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1993〕29號《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關于重申法院公告一律由〈人民法院報〉刊登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關于重申法院公告一律由〈人民法院報〉刊登的通知》
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各級軍事法院、各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和基層法院、各海事法院:
法院公告是人民法院向社會公布的法律文告。除了開庭審理,強制執(zhí)行等公告多采用張貼方式以外,送達、催告、宣告死亡、失蹤和破產等公告廣泛的采用報紙刊登的方式。長期以來,由于對法院公告的刊登沒有統(tǒng)一管理和要求,公告的刊登非常的散亂,致使訴訟當事人難以查找,也影響案件的及時審理和辦案效果。有的在一些小報上刊登,有的與商品廣告放在一起登,公告內容、格式也不規(guī)范,有失法院公告的權威性、嚴肅性和有效性?!度嗣穹ㄔ簣蟆穭?chuàng)刊以后,為了加強法院公告的統(tǒng)一管理,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于1992年9月8日發(fā)出了《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關于法院公告一律由〈人民法院報〉刊登的通知》。這一通知下達后,各地人民法院都嚴格按著通知要求辦理,但也有一部分法院至今尚未認真執(zhí)行。為了使法院公告刊登規(guī)范化、標準化,方便法院審判,方便當事人訴訟,現(xiàn)重申:各級法院(包括法庭)的公告,一律由《人民法院報》刊登。
最近,人民法院報社重新修訂了《法院公告刊登辦法》,從1993年6月1日起實施。現(xiàn)將這個辦法印發(fā)給你們,請你們在刊登公告時按照辦理。
附:《〈人民法院報〉法院公告刊登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一九九三年四月十六日
《〈人民法院報〉法院公告刊登辦法》
一、刊登法院公告統(tǒng)一由本報社廣告公告部辦理。
二、需刊登公告的法院(法庭),要嚴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下發(fā)的《法院訴訟文書樣式》制作公告,并打印或用稿紙謄寫清楚,字體公正,加蓋公章。無公章、字跡不清者不予刊登。
三、《公告》收費標準:
1.送達民事訴狀、民事裁判文書公告每條限150字,收費200元;
2.公告催告及判決公告、通告尋找下落不明人公告每條限200字,收費300元。
3.強制遷出房屋或退出土地通告、認領無主財產公告每條限200字,收費400元。
4.破產還債通告申報債權、中止破產還債程序公告每條限200字,收費600元;300字以內加價50%,400字以內加價100%。
另外,如需刊登丟失工作證、身份證等聲明的每條限100字,收費150元。
四、報社自收到公告稿及費用起,1個月內安排刊出。如要求在兩周內刊出,加收急件費30%。
五、公告文字一般用6號字刊出。如要求加大字號刊登,收費加倍。
六、公告刊出后,免費寄送報樣2份。
七、來稿及匯款注意事項:
1.《公告》稿件和刊登費應同時寄出。
2.銀行信匯款請寄:工商行北京分行營業(yè)部。帳號:046165-26.戶名:人民法院報社。
3.郵局匯款請寄:北京市東交民巷27號,《人民法院報》社廣告公告部。匯款務必注明用途。
郵政編碼:100745
聯(lián)系電話:(01)701.9041
聯(lián)系人:董燕
八、本辦法自1993年6月1日起實施。
注:上述辦法已經(jīng)《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關于重申法院公告一律由〈人民法院報〉刊登的通知》(法〔1993〕29號)附發(f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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