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改價格〔2016〕352號《國家發(fā)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電子往來臺灣通行證收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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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fā)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電子往來臺灣通行證收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
發(fā)改價格〔2016〕352號
公安部,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發(fā)展改革委、物價局、財政廳(局):
公安部《關于商請調整電子往來臺灣通行證收費標準的函》(公境〔2015〕426號)、《關于商請確定一次有效往來臺灣通行證收費標準和分成比例的函》(公境〔2015〕2185號)收悉。經研究,現(xiàn)就電子往來臺灣通行證收費標準等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公安機關在辦理電子往來臺灣通行證(卡式)時,向申請人收取通行證工本費,收費標準為每證100元。
二、公安機關在辦理一次有效往來臺灣通行證時,向申請人收取通行證工本費,收費標準為每證20元。
三、收費單位應按財務隸屬關系分別使用中央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財政部門統(tǒng)一印制的票據(jù)。
四、收費單位應嚴格按照上述規(guī)定收費,不得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擴大收費范圍、提高收費標準或加收其他任何費用,并自覺接受價格、財政部門的監(jiān)督檢查。
五、上述規(guī)定自本通知發(fā)布之日起執(zhí)行。
國家發(fā)展改革委
財政部
2016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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