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稅務局關于對為個體工商戶減免租金的出租方減免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稅務局公告2020年第2號
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稅務局關于對為個體工商戶減免租金的出租方減免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有關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稅務局公告2020年第2號
為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大扶持個體工商戶、幫助緩解疫情影響紓困解難的精神,鼓勵出租方進一步降低房屋租金,以支持我市個體工商戶紓困加快復工復業(yè),依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放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審批權限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改),我市為個體工商戶減免租金的出租方納稅人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困難性減免。現(xiàn)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適用情形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納稅人(房產(chǎn)出租方)為個體工商戶(承租方)月減免租金達到或超過該房產(chǎn)正常月租金水平20%的,對該出租房產(chǎn)實際占用的土地,予以免征相應月份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
上述所稱“正常月租金水平”按下列順序計算確定:
1.按照該房產(chǎn)2019年1月至2020年1月內(nèi)最近一個出租月份的應收租金。
2.參照該納稅人同類房產(chǎn)2019年1月至2020年1月內(nèi)最近一個出租月份的租金水平換算。
3.參照我市同類納稅人同類房產(chǎn)2020年1月的租金水平換算。
上述所稱“月減免租金”為“正常月租金水平”與減租后當月實際應收租金的差額。
二、申請資料
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享受上述政策時,需報送減免稅申請報告(列明減免稅理由、依據(jù)、范圍、期限、數(shù)量、金額),并做好相應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房產(chǎn)稅稅源信息維護。
本公告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稅務局
2020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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