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資管〔2020〕12號《水利部辦公廳關于做好長江流域(含太湖流域)取水工程(設施)核查登記整改提升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辦公廳關于做好長江流域(含太湖流域)取水工程(設施)核查登記整改提升工作的通知
辦資管〔2020〕12號
水利部長江水利委員會、太湖流域管理局,青海、西藏、四川、云南、重慶、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江蘇、上海、貴州、甘肅、陜西、河南、廣西、廣東、浙江、福建?。ㄗ灾螀^(qū)、直轄市)水利(水務)廳(局):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長江經(jīng)濟帶發(fā)展“共抓大保護、不搞大開發(fā)”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實“水利工程補短板、水利行業(yè)強監(jiān)管”水利改革發(fā)展總基調(diào),全面規(guī)范和加強長江流域取用水管理,2019年,水利部部署開展了長江流域取水工程(設施)核查登記工作,太湖流域也同步部署開展了核查登記工作。目前,核查登記階段工作已完成,基本摸清了管理存在的問題。為做好下階段問題整改提升工作,現(xiàn)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總體目標
針對此次長江流域(包括太湖流域)核查登記反映出的水資源開發(fā)利用和管理方面的問題,分類施策推進整改,依法規(guī)范取用水行為。2020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整改階段任務,推進流域水資源開發(fā)利用秩序明顯好轉(zhuǎn)。在整改工作基礎上,建立健全監(jiān)管長效機制,提高水資源管理能力和水平,強化水資源剛性約束,促進長江流域水資源的可持續(xù)利用和有效保護。
二、主要任務
(一)問題復核認定
針對取水工程(設施)核查登記結果,重點梳理、復核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是否存在違反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的禁止性取水行為;是否存在未依法履行取水許可審批手續(xù)問題;是否存在未依照批準的取水許可規(guī)定條件取水問題;是否存在違反取水許可有關監(jiān)督管理規(guī)定問題。要對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對取水單位或個人建設的取水工程(設施)研究提出保留、退出和整改的復核意見,建立整改問題臺賬(見附件1),按縣、市、省逐級上報審核,經(jīng)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確認。長江水利委員會和太湖流域管理局負責對其審批、發(fā)證的取水工程(設施)進行問題復核和認定。
對認定為退出類和整改類的取水工程(設施),取水單位或個人已辦理取水許可相關手續(xù)的,按照“誰審批、誰監(jiān)管”原則,建立整改問題臺賬,組織開展整改;未辦理取水許可相關手續(xù)的,按照“屬地原則”,由取水口所在地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取水許可審批權限建議;取水口跨行政區(qū)的,由上一級部門提出審批權限建議;審批權限涉及長江水利委員會和太湖流域管理局的,由有關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商長江水利委員會、太湖流域管理局確定。
(二)分類實施整改
1.保留類
取水單位或個人開發(fā)利用水資源,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其取水工程(設施)予以保留:一是符合法律法規(guī)等有關規(guī)定,不屬于禁止開發(fā)性行為;二是依法履行了取水許可審批手續(xù);三是水資源開發(fā)利用行為符合取水許可審批和監(jiān)管要求。
2.退出類
取水單位或個人開發(fā)利用水資源,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其取水工程(設施)應列為退出類。《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或規(guī)范性文件明確列為禁止性開發(fā)利用水資源行為的;《產(chǎn)業(yè)結構調(diào)整指導目錄》中明確為淘汰類的落后工藝、技術、產(chǎn)品及裝備的;水利、生態(tài)環(huán)境等領域?qū)m椪涡袆右汛_定為退出類的,包括長江經(jīng)濟帶沿江取水口排污口和應急水源布局規(guī)劃中已確定為取水口關?;蜻w建的取水工程(設施),長江經(jīng)濟帶小水電清理整改中已確定為退出類且無其他生產(chǎn)生活用水功能的水電站,長江干流岸線利用項目清理整治中已認定為拆除取締的取水設施(含取排結合);其他法律法規(guī)等規(guī)定的禁止開發(fā)利用水資源的行為。對于列入退出類的取水工程(設施),要明確退出時間,制定退出方案;明確是否需依法補償以及補償標準、補償方式等,必要時應進行社會風險評估。
3.整改類
未列入退出類、保留類,取水單位或個人水資源開發(fā)利用存在以下問題,取水工程(設施)列為整改類。未取得取水許可證擅自取水,或取水許可證逾期未辦理延續(xù)手續(xù)仍取水的;已取得取水申請批準文件,取水工程(設施)建成并投入運行,但未按規(guī)定依法申領取水許可證取水的;超許可或計劃水量取水的;未經(jīng)批準擅自轉(zhuǎn)讓取水權的;取水許可事項變更未履行手續(xù)的;未安裝取水計量設施、計量設施不合格或者運行不正常、計量設施未定期檢定或核準的;取水單位或個人拒不繳納、拖延繳納或者拖欠水資源費(稅)的;水庫、水電站等蓄水類工程下泄流量不符合最小下泄流量管控、水量調(diào)度要求的;其他違反取水許可監(jiān)督管理規(guī)定的取用水行為。
列入整改類的取水工程(設施),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或流域管理機構按照管理權限,建立問題臺賬,依據(jù)相關法律法規(guī)有關規(guī)定,明確整改內(nèi)容、具體措施、工作分工和進度安排,組織取水單位或個人限期進行整改,并對照問題臺賬建立銷號制度,確保問題整改到位。對于整改過程中群眾反映或媒體曝光的取用水違法違規(guī)行為,各地應主動納入整改范圍。\
(三)鞏固提升
各地要以取水工程(設施)核查登記工作為契機,針對取用水監(jiān)管存在的問題,舉一反三,全面抓好整改,不斷提升管理水平。要按照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有關要求,建立健全水資源管理責任制,落實人員和經(jīng)費,支撐保障水資源管理工作,切實將取水許可事中事后監(jiān)管措施落實到位。要加快推進取水許可電子證照推廣應用,運用信息化手段,提升監(jiān)管能力和服務水平。
三、整改時限及責任分工
(一)整改時限
1.2020年2月10日前,市、縣兩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將整改問題臺賬逐級上報至各有關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
2.2020年2月15日前,各有關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完成整改問題臺賬審核。
3.2020年2月29日前,長江水利委員會、太湖流域管理局和各有關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分別將整改提升實施方案報送水利部。
4.2020年6月30日前,完成整改工作。各有關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將本省區(qū)整改情況報水利部,并抄送相關流域管理機構,其中流域管理機構整改情況由流域管理機構報送水利部。對于確實難以按期整改到位的,要說明原因,作出具體整改安排,明確完成時限。原則上,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全部整改任務。
(二)責任分工
1.各有關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牽頭組織開展本行政區(qū)域取水工程(設施)核查登記整改提升工作。
2.長江水利委員會、太湖流域管理局負責取水許可管理權限范圍內(nèi)的取水工程(設施)存在問題的整改提升工作。通過暗訪、重點抽查和專項督查等方式,對流域內(nèi)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整改落實情況進行督導。
3.水利部指導做好長江流域取水工程(設施)核查登記工作,研究解決整改過程中涉及的重大問題。
四、有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本次取水工程(設施)核查登記整改提升工作涉及面廣、任務重、要求高。長江水利委員會、太湖流域管理局和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高度重視,精心組織,強化責任,周密部署,確保按期完成任務。有關工作完成情況將納入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年度考核。
(二)強化監(jiān)督檢查。長江水利委員會、太湖流域管理局和各有關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工作跟蹤督查和指導,采取暗訪、抽查檢查等方式,推動整改提升工作落實,及時掌握工作進展情況和成效。對于重點問題要掛牌督辦,確保整改到位。對于整改工作弄虛作假、慢作為和不作為、組織不力的,將予以約談、通報和依法問責。
(三)建立月報制度。為及時掌握工作進展情況,從2020年3月起,請各有關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每月月底前將整改提升工作進展情況(見附件2)報長江水利委員會、太湖流域管理局,長江水利委員會和太湖流域管理局將按月通報各地整改提升工作進展情況。
水利部辦公廳
2020年1月15日
附件:
1.___________?。ㄗ灾螀^(qū)、直轄市)長江流域(含太湖流 域)取水工程(設施)核查登記整改問題臺賬
2.___________?。ㄗ灾螀^(qū)、直轄市)長江流域(含太湖流 域)取水工程(設施)核查登記整改進展情況統(tǒng)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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