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淄博市稅務局關于稅務機構改革有關稅收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淄博市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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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淄博市稅務局關于稅務機構改革有關稅收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淄博市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4號
為推進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確保稅務機構改革工作和各項稅收工作平穩(wěn)有序運行,現(xiàn)就淄博市各級新稅務機構掛牌后有關稅收事項公告如下:
一、新稅務機構掛牌后啟用新的行政、業(yè)務印章,以新機構名稱開展工作,原國稅、地稅機關的行政、業(yè)務印章停止使用。相關證書、文書、表單等啟用新的名稱、局軌、字軌和編號。
二、新稅務機構掛牌后,原國稅、地稅機關稅費征管的權利義務由繼續(xù)行使其職權的新機構承繼,尚未辦結的事項由繼續(xù)行使其職權的新機構辦理,已作出的行政決定、出具的執(zhí)法文書、簽訂的各類協(xié)議繼續(xù)有效。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對人已取得的相關證件、資格、證明效力不變。
三、原國稅、地稅機關承擔的稅費征收、行政許可、減免退稅、稅務檢查、行政處罰、投訴舉報、爭議處理、信息公開等事項,在新的規(guī)定發(fā)布施行前,暫按原規(guī)定辦理。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對人對新稅務機構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依法向其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四、納稅人在綜合性辦稅服務廳可統(tǒng)一辦理原國稅、地稅業(yè)務,實行“一廳通辦”、“主稅附加稅一次辦”。
五、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原規(guī)定需要向原國稅、地稅機關分別報送資料的,相同資料只需提供一套;按原規(guī)定需要在原國稅、地稅機關分別辦理的事項,同一事項只需申請一次。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淄博市稅務局
2018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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