 大連市稅務局, 調整, 一次性, 補償, 收入, 征免, 個人所得稅, 標準, 住房公積金, 個人所得稅, 稅前, 扣除, 基數(shù), 限額,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