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1〕882號《國家稅務總局關(guān)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征稅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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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guān)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征稅的通知
國稅函〔2001〕882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為了加強對加油站成品油銷售的增值稅征收管理,經(jīng)研究決定,從2002年1月1日起,對從事成品油銷售的加油站,無論其年應稅銷售額是否超過180萬元,一律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征稅。目前按照小規(guī)模納稅人征稅的加油站,其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的認定,各地須于2001年12月31日前完成,并于2002年1月15日前將加油站戶數(shù)報國家稅務總局(流轉(zhuǎn)稅管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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