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資辦發(fā)〔2018〕49號《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于批而未供土地處置有關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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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于批而未供土地處置有關問題的通知
自然資辦發(fā)〔2018〕49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各派駐地方的國家自然資源督察局:
為更好實施建設用地“增存掛鉤”機制,加快推進批而未供土地處置工作,現(xiàn)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農用地轉用或土地征收經(jīng)依法批準后,未公告補償安置方案的,可認定為未實施具體征地行為。對已公告補償安置方案,因相關規(guī)劃、政策調整,不具備供地條件的土地,在處理好有關補償事宜后,可由市、縣人民政府按相關規(guī)定,逐級報原批準機關申請撤回有關批準文件,原批準機關同意撤回的,批準文件不再執(zhí)行。
二、對國務院批準的城市建設用地,?。▍^(qū)、市)已批準實施方案的,因相關規(guī)劃、政策調整等原因,部分已不具備供地條件的,可由市、縣人民政府按相關規(guī)定,逐級報省級人民政府申請調整用地實施方案,并報自然資源部備案;未批準實施方案的,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加快組織報批工作,并及時報自然資源部備案。對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城市建設用地,需要用地調整的,由各?。▍^(qū)、市)規(guī)定。
三、有關用地批準文件調整后,由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及時變更備案信息,用地不再納入批而未供土地統(tǒng)計。
本文件自下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有效期五年。
自然資源部辦公廳
2018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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