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一批稅務證明事項的決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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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一批稅務證明事項的決定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6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一批稅務證明事項的決定》,已經2019年3月8日國家稅務總局2019年第1次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
附件:取消的稅務證明事項目錄
國家稅務總局局長:王軍
2019年3月8日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減稅降費和減證便民決策部署,稅務總局決定再取消12項(附件所列1—12項)稅務證明事項,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所涉及的規(guī)章、規(guī)范性文件,按程序修改后另行公布。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科技部教育部關于科技企業(yè)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眾創(chuàng)空間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20號)、《財政部稅務總局中央宣傳部關于繼續(xù)實施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yè)單位轉制為企業(yè)若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6號)、《財政部稅務總局退役軍人部關于進一步扶持自主就業(yè)退役士兵創(chuàng)業(yè)就業(yè)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1號)有關規(guī)定,另有3項稅務證明事項(附件所列13-15項)已自2019年1月1日起停止執(zhí)行,現一并予以公布。
各級稅務機關應當認真落實2018年底公布取消20項和本次公布取消15項稅務證明事項的有關要求,不得保留或變相保留,并積極回應企業(yè)和人民群眾關切,進一步減少涉稅資料報送,確保納稅人有實實在在的獲得感。
取消的稅務證明事項目錄(共計15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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