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專職消防隊管理辦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4號(全文)
《河南省專職消防隊管理辦法》已經2014年3月14日省政府第24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長 謝伏瞻
2014年3月21日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guī)范專職消防隊建設與管理,提高火災預防、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河南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qū)域內專職消防隊的建設與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專職消防隊包括政府專職消防隊和單位專職消防隊。
政府專職消防隊由省轄市、縣(市、區(qū))或者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建設,單位專職消防隊由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建設。
第四條 省轄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建設的專職消防隊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管理,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建設的專職消防隊由所屬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相關機構管理,單位建設的專職消防隊由所屬單位管理。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專職消防隊、單位專職消防隊應當接受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業(yè)務指導。
發(fā)展改革、公安、民政、財政、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交通運輸、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專職消防隊建設與管理相關工作。
第五條 政府專職消防隊經費應當納入當地政府財政預算予以保障,日常運行經費按照公安消防隊各項基本支出保障標準執(zhí)行。
單位專職消防隊所需經費由所屬單位予以保障。
第六條 省轄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應當在下列地方建設政府專職消防隊:
(一)消防隊(站)數量未達到國家城市消防隊(站)建設標準規(guī)定的城市;
(二)未建設公安消防隊的國家級風景名勝區(qū)和經國務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準的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高新技術開發(fā)區(qū)、產業(yè)集聚區(qū)。
政府專職消防隊建設標準應當按照國家城市消防站建設標準執(zhí)行。
第七條 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發(fā)展和消防工作需要,按照國家鄉(xiāng)鎮(zhèn)消防隊標準建設政府專職消防隊。
第八條 下列單位應當建設單位專職消防隊:
(一)大型核設施單位、大型發(fā)電廠、民用機場和地鐵的管理單位;
(二)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大型企業(yè);
(三)儲備可燃的重要物資的大型倉庫、基地和具有較大火災危險性的大型批發(fā)市場;
(四)火災危險性較大、距離公安消防隊較遠的其他大型企業(yè);
(五)距離公安消防隊較遠、被列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單位。
單位專職消防隊建設標準參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九條 專職消防隊的建設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guī)定,并報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驗收。
不得擅自撤銷政府專職消防隊。確需撤銷的,應當經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同意,并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
單位專職消防隊因單位被撤銷或者分立、合并以及其他法定情形確需撤銷或者重新組建的,應當報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
第十條 專職消防隊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協助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開展消防監(jiān)督檢查和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督促消除火災隱患;
(二)開展防火巡查,掌握責任區(qū)域的道路、水源、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重點部位等情況,建立相應的消防業(yè)務資料檔案;
(三)制定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重點部位的事故處置和火災撲救、應急救援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
(四)定期維護保養(yǎng)消防裝備器材,保證處于經常性戰(zhàn)備狀態(tài);
(五)實施火災撲救、應急救援,保護事故現場,協助有關部門調查處理火災事故;
(六)依法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十一條 專職消防隊接到火災報警或者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調派命令,應當立即趕赴現場進行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并服從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指揮。
第十二條 省轄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專職消防隊員的招聘,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提出招聘計劃,報經所屬的人民政府批準后面向社會公開招聘。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專職消防隊員由所屬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負責招聘,單位專職消防隊員由所屬單位負責招聘。
第十三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對新招聘的政府專職消防隊員統一進行業(yè)務培訓,經考核合格后上崗。根據工作需要,政府專職消防隊員可以補充到公安消防隊。
單位專職消防隊員的培訓由所屬單位負責。
第十四條 政府專職消防隊員的整體工資水平按照不低于當地上年度城鎮(zhèn)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水平執(zhí)行,具體標準由所屬的人民政府確定。
第十五條 招聘或者使用專職消防隊員的單位,應當依法為其繳納各項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并可以參照現役消防隊員的標準為其投保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第十六條 專職消防隊員因參加火災撲救或者應急救援受傷、致殘或者死亡的,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給予撫恤。符合烈士條件的,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七條 專職消防隊和專職消防隊員在火災預防、火災撲救或者應急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八條 專職消防隊的消防車(艇)納入特種車(艇)管理范圍,按照特種車(艇)辦理注冊手續(xù),并按規(guī)定安裝警報器和標志燈具。
專職消防隊的消防車(艇)執(zhí)行火災撲救或者應急救援任務,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駛速度、行駛路線、行駛方向和指揮信號的限制,其他車輛、船舶以及行人應當讓行,不得穿插超越;收費公路、橋梁免收車輛通行費。交通管理指揮人員應當保證消防車(艇)迅速通行。
第十九條 政府專職消防隊參加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單位專職消防隊參加外單位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所損耗的燃料、滅火劑和器材、裝備等,經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核定后,由火災發(fā)生地人民政府給予補償。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未經批準撤銷政府專職消防隊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任免機關或者監(jiān)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一條 專職消防隊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當地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給予通報批評;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者有管轄權的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執(zhí)勤制度不落實、消防裝備器材維護保養(yǎng)不善,影響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的;
(二)接到火災報警或者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調派命令不立即趕赴現場的;
(三)在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中不服從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統一指揮的;
(四)其他不履行規(guī)定職責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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