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山西省稅務局關于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征管職責劃轉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山西省稅務局公告2020年第3號
國家稅務總局山西省稅務局關于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征管職責劃轉有關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山西省稅務局公告2020年第3號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水利建設基金等政府非稅收入項目征管職責劃轉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號)和國家現行有關規(guī)定,現將我省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以下簡稱重大水利基金)征管職責劃轉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自2020年起,重大水利基金劃轉至稅務部門征收。
二、重大水利基金根據納入計征范圍的銷售電量(自發(fā)自用電量,下同)和國家規(guī)定的征收標準計征。
三、納入計征范圍的銷售電量主要包括扣除國家扶貧開發(fā)工作重點縣農業(yè)排灌用電后的全部銷售電量,具體包括:
(一)省級電網企業(yè)銷售給電力用戶的電量;
(二)省級電網企業(yè)扣除合理線損后的躉售電量(即實際銷售給轉供單位的電量);
(三)省級電網企業(yè)銷售給子公司的電量和對境外銷售電量;
(四)企業(yè)自備電廠自發(fā)自用電量;
(五)地方獨立電網銷售電量(不含省級電網企業(yè)銷售給地方獨立電網企業(yè)的電量);
(六)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電力交易,計入受電省份銷售電量。
四、根據《財政部關于調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46號),目前我省重大水利基金征收標準為1.96875厘/千瓦時。
五、重大水利基金按月申報繳納。企業(yè)自備電廠自發(fā)自用電量應繳納的重大水利基金,由擁有自備電廠企業(yè)于月度終了之日起15日內按照屬地原則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除企業(yè)自備電廠自發(fā)自用電量外,重大水利基金由國網山西省電力公司、山西國際電力集團有限公司在向電力用戶收取電費時一并代征,于月度終了之日起15日內向國家稅務總局太原市稅務局第二稅務分局申報繳納。
六、擁有自備電廠企業(yè)應準確計量自發(fā)自用電量,不能準確計量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按照其最大發(fā)電能力核定自發(fā)自用電量,并確定重大水利基金征收數額。
七、重大水利基金申報使用《非稅收入通用申報表》(附件)。
八、重大水利基金收入列政府收支分類科目第103類01款58項“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收入”項下03目“地方重大水利工程建設資金”。
九、所屬期為2019年度的重大水利基金,收繳及匯算清繳工作繼續(xù)由原執(zhí)收部門負責完成。所屬期為2020年度的重大水利基金,自2020年2月1日起,向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本公告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非稅收入通用申報表
國家稅務總局山西省稅務局
2020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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