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關于飛機航空器材包修稅收征管有關問題的公告》 海關總署公告2016年第6號(全文)
海關總署關于飛機航空器材包修稅收征管有關問題的公告
海關總署公告2016年第6號 2016-1-29
為進一步明確飛機航空器材包修(以下簡稱“航材包修”)管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征稅管理辦法》等相關規(guī)定,對航材包修的稅收征管要求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稱“航材包修”,是指國內航空公司與境外包修服務供應商簽訂包修合同,由包修服務供應商在包修合同約定范圍內,以修理航材或者交換航材的方式提供維修保障服務,國內航空公司按包修合同約定,分期向境外包修服務供應商支付“一攬子”包修費。
修理航材方式,指國內航空公司的航材損壞后,送包修服務供應商維修,維修后再退還國內航空公司,航材所有權不發(fā)生轉移。
交換航材方式,指國內航空公司的航材損壞后,包修服務供應商向國內航空公司提供其他可用航材用以替換,可用航材和損壞航材的所有權發(fā)生互換。
二、海關對包修合同項下支付的包修費征稅,不對實際進出境航材征稅。
海關按“修理物品”方式對實際進出境航材進行監(jiān)管,以各期實際進出境航材分攤的包修費為征稅對象,征稅周期為國內航空公司按照包修合同約定的分期支付包修費周期。
三、國內航空公司在申請辦理航材包修業(yè)務前,需提供航材包修合同、備件清單、書面說明(包括包修范圍、維修方式、維修費用計算方式及支付方式)等資料,填寫《航材包修業(yè)務情況表》(附件1)提交國內航空公司所在地直屬海關業(yè)務現(xiàn)場(以下稱“屬地海關”),同時做好航材包修業(yè)務檔案備海關核查。
四、國內航空公司在航材包修業(yè)務下實際進出境航材進行申報時,應在進出口報關單貿易方式欄目填寫“1300修理物品”;在“備注欄”欄目注明《航材包修業(yè)務情況表》編號、“航材包修”字樣、航材包修合同號;在“合同協(xié)議號”欄目填寫包修合同號。
五、國內航空公司應在申報當期包修費納稅手續(xù)前,按照以下公式將當期包修費分攤至每項實際進出境航材,并填寫《航材包修維修費用申報清單》(附件2):
當期每項實際進出境航材分攤的包修費=當期支付的總包修費×(該項航材實際貨值/當期實際進出境航材總貨值)。
六、為簡化征稅手續(xù)、方便操作,航材包修業(yè)務采用國內航空公司自報、屬地海關復核的方式進行管理。
國內航空公司應在《航材包修業(yè)務情況表》規(guī)定的支付包修費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持以下資料,向屬地海關辦理申報納稅手續(xù):
(一)《航材包修業(yè)務情況表》;
(二)《航材包修維修費用申報清單》;
(三)當期實際進出境航材進出口報關單復印件;
(四)實際進出境航材的進出口合同、發(fā)票、運輸單據(jù)、裝箱單等商業(yè)單據(jù);
(五)支付的包修費發(fā)票、包修合同;
(六)海關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經屬地海關復核當期包修費分攤無誤后,國內航空公司以“1300修理物品”方式逐項申報當期包修費用。在報關單“備注欄”欄目注明《航材包修業(yè)務情況表》編號、包修費用適用時段、航材包修項目名稱、“航材包修費”字樣、當期實際進出境航材報關單號;在“合同協(xié)議號”欄目填寫相應的航材包修合同號;在運輸方式欄目“其他9”。
七、若當期包修合同下無實際進出境航材,可將當期包修費累計至有實際進出境航材時合并分攤。
八、對于包修合同中規(guī)定,需在某個固定時間按照實際飛行小時數(shù)或其他約定參數(shù)對某段時間內的包修費進行調整的,可將調整費用累計至下期包修費中合并分攤。
如果航材涉及飛機租賃的,在飛機租賃結束時,承租人因未達到雙方約定的交機狀態(tài)而由承租人承擔的維修檢修(退租檢)費,應在包修費中予以扣除,按租金計入完稅價格并計征稅款。
九、航材包修合同在執(zhí)行期間發(fā)生變更的,國內航空公司應在航材包修合同變更生效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持變更后的航材包修合同、備件清單、書面說明(包括包修范圍、維修方式、維修費用計算方式及支付方式)等資料,重新填寫《航材包修業(yè)務情況表》向原提交的屬地海關辦理包修業(yè)務變更手續(xù)。
十、航材包修合同執(zhí)行完畢后,國內航空公司應在一個月內在屬地海關辦理相關核銷手續(xù)。
十一、國內航空公司包修合同項下航材實際進出境涉及多個直屬海關的,由屬地海關對包修合同進行存檔和征稅,其他直屬海關按照第四款規(guī)定為國內航空公司辦理航材實際進出境手續(xù)。
十二、對于本公告施行前已經提交的飛機航空器材包修合同,國內航空公司應在本公告施行之日起3個月內按照公告要求重新向海關提交。
本公告自2016年1月29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略)
1.航材包修業(yè)務情況備案表
2.航材包修維修費用申報清單
海關總署
2016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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