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關于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減征個人所得稅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公告2019年第6號
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關于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減征個人所得稅有關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公告2019年第6號
為進一步規(guī)范浙江省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個人所得稅減征管理,切實減輕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辦稅負擔,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浙江省財政廳浙江省稅務局關于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減征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的通知》(浙財稅政〔2019〕9號)規(guī)定,現(xiàn)將浙江省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減征個人所得稅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減征辦理
(一)納稅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選擇在預扣預繳環(huán)節(jié)辦理減征的,應向扣繳義務人提供殘疾、孤老、烈屬證明復印件,扣繳義務人不得拒絕,扣繳義務人應按規(guī)定的減征標準計算減征稅款,并填報《個人所得稅減免稅事項報告表》。納稅人同時從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選擇一處扣繳義務人辦理減征。
納稅人按規(guī)定需要辦理匯算清繳或選擇在匯算清繳環(huán)節(jié)辦理減征的,由納稅人自行按規(guī)定的減征標準計算減征稅款,并填報《個人所得稅減免稅事項報告表》。
(二)納稅人取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的,應在匯算清繳環(huán)節(jié)辦理減征,并填報《個人所得稅減免稅事項報告表》。
(三)納稅人取得經營所得,實行自行申報和代為申報納稅的,應按規(guī)定的減征標準計算減征稅款,并填報《個人所得稅減免稅事項報告表》。實行定期定額征收方式的,在定額核定環(huán)節(jié)由納稅人填報《個人所得稅減免稅備案登記表》,主管稅務機關按規(guī)定程序相應調減其應納稅額。
二、扣繳義務人和納稅人留存?zhèn)洳橘Y料
(一)扣繳義務人在首次代扣代繳時應當將殘疾、孤老、烈屬證明復印件留存?zhèn)洳椤?br />
(二)納稅人應當將以下資料留存?zhèn)洳椋?br />
1.納稅人的個人身份證明;
2.殘疾、孤老、烈屬證明。
三、退稅辦理
對按規(guī)定可享受實際未享受減征優(yōu)惠的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可自行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退稅,申請退稅期限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規(guī)定執(zhí)行。
四、后續(xù)管理及法律責任
主管稅務機關要利用殘聯(lián)、民政等部門提供的信息,對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享受減征個人所得稅情況進行后續(xù)管理。對違反規(guī)定享受減免稅優(yōu)惠的,稅務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有關規(guī)定予以處理。
五、施行時間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
2019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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