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昆明海關云南省商務廳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廳關于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政策有關事項的公告》云南省財政廳公告2019年第3號
云南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昆明海關云南省商務廳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廳關于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政策有關事項的公告
云南省財政廳公告2019年第3號
根據(jù)《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的有關規(guī)定,現(xiàn)將云南省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政策有關事項補充公告如下:
一、退稅物品退稅額計算
適用13%稅率的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物品,退稅率為11%;適用9%稅率的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物品,退稅率為8%。
2019年6月30日前,按調整前稅率征收增值稅的,執(zhí)行調整前的11%退稅率;按調整后稅率征收增值稅的,執(zhí)行調整后的退稅率。
退稅率的執(zhí)行時間,以退稅物品增值稅普通發(fā)票的開具日期為準。
應退增值稅額=退稅物品銷售發(fā)票金額(含增值稅)×退稅率
實退增值稅額=應退增值稅額-退稅代理機構退稅手續(xù)費
二、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執(zhí)行?!对颇鲜∝斦d云南省國家稅務局昆明海關云南省商務廳云南省旅游發(fā)展委員會關于實施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政策有關事項的公告》(2016年第1號)中第四條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云南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
昆明海關
云南省商務廳
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廳
2019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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