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公告2015年第30號《關于對原產于歐盟的進口碳鋼緊固件征收反傾銷稅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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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對原產于歐盟的進口碳鋼緊固件征收反傾銷稅的公告
海關總署公告2015年第30號
2010年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自2010年6月29日起對原產于歐盟的進口碳鋼緊固件征收反傾銷稅,期限為5年。征稅期限屆滿之際,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在該反傾銷措施期終復審期間對原產于歐盟的進口碳鋼緊固件繼續(xù)征收反傾銷稅?,F(xiàn)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自2015年6月29日起,海關對申報進口原產于歐盟的碳鋼緊固件(稅則號列:73181200, 73181400, 73181510, 73181590,73182100和73182200),繼續(xù)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公告2010年第38號、2011年第56號和2011年第84號相關規(guī)定征收反傾銷稅。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15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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