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清字〔1999〕14號《關于做好日常清產核資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關于做好日常清產核資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已失效〕
頒布時間:1998-09-21 失效時間2006-3-30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有資產管理局(辦公室)、清產核資辦公室,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適應企業(yè)“改革、改組、改造和加強管理”的要求,積極配合機構改革和政企分開等工作,各地區(qū)和有關部門正在積極組織開展日常清產核資工作。為認真規(guī)范各地區(qū)、各部門的日常清產核資工作,依據(jù)《公司法》、《會計法》等法律法規(guī)及國家現(xiàn)行清產核資政策制度的規(guī)定,現(xiàn)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開展日常清產核資工作,是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清產核資“制度化、規(guī)范化、經?;?rdquo;要求的一項具體工作措施,也是密切配合各項改革工作、真實反映企業(yè)(單位)的財產狀況、維護各方的合法權益、促進企業(yè)(單位)加強基礎管理和不斷提高經濟效益的一項重要基礎工作。各級清產核資機構必須高度重視,將組織開展日常清產核資列入工作日程,認真制定工作計劃,及時落實工作措施,積極穩(wěn)妥地組織做好各項工作。
二、組織開展日常清產核資的企業(yè)(單位),均應由同級清產核資機構根據(jù)國家規(guī)定列入年度工作計劃,或由企業(yè)(單位)及企業(yè)(單位)主管部門申請報經清產核資機構確定。具體工作范圍如下:
(一)根據(jù)國家專項工作的要求,由國家確定需統(tǒng)一進行清產核資的。如配合國家規(guī)定會計師事務所與掛靠單位脫鉤工作,統(tǒng)一開展清產核資。
(二)各級人民政府根據(jù)實際工作需要,指定特定范圍企業(yè)(單位)需統(tǒng)一進行清產核資的。如配合地方政府規(guī)定有關行業(yè)進行清理整頓等工作,組織開展清產核資。
(三)企業(yè)(單位)發(fā)生特定行為和產權變動情況,根據(jù)《公司法》、《會計法》等法律法規(guī),必須組織進行清產核資工作。
(四)企業(yè)(單位)財務和帳務發(fā)生異常情況,由清產核資機構批準進行清產核資的。如財政、審計等部門在日常管理和審計中發(fā)現(xiàn)企業(yè)(單位)帳實嚴重不符、會計信息虛假,必須開展清產核資,對企業(yè)(單位)重新建帳或帳務調整。
(五)企業(yè)(單位)由于資產損失和資金掛帳嚴重,申請核銷國家資本金,報經清產核資機構批準開展清產核資工作。
三、企業(yè)(單位)的日常清產核資工作,由各地區(qū)清產核資機構和各部門按照“統(tǒng)一領導、分級管理、各負其責”的組織原則進行。
(一)財政部清產核資辦公室統(tǒng)一負責全國清產核資工作組織,制定全國清產核資方針政策、制度和辦法,具體負責中央企業(yè)(單位)日常清產核資工作的指導,對其清產核資各項工作結果進行確認或審批。
(二)地方各級清產核資機構依據(jù)國家有關清產核資方針政策、制度和辦法,制定本地區(qū)工作方案和實施辦法,具體負責本地區(qū)企業(yè)(單位)日常清產核資工作的指導,對其清產核資各項工作結果進行確認或審批。
(三)企業(yè)(單位)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和指導所屬企業(yè)(單位)日常清產核資工作的具體實施,并對其清產核資結果進行初審或復核。
四、各地區(qū)、各部門在組織日常清產核資工作中,對其具體工作內容可按照全國清產核資制度和辦法,以及結合本地區(qū)、本部門工作實際組織實施。
(一)關于資產清查工作。企業(yè)(單位)在開展日常清產核資中,要對各類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進行全面的清理、登記、核對和查實,要做到見物就點、是帳就清,不重不漏、不留死角;對查出的問題,不打埋伏,如實上報;對清查出的各種資產的盤盈、盤虧、報廢等,在按規(guī)定進行必要技術鑒定后,及時提出處理意見,按規(guī)定權限申報審批。
(二)關于產權界定工作。企業(yè)(單位)在開展日常清產核資中,產權界定工作遵循“誰投資、誰所有、誰受益”和“依法確認、尊重歷史”的原則,認真執(zhí)行國家清產核資有關政策,維護各方合法權益。凡在以往清產核資中,經各級清產核資機構確認的產權界定結果,一般不再重新進行產權界定;但界定雙方均對原界定結果提出異議或有新問題出現(xiàn)的,可重新進行界定;企業(yè)(單位)在全國性清產核資中,沒有進行產權界定的,在日常清產核資中要按照全國清產核資的有關規(guī)定和工作程序進行界定補課。
(三)關于價值重估工作。價值重估工作是指企業(yè)(單位)在清產核資工作中,對帳實背離較大的主要固定資產價值按國家統(tǒng)一規(guī)定的方法和標準進行重新估價。凡在以往清產核資中,企業(yè)(單位)已經開展過固定資產價值重估和土地估價的,在日常清產核資中只進行復核;企業(yè)(單位)在全國性清產核資中沒有開展固定資產價值重估和土地估價的,在日常清產核資中應按照全國清產核資有關規(guī)定和工作程序組織進行價值重估和土地估價工作。
(四)關于資金核實工作。在資金核實工作中,各級清產核資機構必須準確核實企業(yè)(單位)資產盤盈、財產損失和資金掛帳,正確執(zhí)行現(xiàn)行財務會計制度規(guī)定和有關清產核資政策,按規(guī)定程序做好申報和審批,認真核定企業(yè)(單位)國有資本金和核實國有資產價值總量。
五、各地區(qū)、各部門在組織企業(yè)(單位)開展日常清產核資工作中,可根據(jù)不同地區(qū)、不同部門或不同企業(yè)(單位)的實際情況和工作需要,對清產核資工作內容和工作范圍進行適當調整。當前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國務院關于城鎮(zhèn)集體企業(yè)清產核資總體工作要求,認真做好集體企業(yè)的清產核資工作,全面摸清集體經濟“家底”,明確其財產所有權的歸屬,幫助解決企業(yè)困難,為企業(yè)改革和發(fā)展奠定基礎。
(二)配合財政部財會協(xié)字〔1998〕22號《關于執(zhí)行證券、期貨相關業(yè)務的會計師事務所與掛靠單位脫鉤的通知》等文件的要求,認真組織做好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事務所與掛靠單位脫鉤工作中的清產核資工作。
(三)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統(tǒng)一部署,積極配合做好黨政機關、軍隊、武警部隊與所辦公司和掛靠公司完全脫鉤工作中的清產核資或資產清查工作。
(四)按照《公司法》第一章第七條規(guī)定的國有企業(yè)改建為公司必須“有步驟地清產核資、界定產權、清理債權債務”的要求,配合做好改制等產權變動企業(yè)的清產核資工作。
(五)各級人民政府指定范圍內的企業(yè)(單位)重新組織開展清產核資,以及在國有資產年報統(tǒng)計檢查中發(fā)現(xiàn)企業(yè)(單位)帳實嚴重不符、會計信息虛假和長期嚴重虧損必須重新開展清產核資工作。
六、各地區(qū)、各部門對列入日常清產核資工作范圍的企業(yè)(單位)組織開展清產核資,須按以下程序組織工作:
(一)成立清產核資領導機構,制定具體工作方案,并根據(jù)清產核資各項工作任務需要抽調財會管理、技術管理、設備管理、倉庫保管等專業(yè)人員若干工作小組。
(二)企業(yè)(單位)清產核資領導機構和工作小組要認真組織學習清產核資各項方針政策和制度、辦法,并根據(jù)具體情況選擇合適的資產清查時間點及清查時間,報經同級清產核資機構批準后執(zhí)行。
(三)企業(yè)(單位)依據(jù)確定的清產核資的各項工作內容和工作要求,對各類資產和帳務進行全面清查,認真清理債權債務,按規(guī)定做好價值重估、產權界定、資金核實等階段工作。
(四)整理有關材料,如實填報有關資產清查報表、產權界定申報表、資金核實申報(審批)表,報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同級清產核資機構進行確認或審批(無主管部門的直接報清產核資機構)。
(五)企業(yè)(單位)依據(jù)同級清產核資機構的批復結果,進行有關帳務處理,認真做好建章建制工作。在清產核資完成后到產權登記管理部門重新辦理產權登記手續(xù)。
七、各地區(qū)、各部門在組織開展日常清產核資工作中,應嚴格執(zhí)行國家現(xiàn)行財務會計制度及國家清產核資政策、制度;對清產核資工作中清理出的財產損失的確認與核銷,在新辦法未出臺前,仍執(zhí)行全國清產核資原有的審批程序。
八、各地區(qū)、各部門在組織開展日常清產核資中,基礎報表和工作申報表由省級清產核資機構根據(jù)具體情況自行制發(fā);匯總報表統(tǒng)一填報當年資產年報。
九、開展日常清產核資的企業(yè)(單位)及相關會計師(審計)事務所等中介機構,要嚴格執(zhí)行國家制定的清產核資政策、制度和規(guī)定。各級清產核資機構要加強對企業(yè)(單位)日常清產核資各項工作的監(jiān)督和檢查,嚴肅工作紀律。
(一)對在清產核資工作中走過場、弄虛作假的企業(yè)(單位),依據(jù)全國清產核資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責令其推倒重來,必要時各級清產核資機構可委托中介機構對其進行全面的清產核資,所需費用全部由該企業(yè)自行負擔。
(二)對在清產核資工作中不嚴格執(zhí)行國家制定的清產核資政策、制度和規(guī)定,弄虛作假、玩忽職守的清產核資機構和個人,依據(jù)全國清產核資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給予嚴肅處理,并追究有關領導和當事人的責任。
(三)對提供虛假財務會計資料、弄虛作假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要按照《會計法》、《審計法》等法律法規(guī)嚴肅查處,情節(jié)嚴重的要追究法律責任。
(四)在日常清產核資工作中禁止以各種名目向企業(yè)(單位)收費,對以清產核資名義向企業(yè)亂收費的部門和單位,各級清產核資機構應依據(jù)全國清產核資有關紀律規(guī)定予以嚴肅處理。
十、各地區(qū)、各部門清產核資機構要在每年年初認真制訂本地區(qū)、本部門日常清產核資工作計劃,年終要進行全面總結。計劃和總結要及時報送財政部清產核資辦公室備案。財政部清產核資辦公室對各地區(qū)、各部門日常清產核資工作情況將定期組織檢查和抽查。
十一、各地區(qū)、各部門應根據(jù)本通知精神,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規(guī)范工作行為。
![鄭州外資企業(yè)服務中心微信公眾號](http://m.per-better.com/weixin.jpg)
掃描二維碼 關注我們
本文鏈接:http://m.per-better.com/law/4450.html
本文關鍵詞: 財清字〔1999〕14號, 日常清產核資, 關問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