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政法〔2018〕123號《交通運輸部海事局關于印發(fā)〈海事政務服務指南(2018)〉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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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部海事局關于印發(fā)〈海事政務服務指南(2018)〉的通知》
海政法〔2018〕123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海事局,各直屬海事局:
為進一步規(guī)范海事政務辦理行為,保障海事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我局制定了《海事政務服務指南(2018)》(以下簡稱《指南》),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并就做好相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級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從《指南》中選取本機構職責權限范圍內的內容,編制本機構政務服務指南,并采取門戶網(wǎng)站公開等形式及時對外公開。同時,應當根據(jù)“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進程,對變化的事項及時調整,做好動態(tài)更新工作。
二、各級海事管理機構要做好《指南》的宣傳工作,通過網(wǎng)站、新媒體等多種渠道將《指南》向航運公司、船員、服務機構等進行推送。
三、各級海事管理機構不得擅自變更“提交材料”中所確定的內容。
1.凡能夠在海事管理機構現(xiàn)有電子信息系統(tǒng)查詢到的信息,已在《指南》中進行了“免于提交”的標注,各級海事管理機構一律不得再要求行政相對人提交紙質材料。
2.對于行政相對人“免于提交”的材料,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履行好審查職能,并按照檔案管理要求打印電子件進行歸檔,同時加蓋海事管理機構“與原件一致”印章。
四、本通知自印發(fā)之日起實施,《2014版海事行政執(zhí)法政務公開指南》(海法規(guī)〔2014〕814號)同時廢止。
交通運輸部海事局
2018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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