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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預〔2016〕152號《財政部關于印發(fā)〈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分類處置指南〉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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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于印發(fā)〈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分類處置指南〉的通知




財預〔2016〕152號

 

 



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fā)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應急處置預案的通知》(國辦函〔2016〕88號)關于“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分類處置的具體辦法由財政部另行制定”的規(guī)定,我們制定了《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分類處置指南》,作為國辦函〔2016〕88號的配套文件。經國務院同意,現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財政部

2016年11月3日

 

 

 



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分類處置指南

 

 



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處置,應當堅持法治化、市場化原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釋等法律規(guī)定,依據不同債務類型特點,分類提出處置措施,明確地方政府償債責任,實現債權人、債務人依法分擔債務風險。

分類處置的基本原則:

(一)對地方政府債券,地方政府依法承擔全部償還責任。

(二)對非政府債券形式的存量政府債務,債權人同意在規(guī)定期限內置換為政府債券的,政府承擔全部償還責任;債權人不同意在規(guī)定期限內置換為政府債券的,仍由原債務人依法承擔償債責任,對應的地方政府債務限額由中央統一收回。

(三)對清理甄別認定的存量或有債務,不屬于政府債務,政府不承擔償債責任。屬于政府出具無效擔保合同的,政府僅依法承擔適當民事賠償責任,但最多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屬于政府可能承擔救助責任的,地方政府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實施一定救助,但保留對債務人的追償權。此外,對2014年修訂的預算法施行以后地方政府違法違規(guī)提供擔保承諾的債務,參照(三)依法處理。


目   錄



1.      地方政府債券

1.1           債務范圍

1.2           償債責任界定

1.3           償債責任履行

2.      銀行貸款

2.1           存量政府債務中的銀行貸款

2.1.1     債務范圍

2.1.2     償債責任界定

2.1.3     償債責任履行

2.2           存量或有債務中的銀行貸款

2.2.1     存量擔保債務中的銀行貸款

2.2.1.1    債務范圍

2.2.1.2    償債責任界定

2.2.1.3    償債責任履行

2.2.2     存量救助債務中的銀行貸款

2.2.2.1    債務范圍

2.2.2.2    償債責任界定

2.2.2.3    償債責任履行

3.      建設—移交(BT)類債務

3.1           存量政府債務中的BT類債務

3.1.1     債務范圍

3.1.2     償債責任界定

3.1.3     償債責任履行

3.2           存量或有債務中的BT類債務

3.2.1     存量擔保債務中的BT類債務

3.2.1.1    債務范圍

3.2.1.2    償債責任界定

3.2.1.3    償債責任履行

3.2.2     存量救助債務中的BT類債務

3.2.2.1    債務范圍

3.2.2.2    償債責任界定

3.2.2.3    償債責任履行

4.      企業(yè)債券類債務

4.1           存量政府債務中的企業(yè)債券類債務

4.1.1     債務范圍

4.1.2     償債責任界定

4.1.3     償債責任履行

4.2           存量或有債務中的企業(yè)債券類債務

4.2.1     存量擔保債務中的企業(yè)債券類債務

4.2.1.1    債務范圍

4.2.1.2    償債責任界定

4.2.1.3    償債責任履行

4.2.2     存量救助債務中的企業(yè)債券類債務

4.2.2.1    債務范圍

4.2.2.2    償債責任界定

4.2.2.3    償債責任履行

5.      信托類債務

5.1           存量政府債務中的信托類債務

5.1.1     債務范圍

5.1.2     償債責任界定

5.1.3     償債責任履行

5.2           存量或有債務中的信托類債務

5.2.1     存量擔保債務中的信托類債務

5.2.1.1    債務范圍

5.2.1.2    償債責任界定

5.2.1.3    償債責任履行

5.2.2     存量救助債務中的信托類債務

5.2.2.1    債務范圍

5.2.2.2    償債責任界定

5.2.2.3    償債責任履行

6.      個人借款類債務

6.1           存量政府債務中的個人借款類債務

6.1.1     債務范圍

6.1.2     償債責任界定

6.1.3     償債責任履行

6.2           存量或有債務中的個人借款類債務

6.2.1     存量擔保債務中的個人借款類債務

6.2.1.1    債務范圍

6.2.1.2    償債責任界定

6.2.1.3    償債責任履行

6.2.2     存量救助債務中的個人借款類債務

6.2.2.1    債務范圍

6.2.2.2    償債責任界定

6.2.2.3    償債責任履行


1. 地方政府債券



1.1    債務范圍

是指2009年以來發(fā)行的地方政府債券,包括截至2014年底地方政府性債務存量中的地方政府債券、2015年以來發(fā)行的地方政府一般債券和專項債券。

1.2    償債責任界定

地方政府債券由地方政府依法承擔全部償還責任。

1.3    償債責任履行

地方政府應當統籌安排預算資金妥善償還到期地方政府債券。其中,一般債券主要以一般公共預算收入償還,專項債券以對應的政府性基金或專項收入償還。


2. 銀行貸款


2.1 存量政府債務中的銀行貸款

2.1.1   債務范圍

2.1.1.1     政府存量債務中的銀行貸款:是指清理甄別認定的截至2014年末地方政府性債務中,已經納入政府債務范圍的銀行貸款。

2.1.2   償債責任界定

2.1.2.1 債務單位:融資平臺公司等債務單位舉借的銀行貸款,由簽訂借款合同的債務人(貸款借款人)依法承擔償債責任。

2.1.2.2 償債責任轉移:對清理甄別認定為政府負有償還責任債務的銀行貸款,經地方政府、債權人、債務人協商一致,可以按照合同法第八十四條等有關規(guī)定分類處置:

凡債權人同意按照國家有關存量地方政府債務依法轉化為政府債券的要求,在規(guī)定期限內將相關債務置換為政府債券的,地方政府不得拒絕相關償還義務轉移。相關償還義務轉移給地方政府的,債務人應當將政府前期注入支持債務人舉債的補貼收入、資產或資產變現收入等返還給地方政府。

因債權人不同意在規(guī)定期限內將相關債務依法置換成政府債券,導致合同義務無法轉移的,仍由債務人依法承擔償債責任,相關債務對應的地方政府債務限額由中央統一收回。

2.1.3   償債責任履行

2.1.3.1 對合同義務仍由融資平臺公司等原債務人承擔的銀行貸款,債務人要加強財務管理、拓寬償債資金渠道、統籌安排償債資金。債務人無法償還到期銀行貸款的,債務人與債權人可以平等協商通過債務展期等方式進行債務重組,也可以依法通過企業(yè)破產等市場化方式處置。政府作為出資人,在出資范圍內承擔有限責任。

2.1.3.2 對按照2.1.2.2將相關償還義務由原債務人轉移給地方政府的銀行貸款,地方政府應當通過預算安排、資產處置等多種方式積極籌措資金,償還到期本金和利息。

2.1.3.3 經省級政府部門或市縣級政府申請,省級政府在債券置換政策期限內,發(fā)行地方政府債券置換2.1.3.2所列尚未償還的銀行貸款。如因政府債券未如期發(fā)行原因,導致銀行貸款未能在規(guī)定期限內置換的,地方政府繼續(xù)在今后年度承擔償還責任;如因債權人違約,導致銀行貸款未能在規(guī)定期限內置換的,由原債務人承擔償還責任。

2.1.3.4 對2.1.3.2所列銀行貸款本金,如在置換債券資金到位前到期,在保障支付需要的前提下,地方政府可以通過庫款墊付,或與債權人協商將銀行貸款適當延期至置換債券資金到位之時。

2.1.3.5 對2.1.3.2所列銀行貸款利息,在保證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運轉支出的基礎上,如預算確實不足以安排的,地方政府應當與債權人平等協商,依法按照市場化原則處置,經債權人同意后可以采取降低利率水平、利息掛賬等方式處置。

2.2    存量政府或有債務中的銀行貸款

2.2.1   存量擔保債務中的銀行貸款

2.2.1.1     債務范圍

2.2.1.1.1存量擔保債務中的銀行貸款:是指清理甄別認定的截至2014年末地方政府性債務中,已經納入政府擔保債務范圍的銀行貸款。其中,政府擔保債務,是指由政府提供擔保,當被擔保人無力償還債務時,政府需承擔擔保責任或相應民事賠償責任的債務,下同。

2.2.1.2     償債責任界定

2.2.1.2.1 債務單位:融資平臺公司等銀行貸款的債務人依法承擔銀行貸款的償債責任。

2.2.1.2.2地方政府: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擔保法司法解釋)第三條“國家機關和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違反法律規(guī)定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規(guī)定,除外國政府和國際經濟組織貸款外,政府對銀行貸款的擔保無效。按照第七條“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債權人、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由于政府不具有除外債轉貸之外的擔保人資格,債權人接受政府擔保存在過錯。因此,除外國政府和國際經濟組織貸款外,政府對銀行貸款的擔保過錯承擔適當民事賠償責任,但最多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政府擔保額小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以擔保額為限。

對于地方政府負有擔保責任的外國政府和國際經濟組織貸款,地方政府依法承擔相關擔保責任。

2.2.1.3     償債責任履行

2.2.1.3.1融資平臺公司等銀行貸款的債務人要加強財務管理、拓寬償債資金渠道、統籌安排償債資金。

2.2.1.3.2按照擔保法司法解釋第一百三十一條,債務人將存款、現金、有價證券、交通工具等可以執(zhí)行的動產和其他方便執(zhí)行的財產償還債務后剩余不能清償的部分(下同),地方政府除對外國政府和國際經濟組織貸款應當依法承擔相關擔保責任之外,最多在不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二分之一金額內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具體金額由地方政府、債權人、債務人參照政府承諾擔保金額、地方財政承受能力等協商確定。

2.2.1.3.3地方政府賠償可以依法定程序直接安排財政資金,也可以與債權人、債務人協商后采取用政府前期注入融資平臺公司等債務人的資產抵扣等方式。地方政府履行民事賠償責任后,保留對債務人的追償權。

2.2.1.3.4對債務人償還債務、地方履行民事賠償責任等確有困難的銀行貸款,債務人與債權人可以平等協商通過債務展期等方式進行債務重組,也可以依法通過企業(yè)破產等市場化方式處置。涉及公立學校、公立醫(yī)院等公益事業(yè)單位以及水電氣熱等公用事業(yè)企業(yè)資產處置的,要堅持“嚴格依法、保障民生”的原則,不得影響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務(下同)。債務處置確實形成的損失,由各方協商處理或依法相應承擔。

2.2.2   存量救助債務中的銀行貸款

2.2.2.1     債務范圍

2.2.2.1.1存量救助債務中的銀行貸款:是指清理甄別認定的截至2014年末地方政府性債務中,已經納入政府救助債務范圍的銀行貸款。其中,政府救助債務,是指政府不負有法定償還責任,但當債務人出現償債困難時,政府可能需給予一定救助的債務,下同。

2.2.2.2     償債責任界定

2.2.2.2.1 債務單位:融資平臺公司等銀行貸款的債務人依法承擔銀行貸款的償債責任。

2.2.2.2.2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在法律上不承擔救助債務的償債責任,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實施一定救助,但保留對債務人的追償權。

2.2.2.3     償債責任履行

2.2.2.3.1債務人要加強財務管理、拓寬償債資金渠道、統籌安排償債資金。

2.2.2.3.2 對公立學校、公立醫(yī)院等公益事業(yè)單位以及水電氣熱等公用事業(yè)企業(yè)不能清償的銀行貸款本息,地方政府可以給予一定救助。具體救助金額由地方政府根據財政承受能力等確定。對其他企事業(yè)單位原則上不予救助。

2.2.2.3.3地方政府救助可以依法定程序直接安排財政資金,也可以與債權人、債務人協商后采取政府前期注入債務人的資產抵扣等方式。地方政府救助后,保留對債務人的追償權。

2.2.2.3.4對債務人償還債務、地方政府救助等確有困難的銀行貸款,債務人與債權人應當依法按照市場化原則處理,可以平等協商通過債務展期等方式實施債務重組,也可以通過企業(yè)破產等方式處置。債務處置確實形成的損失,由各方協商處理或依法相應承擔。


3. 建設—移交(BT)類債務


3.1   存量政府債務中的BT類債務

3.1.1   債務范圍

3.1.1.1     存量政府債務中的BT類債務:是指清理甄別認定的截至2014年末地方政府性債務中,已經納入政府債務范圍的BT債務、拖欠工程款等應付工程款類債務。

3.1.1.2      存量政府債務中的BT類債務余額:清理甄別認定截至2014年末地方政府性債務時,BT項目已經竣工決算的,按清理甄別認定的債務余額確定政府債務余額;尚未辦理竣工決算的,按決算認定的項目回購金額確定政府債務余額,但不得超過清理甄別已經認定的債務余額。

3.1.2   償債責任界定

3.1.2.1     債務單位:融資平臺公司等債務單位舉借的BT類債務,由簽訂合同的債務人依法承擔償債責任。

3.1.2.2      地方政府:地方政府或其部門舉借BT類債務的,由地方政府依法承擔償債責任。

3.1.2.3      償債責任轉移:對清理甄別認定為政府負有償還責任債務的由3.1.2.1所列債務單位舉借的BT類債務,經地方政府、債權人、債務人協商一致,可以按照合同法第八十四條等有關規(guī)定分類處置:

凡債權人同意按照國家有關存量地方政府債務依法轉化為政府債券的要求,在規(guī)定期限內將相關債務置換為政府債券的,地方政府不得拒絕相關償還義務轉移。相關償還義務轉移給地方政府的,債務人應將政府前期注入支持債務人舉債的補貼收入、資產或資產變現收入等返還給地方政府。

因債權人不同意在規(guī)定期限內將相關債務依法置換成政府債券,導致合同義務無法轉移的,仍由債務人依法承擔償債責任,相關債務對應的地方政府債務限額由中央統一收回。

3.1.3   償債責任履行

3.1.3.1      對合同義務仍由融資平臺公司等原債務人承擔的BT類債務,原債務人要加強財務管理、拓寬償債資金渠道、統籌安排償債資金。債務人無法償還到期BT類債務的,債務人與債權人可以平等協商通過債務展期等方式進行債務重組,也可以依法通過企業(yè)破產等市場化方式處置。政府作為出資人,在出資范圍內承擔有限責任。

3.1.3.2      對合同義務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門承擔的BT類債務,以及按照3.1.2.3將相關償還義務由原債務人轉移給地方政府的BT類債務,地方政府應當督促債務人將地方政府前期注入支持債務人舉債的補貼收入或資產變現收入等償債,尚有不足的,通過預算安排、資產處置等多種方式積極籌措資金償還。

3.1.3.3     地方政府償還3.1.3.2所列BT類債務,應當按照“邊規(guī)范、邊償還”的原則組織重新審核,對BT回購款明顯高于BT項目成本和合理利潤的,要與債權人協商修訂合同,相應核減政府債務余額。

3.1.3.4     經省級政府部門或市縣級政府申請,省級政府在債券置換政策期限內,發(fā)行地方政府債券置換3.1.3.2所列尚未償還的BT類債務。如因政府債券未如期發(fā)行原因,導致BT類債務未能在規(guī)定期限內置換的,地方政府繼續(xù)在今后年度承擔償還責任;如因債權人違約,導致BT類債務未能在規(guī)定期限內置換的,由原債務人承擔償還責任。

3.1.3.5      對3.1.3.4所列BT類債務本金,如在置換債券資金到位前到期,在保證支付需要的前提下,地方政府可以通過庫款墊付,或者與債權人協商對BT類債務適當延期至置換債券資金到位之時。

3.1.3.6     地方政府若償還3.1.3.2所列BT類債務本金或利息可能影響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運轉支出的,經與債權人協商,在保證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運轉支出及保障債權人合法權益的基礎上,可以對尚未竣工項目暫停建設、終止合同,確需建設的通過其他低成本資金安排。

3.2    存量或有債務中的BT類債務

3.2.1   存量擔保債務中的BT類債務

3.2.1.1     債務范圍

3.2.1.1.1   存量擔保債務中的BT類債務包括:清理甄別認定的截至2014年末地方政府性債務中,已經納入政府擔保債務范圍的BT類債務。

3.2.1.2     償債責任界定

3.2.1.2.1   債務單位:融資平臺公司等BT類債務的債務人依法承擔BT類債務的償債責任。

3.2.1.2.2   地方政府:按照擔保法、擔保法司法解釋有關規(guī)定,政府對BT類債務的擔保無效。政府對BT類債務的擔保過錯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但最多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政府擔保額小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二分之一的,以擔保額為限。

3.2.1.3     償債責任履行

3.2.1.3.1   融資平臺公司等BT類債務的債務人要加強財務管理、拓寬償債資金渠道、統籌安排償債資金。

3.2.1.3.2   對債務人BT類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地方政府可以在最多不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二分之一金額內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具體金額由地方政府、債權人、債務人參照政府承諾擔保金額、地方財政承受能力等協商確定。

3.2.1.3.3   地方政府賠償可以依法定程序直接安排財政資金,可以與債權人、債務人協商后采取用政府前期注入融資平臺公司等債務人的資產抵扣等方式。地方政府履行民事賠償責任后,保留對債務人的追償權。

3.2.1.3.4   對債務人償還債務、地方政府履行民事賠償責任等確有困難的BT類債務,債務人與債權人可以平等協商通過債務展期等方式進行債務重組,也可以依法通過企業(yè)破產等市場化方式處置。債務處置確實形成的損失,由各方協商處理或依法相應承擔。

3.2.2   存量救助債務中的BT類債務

3.2.2.1     債務范圍

3.2.2.1.1   存量救助債務中的BT類債務:是指清理甄別認定的截至2014年末地方政府性債務中,已經納入政府救助債務范圍的BT類債務。

3.2.2.2     償債責任界定

3.2.2.2.1   債務單位:融資平臺公司等BT類債務的債務人依法承擔BT類債務的償債責任。

3.2.2.2.2   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在法律上不承擔救助債務的償債責任,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實施一定救助,但保留對債務人的追償權。

3.2.2.3     償債責任履行

3.2.2.3.1   債務人要加強財務管理、拓寬償債資金渠道、統籌安排償債資金。

3.2.2.3.2   對公立學校、公立醫(yī)院等公益事業(yè)單位以及水電氣熱等公用事業(yè)企業(yè)不能清償的BT類債務本息,地方政府可以給予一定救助。具體救助金額由地方政府根據財政承受能力等確定。對其他企事業(yè)單位原則上不予救助。

3.2.2.3.3   地方政府救助可以依法定程序直接安排財政資金,也可以與債權人、債務人協商后采取政府前期注入債務人的資產抵扣等方式。地方政府救助后,保留對債務人的追償權。

3.2.2.3.4   對債務人償還債務、地方救助等確有困難的BT類債務,債務人與債權人應當依法按照市場化原則處理,可以平等協商通過債務展期等方式實施債務重組,也可以通過企業(yè)破產等方式處置。債務處置確實形成的損失,由各方協商處理或依法相應承擔。


4. 企業(yè)債券類債務


4.1   存量政府債務中的企業(yè)債券類債務

4.1.1   債務范圍

4.1.1.1 存量政府債務中的企業(yè)債券類債務:是指清理甄別認定的截至2014年末地方政府性債務中,已經納入政府債務范圍的企業(yè)債券、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等企業(yè)發(fā)行的各類債券。

4.1.2   償債責任界定

4.1.2.1 債務單位:融資平臺公司等債務單位舉借的企業(yè)債券類債務,由債務人(發(fā)行人)依法承擔償債責任。

4.1.2.2 償債責任轉移:對清理甄別認定為政府負有償還責任債務的企業(yè)債券類債務,經地方政府、債權人、債務人協商一致,可以按照合同法第八十四條等有關規(guī)定分類處置:

經地方政府同意,債務人可以通過召開債權人會議等方式,向債權人發(fā)出在規(guī)定期限內將企業(yè)債券類債務置換為地方政府債券、相應轉移相關償還義務的要約公告。凡債權人響應要約,同意按照國家有關存量地方政府債務依法轉化為政府債券的要求,在規(guī)定期限內將相關債務置換為地方政府債券的,地方政府不得拒絕相關償還義務轉移。相關償還義務轉移給地方政府的,債務人應將政府前期注入支持債務人舉債的補貼收入、資產或資產變現收入等返還給地方政府。

因債權人不同意在規(guī)定期限內將相關債務依法置換成政府債券,導致合同義務無法轉移的,仍由債務人依法承擔償債責任,相關債務對應的地方政府債務限額由中央統一收回。

4.1.3   償債責任履行

4.1.3.1  對合同義務仍由融資平臺公司等原債務人承擔的企業(yè)債券類債務,原債務人要加強財務管理、拓寬償債資金渠道、統籌安排償債資金。

4.1.3.2 債務人無法償還到期企業(yè)債券類債務的,按照市場化原則處理,也可以依法進行企業(yè)破產等。政府在對債務人的出資范圍內承擔有限責任。

4.1.3.3  對按照4.1.2.2將相關償還義務由原債務人轉移給地方政府的企業(yè)債券類債務,地方政府應當督促債務人將地方政府前期注入支持債務人發(fā)債的補貼收入或資產變現收入等償債,尚有不足的,通過預算安排、資產處置等多種方式積極籌措資金償還。

4.1.3.4 經省級政府部門或市縣級政府申請,省級政府在債券置換政策期限內,發(fā)行地方政府債券置換4.1.3.3所列尚未償還的企業(yè)債券類債務。如因政府債券未如期發(fā)行原因,導致企業(yè)債券類債務未能在規(guī)定期限內置換的,地方政府繼續(xù)在今后年度承擔償還責任;如因企業(yè)債券類債務管理政策變化,導致企業(yè)債券類債務未能在規(guī)定期限內置換的,由原債務人承擔償還責任。

4.1.3.5 對4.1.3.4所列企業(yè)債券類債務本金,如在置換債券資金到位前到期,在保證支付需要的前提下,地方政府可以通過庫款墊付。

4.1.3.6  對4.1.3.3所列企業(yè)債券類債務利息,地方政府在保證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運轉支出的基礎上,如預算確實不足安排的,依法按照市場化原則處置,經債權人會議同意可以協商采取降低利率水平、利息掛賬等方式處置。

4.2    存量或有債務中的企業(yè)債券類債務

4.2.1   存量擔保債務中的企業(yè)債券類債務

4.2.1.1     債務范圍

4.2.1.1.1   政府擔保債務存量中的企業(yè)債券類債務:是指清理甄別認定的截至2014年末地方政府性債務中,已經納入政府擔保債務范圍的企業(yè)債券類債務。

4.2.1.2     償債責任界定

4.2.1.2.1   債務單位:融資平臺公司等企業(yè)債券類債務的債務人依法承擔企業(yè)債券類債務的償債責任。

4.2.1.2.2   地方政府:按照擔保法、擔保法司法解釋有關規(guī)定,政府對企業(yè)債券類債務的擔保無效。政府對企業(yè)債券類債務的擔保過錯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但最多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政府擔保額小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二分之一的,以擔保額為限。

4.2.1.2.3   依法界定政府責任后,應當及時告知債務人,由債務人向市場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4.2.1.3     償債責任履行

4.2.1.3.1   融資平臺公司等企業(yè)債券類債務的債務人要加強財務管理、拓寬償債資金渠道、統籌安排償債資金。

4.2.1.3.2   對企業(yè)債券類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地方政府可以在最多不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二分之一金額內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具體金額由地方政府、債權人、債務人等參照政府承諾擔保金額、地方財政承受能力等協商確定。

4.2.1.3.3   地方政府賠償可以依法定程序直接安排財政資金,也可以與債權人、債務人協商后采取用政府前期注入融資平臺公司等債務人的資產抵扣等方式。地方政府履行民事賠償責任后,保留對債務人的追償權。

4.2.1.3.4   對債務人償還債務、地方政府履行民事賠償責任等確有困難的企業(yè)債券類債務,鼓勵債務人按照企業(yè)債券類債務有關管理政策進行債務重組,也可以依法通過企業(yè)破產等市場化方式處置。債務處置確實形成的損失,由相關各方協商處理或依法相應承擔。

4.2.2   存量救助債務中的企業(yè)債券類債務

4.2.2.1     債務范圍

4.2.2.1.1   存量救助債務中的企業(yè)債券類債務:是指清理甄別認定的截至2014年末地方政府性債務中,已經納入政府救助債務范圍的企業(yè)債券類債務。

4.2.2.2     償債責任界定

4.2.2.2.1   債務單位:融資平臺公司等企業(yè)債券類債務的債務人依法承擔企業(yè)債券類債務的償債責任。

4.2.2.2.2   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在法律上不承擔救助債務的償債責任,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實施一定救助,但保留對債務人的追償權。

4.2.2.3     償債責任履行

4.2.2.3.1   債務人要加強財務管理、拓寬償債資金渠道、統籌安排償債資金。

4.2.2.3.2   對水電氣熱等公用事業(yè)企業(yè)不能清償的企業(yè)債券類債務本息,地方政府可以給予一定救助。具體救助金額由地方政府根據財政承受能力等確定。對其他企業(yè)原則上不予救助。

4.2.2.3.3   地方政府救助可以依法定程序直接安排財政資金,也可以與債權人、債務人協商后采取政府前期注入債務人的資產抵扣等方式。地方政府救助后,保留對債務人的追償權。

4.2.2.3.4   對債務人償還債務、地方政府救助等確有困難的企業(yè)債券類債務,鼓勵債務人按照企業(yè)債券類債務有關管理政策進行債務重組,也可以依法通過企業(yè)破產等市場化方式處置。債務處置確實形成的損失,由相關各方協商處理或依法相應承擔。


5. 信托類債務


5.1   存量政府債務中的信托類債務

5.1.1   債務范圍

5.1.1.1 存量政府債務中的信托類債務:是指清理甄別認定的截至2014年末地方政府性債務中,已經納入政府存量債務范圍的信托類債務。

5.1.2   償債責任界定

5.1.2.1 債務單位:融資平臺公司等債務單位舉借的信托類債務,由債務人依法承擔償債責任。

5.1.2.2  地方政府:地方政府或其部門舉借的信托類債務,由地方政府依法承擔償債責任。

5.1.2.3  償債責任轉移:對清理甄別認定為政府負有償還責任債務的由5.1.2.1所列債務單位舉借的信托類債務,經地方政府、債權人、債務人協商一致,可以按照合同法第八十四條等有關規(guī)定分類處置:

經地方政府同意,債務人可以向債權人發(fā)出在規(guī)定期限內將信托類債務置換為地方政府債券、相應轉移相關償還義務的要約公告。凡債權人響應要約,同意按照國家有關地方政府債務存量依法置換為政府債券的要求,在規(guī)定期限內將相關債務置換為政府債券的,地方政府不得拒絕相關償還義務轉移。相關償還義務轉移給地方政府的,債務人應將政府前期注入支持債務人舉債的補貼收入、資產或資產變現收入等返還給地方政府。

因債權人不同意在規(guī)定期限內將相關債務依法置換成政府債券,導致合同義務無法轉移的,仍由債務人依法承擔償債責任,相關債務對應的地方政府債務限額由中央統一收回。

5.1.2.4 對按信托法第十一條等規(guī)定認定為自始無效的信托,由信托公司、投資者、債務人等各方按照信托法、合同法等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5.1.3   償債責任履行

5.1.3.1  對合同義務仍由融資平臺公司等原債務人承擔的信托類債務,原債務人要加強財務管理、拓寬償債資金渠道、統籌安排償債資金。債務人無法償還到期信托類債務的,債務人與債權人可以平等協商通過債務展期等方式進行債務重組,也可以依法通過企業(yè)破產等市場化方式處置。政府作為出資人,在出資范圍內承擔有限責任。

5.1.3.2  對合同義務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門承擔的信托類債務,以及按照5.1.2.3將相關償還義務由原債務人轉移給地方政府的信托類債務,地方政府應當督促債務人將地方政府前期注入支持債務人舉債的補貼收入或資產變現收入等償債,尚有不足的,通過預算安排、資產處置等多種方式積極籌措資金償還。

5.1.3.3 地方政府償還5.1.3.2所列信托類債務,應當按照“邊規(guī)范、邊償還”的原則組織重新審核,對利息或承諾回報水平過高的,要與債權人協商修訂合同。

5.1.3.4 經省級政府部門或市縣級政府申請,省級政府在債券置換政策期限內,發(fā)行地方政府債券置換5.1.3.2所列尚未償還的信托類債務。如因政府債券未如期發(fā)行原因,導致信托類債務未能在規(guī)定期限內置換的,地方政府繼續(xù)在今后年度承擔償還責任;如因債權人違約,導致信托類債務未能在規(guī)定期限內置換的,由原債務人承擔償還責任。

5.1.3.5 對5.1.3.4所列信托類債務本金,如在置換債券資金到位前到期,在保證支付需要的前提下,地方政府可以通過庫款墊付;或與信托委托人、受托人協商適當延期至置換債券資金到位之時。

5.1.3.6 地方政府若償還5.1.3.2所列信托類債務本金或利息可能影響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運轉支出的,經與債權人協商,在保證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運轉支出及保障債權人合法權益的基礎上,可以協商修訂合同降低利息或承諾回報水平,或者終止合同。

5.2    存量或有債務中的信托類債務

5.2.1   存量擔保債務中的信托類債務

5.2.1.1     債務范圍

5.2.1.1.1   政府存量擔保債務中的信托類債務:是指清理甄別認定的截至2014年末地方政府性債務中,已經納入政府擔保債務范圍的信托類債務。

5.2.1.2     償債責任界定

5.2.1.2.1   債務單位:融資平臺公司等信托類債務的債務人依法承擔信托類債務的償債責任。

5.2.1.2.2   地方政府:按照擔保法、擔保法司法解釋有關規(guī)定,政府對信托類債務的擔保無效。政府對信托的擔保過錯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但最多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政府擔保額小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二分之一的,以擔保額為限。

5.2.1.3     償債責任履行

5.2.1.3.1   融資平臺公司等信托類債務的債務人要加強財務管理、拓寬償債資金渠道、統籌安排償債資金。

5.2.1.3.2   對債務人信托類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地方政府可以在最多不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二分之一金額內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具體金額由地方政府、債權人、債務人、受托人等參照政府承諾擔保金額、地方財政承受能力等協商確定。

5.2.1.3.3   地方政府賠償可以依法定程序直接安排財政資金,也可以與債權人、債務人協商后采取用政府前期注入融資平臺公司等債務人的資產抵扣等方式。地方政府履行民事賠償責任后,保留對債務人的追償權。

5.2.1.3.4   對債務人償還債務、地方政府履行民事賠償責任等確有困難的信托類債務,通過按照《信托公司管理辦法》第四十九條設立的信托賠償準備金墊付,其中,對債務人延遲兌付本息的,融資平臺公司籌措資金后參照有關罰息規(guī)定給投資者予以補償;或依法通過企業(yè)破產等市場化方式處置。債務處置確實形成的損失,由各方協商處理或依法相應承擔。

5.2.2   存量救助債務中的信托類債務

5.2.2.1     債務范圍

5.2.2.1.1   存量救助債務中的信托類債務:是指清理甄別認定的截至2014年末地方政府性債務中,已經納入政府救助債務范圍的信托類債務。

5.2.2.2     償債責任界定

5.2.2.2.1   債務單位:融資平臺公司等信托類債務的債務人依法承擔信托類債務的償債責任。

5.2.2.2.2   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在法律上不承擔救助債務的償債責任,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實施一定救助,但保留對債務人的追償權。

5.2.2.3     償債責任履行

5.2.2.3.1   債務人要加強財務管理、拓寬償債資金渠道、統籌安排償債資金。

5.2.2.3.2   對公立學校、公立醫(yī)院等公益事業(yè)單位以及水電氣熱等公用事業(yè)企業(yè)不能清償的信托類債務本息,地方政府可以給予一定救助。具體救助金額由地方政府根據財政承受能力等確定。對其他企事業(yè)單位原則上不予救助。

5.2.2.3.3   地方政府救助可以依法定程序直接安排財政資金,也可以與債權人、債務人協商后采取政府前期注入債務人的資產抵扣等方式。地方政府救助后,保留對債務人的追償權。

5.2.2.3.4   對債務人償還債務、地方政府救助等確有困難的信托類債務,債務人與債權人應當依法按照市場化原則處理,可以平等協商通過債務展期等方式實施債務重組,也可以通過企業(yè)破產等方式處置。債務處置確實形成的損失,由各方協商處理或依法相應承擔。


6. 個人借款類債務


6.1   存量政府債務中的個人借款類債務

6.1.1   債務范圍

6.1.1.1 存量政府債務中的個人借款類債務:是指清理甄別認定的截至2014年末地方政府性債務中,已經納入政府債務范圍的面向個人的集資、借款類債務。

6.1.2   償債責任界定

6.1.2.1 債務單位:融資平臺公司等債務單位舉借的個人借款類債務,由債務人依法承擔償債責任。

6.1.2.2  地方政府:地方政府或其部門舉借個人借款類債務的,由地方政府依法承擔償債責任。

6.1.2.3  償債責任轉移:對清理甄別認定為政府負有償還責任債務的由6.1.2.1所列債務單位舉借的個人借款類債務,經地方政府、債權人、債務人協商一致,可以按照合同法第八十四條等有關規(guī)定分類處置:

凡債權人同意按照國家有關地方政府債務存量依法轉化為政府債券的要求,在規(guī)定期限內將相關債務置換為政府債券的,地方政府不得拒絕相關償還義務轉移。相關償還義務轉移給地方政府的,債務人應當將政府前期注入支持債務人舉債的補貼收入、資產或資產變現收入等返還給地方政府。

因債權人不同意在規(guī)定期限內將相關債務依法置換成政府債券,導致合同義務無法轉移的,仍由債務人依法承擔償債責任,相關債務對應的地方政府債務限額由中央統一收回。

6.1.3   償債責任履行

6.1.3.1  對合同義務仍由融資平臺公司等原債務人承擔的個人借款類債務,原債務人要加強財務管理、拓寬償債資金渠道、統籌安排償債資金。其中,對存在違法違規(guī)集資情況的,原債務人應當及時退還尚未使用的集資所得資金。

6.1.3.2  債務人無法償還到期個人借款類債務的,由債務人與債權人平等協商通過債務展期等方式進行債務重組,也可以依法通過企業(yè)破產等市場化方式處置。政府作為出資人,在出資范圍內承擔有限責任。

6.1.3.3  對合同義務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門承擔的個人借款類債務,以及按照6.1.2.3將相關償還義務由原債務人轉移給地方政府的個人借款類債務,地方政府應當督促債務人將地方政府前期注入支持債務人舉債的補貼收入或資產變現收入等償債,尚有不足的,通過預算安排、資產處置等多種方式積極籌措資金償還。

6.1.3.4 經省級政府部門或市縣級政府申請,省級政府在債券置換政策期限內,發(fā)行地方政府債券置換6.1.3.3所列尚未償還的個人借款類債務。如因政府債券未如期發(fā)行原因,導致個人借款類債務未能在規(guī)定期限內置換的,地方政府繼續(xù)在今后年度承擔償還責任;如因債權人違約,導致個人借款類債務未能在規(guī)定期限內置換的,由原債務人承擔償還責任。

6.1.3.5 對6.1.3.4所列個人借款類債務本金,如在置換債券資金到位前到期,在保證支付需要的前提下,地方政府可以通過庫款墊付,或者與債權人協商將個人借款類債務適當延期至置換債券資金到位之時。

6.1.3.6 地方政府若償還6.1.3.3所列個人借款類債務本金或利息可能影響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運轉支出的,經與債權人協商,在保證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運轉支出及保障債權人合法權益的基礎上,可以協商修訂合同降低利率或承諾回報水平,對尚未竣工項目暫停建設、終止合同,確需建設的通過其他低成本資金安排。

6.1.3.7 對個人借款類債務中還未支出使用的資金,要與債權人進行協商及時償還。對債務利息高于國家規(guī)定的銀行同類貸款年利率上限(36%)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受法律保護,政府不承擔償付責任。涉及非法集資的,地方政府要果斷采取措施,依法妥善處置,維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防止引發(fā)群體性事件。

6.2    存量或有債務中的個人借款類債務

6.2.1   存量擔保債務中的個人借款類債務

6.2.1.1     債務范圍

6.2.1.1.1   存量擔保債務中的個人借款類債務:是指清理甄別認定的截至2014年末地方政府性債務中,已經納入政府擔保債務范圍的個人借款類債務。

6.2.1.2     償債責任界定

6.2.1.2.1   債務單位:融資平臺公司等個人借款類債務的債務人依法承擔個人借款類債務的償債責任。

6.2.1.2.2   地方政府:按照擔保法、擔保法司法解釋有關規(guī)定,政府對個人借款類債務的擔保無效。政府對個人借款類債務的擔保過錯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但最多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

6.2.1.3     償債責任履行

6.2.1.3.1   融資平臺公司等個人借款類債務的債務人要加強財務管理、拓寬償債資金渠道、統籌安排償債資金。其中,對存在違法違規(guī)集資情況的,應當及時退還尚未使用的集資所得資金。

6.2.1.3.2   對債務人個人借款類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地方政府可以在最多不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二分之一金額內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具體金額由地方政府、債權人、債務人參照政府承諾擔保金額、地方財政承受能力等協商確定。

6.2.1.3.3   地方政府賠償可以依法定程序直接安排財政資金,也可以與債權人、債務人協商后采取用政府前期注入融資平臺公司等債務人的資產抵扣等方式。地方政府履行民事賠償責任后,保留對債務人的追償權。

6.2.1.3.4   對債務人償還債務、地方政府履行民事賠償責任等確有困難的個人借款類債務,債務人與債權人可以平等協商通過債務展期等方式進行債務重組,也可以依法通過企業(yè)破產等市場化方式處置。債務處置確實形成的損失,由各方協商處理或依法相應承擔。

6.2.2   存量救助債務中的個人借款類債務

6.2.2.1     債務范圍

6.2.2.1.1   存量救助債務中的個人借款類債務:是指清理甄別認定的截至2014年末地方政府性債務中,已經納入政府救助債務范圍的個人借款類債務。

6.2.2.2     償債責任界定

6.2.2.2.1   債務單位:融資平臺公司等個人借款類債務的債務人依法承擔個人借款類債務的償債責任。

6.2.2.2.2   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在法律上不承擔救助債務的償債責任,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實施一定救助,但保留對債務人的追償權。

6.2.2.3     償債責任履行

6.2.2.3.1   債務人要加強財務管理、拓寬償債資金渠道、統籌安排償債資金。

6.2.2.3.2   對公立學校、公立醫(yī)院等公益事業(yè)單位以及水電氣熱等公用事業(yè)企業(yè)不能清償的個人借款類債務本息,地方政府可以給予一定救助。具體救助金額由地方政府根據財政承受能力等確定。對其他企事業(yè)單位原則上不予救助。

6.2.2.3.3   對于債權人是不特定社會公眾的個人集資債務,為避免造成較大的社會不良影響,政府可以實行臨時應急救助。地方財政安排墊資償還的,應當由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等債務人事后通過經營收益、資產處置收入等歸還。

6.2.2.3.4   地方政府救助可以依法定程序直接安排財政資金,也可以與債權人、債務人協商后采取政府前期注入債務人的資產抵扣等方式。地方政府救助后,保留對債務人的追償權。

6.2.2.3.5   對債務人償還債務、地方政府救助等確有困難的個人借款類債務,債務人與債權人應當依法按照市場化原則處理,可以平等協商通過債務展期等方式實施債務重組,也可以通過企業(yè)破產等方式處置。債務處置確實形成的損失,由各方協商處理或依法相應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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