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發(fā)〔2021〕36號《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fā)〈對外金融資產負債及交易統(tǒng)計制度〉的通知》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fā)〈對外金融資產負債及交易統(tǒng)計制度〉的通知》
匯發(fā)〔2021〕36號
為進一步完善對外金融資產負債及交易統(tǒng)計,國家外匯管理局根據《國際收支統(tǒng)計申報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42號),對《對外金融資產負債及交易統(tǒng)計制度》(匯發(fā)〔2018〕24號文印發(fā))進行了修訂(見附件1),主要修訂內容如下(修訂說明見附件2)。
一、新增的主要內容
(一)新增統(tǒng)計報表。新增E02表(境外建設項目概覽表、境外建設統(tǒng)計表)、E03表(運輸收入統(tǒng)計表)和G03表(非居民持有境內銀行卡的收入支出)。
(二)新增統(tǒng)計業(yè)務。新增“滬倫通”“存托憑證”“債券通”和“跨境理財通”業(yè)務,涉及B表和H表。
(三)新增統(tǒng)計要素。一是在A01表新增“申報主體持有該SPV或殼機構的股權比例(%)”“境外被投資機構是否為上市企業(yè)”;二是在B表和H表中新增“(本月賣出金額)其中:債券到期或提前兌付的本息金額”和“本月末未到期/未償付債券面值”;三是在D02表新增“貸款類型”“貸款是否存在擔保人”“擔保人所屬國家/地區(qū)”和“擔保人所屬部門”;四是在E01表新增“原始幣種”;五是在H01表中新增“投資工具發(fā)行人所屬國家/地區(qū)”。
二、補充、調整的主要內容
(一)調整報表內容。調整E01表貨物貿易和服務貿易項下交易項目的內容,新增初次收入、二次收入和資本賬戶項下交易代碼。
(二)調整要素名稱。一是修改A表“最終控制方全稱”和“最終控制方所屬國家/地區(qū)”的表述;二是統(tǒng)一B表、C表和H表中“注銷、調整或重新分類至其他報表統(tǒng)計的金額”要素名稱;三是調整H01表“投資工具發(fā)行人所屬部門”等要素名稱。
(三)其他調整。一是調整H01表和H02表名稱,使其與新增的報表統(tǒng)計內容一致;二是補充指標解釋,如債券市值應為“全價”市值的說明等;三是其他必要的文字調整。
三、簡化申報項目
簡化E01表貨物貿易和服務貿易項下交易項目。一是暫停報送運輸服務收入、境外建設收入和支出及旅行收入和支出項目;二是將原有貨物貿易5項指標簡化為“黃金進出口”“離岸轉手買賣”和“其他貨物貿易”3項。
四、其他說明
修訂后的《對外金融資產負債及交易統(tǒng)計制度》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按本制度要求進行的首次申報應報送2022年8月報告期數(shù)據,金融機構于2022年9月10日前完成,非金融企業(yè)于9月15日前完成?!?a href='http://m.per-better.com/doc/124832.html' title='匯發(fā)〔2021〕36號《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fā)〈對外金融資產負債及交易統(tǒng)計制度〉的通知》' target='_blank'>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fā)〈對外金融資產負債及交易統(tǒng)計制度〉的通知》(匯發(fā)〔2018〕24號)同時廢止。與本制度配套的數(shù)據采集規(guī)范修訂版將另文印發(fā)。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局、外匯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應及時轉發(fā)轄內中心支局、支局、金融機構、境外金融機構境內主報告分機構以及境內重點非金融企業(yè)等其他指定報送主體,并協(xié)調做好系統(tǒng)調整等準備工作。所在地外匯局在轉發(fā)文件時應提供本級外匯局業(yè)務咨詢電話,以便于解答申報主體在制度執(zhí)行中遇到的疑問。
國家外匯管理局國際收支司業(yè)務咨詢電話:010-68402521,68402488,68402234;傳真:010-68402316。
特此通知。
附件:
1.對外金融資產負 債及交易統(tǒng)計制度
2.《對外金融資產負 債及交易統(tǒng)計制度》修訂對照表
國家外匯管理局
2021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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