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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庫〔2014〕120號《財政部關于加強中央預算單位批量集中采購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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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于加強中央預算單位批量集中采購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


財庫〔2014〕120號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xié)辦公廳,高法院,高檢院,有關人民團體,中共中央直屬機關采購中心、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采購中心、全國人大機關采購中心,國家稅務總局集中采購中心、海關總署物資裝備采購中心、中國人民銀行集中采購中心、公安部警用裝備采購中心:

為進一步深化中央預算單位批量集中采購工作,強化合同和履約管理,提高采購效率,推動落實《中央預算單位批量集中采購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13〕109號)和《財政部辦公廳關于中央預算單位實施批量集中采購工作的通知》(財辦庫〔2013〕334號),現(xiàn)就批量集中采購執(zhí)行中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批量集中采購品目的適用范圍遵循國務院辦公廳定期發(fā)布的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自2014年12月1日起,傳真機、掃描儀、碎紙機不再納入批量集中采購范圍。

二、集中采購機構可以根據采購品目的不同需求特點和計劃數(shù)量,靈活選擇采購方式,不斷提高批量集中采購效率和服務質量。采購活動無法在預定時間內完成的,集中采購機構應當以適當方式通知中央預算單位;出現(xiàn)采購活動失敗情形的,集中采購機構應當在中國政府采購網上公告后重新組織采購;因采購需求原因無法重新組織采購的,集中采購機構應當及時通知中央預算單位修改采購需求。

三、集中采購機構擬定的采購文件應當包含其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的框架協(xié)議和采購人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的采購合同文本,并對簽訂框架協(xié)議、采購合同以及送貨的時間做出明確的約定??蚣軈f(xié)議應當列明集中采購機構和中標(成交)供應商的權利和義務;采購合同簽訂、履行的期限和要求;無正當理由不依法簽訂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義務的責任和救濟措施等。采購合同文本應當詳細列明中央預算單位、中標(成交)供應商及其授權供應商的權利和義務、產品名稱、數(shù)量、質量、價格、履行期限以及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爭議解決方法等內容。

四、集中采購機構應當在中標(成交)結果公告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框架協(xié)議。中標(成交)供應商無正當理由拒不簽訂框架協(xié)議的,集中采購機構可以與排位在中標(成交)供應商之后第一位的候選供應商簽訂框架協(xié)議,并予公告,同時將有關情況報財政部處理。

五、框架協(xié)議簽訂后,中標(成交)供應商或其授權供應商應當在中標(成交)結果公告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主動與中央預算單位聯(lián)系,根據采購文件約定的內容簽訂采購合同,并在中標(成交)結果公告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送貨。因中央預算單位原因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簽訂合同的,供應商應當將書面催告文件提交集中采購機構協(xié)調處理,經協(xié)調后中央預算單位仍拒不簽約的,供應商可以依法不再與其簽訂采購合同。采購合同簽訂后,中央預算單位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中標(成交)供應商可以依法解除合同,并依照法律規(guī)定及合同約定追究對方的違約責任,同時將相關情況書面反饋給集中采購機構。

六、因中標(成交)供應商原因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簽訂采購合同的,中央預算單位應當將書面催告文件提交集中采購機構協(xié)調處理,經協(xié)調后,供應商仍拒不簽約的,中央預算單位可以依法不再與其簽訂采購合同,并在預算金額內通過協(xié)議供貨購買。采購合同簽訂后,中標(成交)供應商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中央預算單位可以依法解除合同,并依照法律規(guī)定及合同約定追究對方的違約責任,同時將相關情況書面反饋給集中采購機構。

七、集中采購機構應當根據框架協(xié)議,加強對批量集中采購項目的執(zhí)行管理,督促中央預算單位、中標(成交)供應商在規(guī)定時間內簽訂采購合同,督促中標(成交)供應商在規(guī)定時間內完成送貨,協(xié)調處理合同簽訂、履約過程中出現(xiàn)的問題,提請財政部對中央預算單位、供應商的違法違規(guī)問題進行處理。

八、集中采購機構不依法簽訂框架協(xié)議或者中央預算單位不依法簽訂采購合同的,財政部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71條的規(guī)定,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中標(成交)供應商不依法簽訂框架協(xié)議或者采購合同、拒絕履行框架協(xié)議或者合同義務的,財政部將依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8號)第75條、《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號)第54條的規(guī)定,將中標(成交)供應商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其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并予以通報。

九、本通知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各單位在填報計劃時如遇口徑等政策問題,請及時與財政部國庫司政府采購管理一處聯(lián)系。如遇供應商送貨等履約問題,請及時與集中采購機構聯(lián)系。如遇系統(tǒng)軟件操作問題請及時與中軟公司聯(lián)系。

財政部國庫司政府采購管理一處 010-68553724;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采購中心 010-83084967,63099478(空調);中共中央直屬機關采購中心010-82273285;中軟公司4008101996。
 

 


財政部

2014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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