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政函〔2021〕69號《吉林省人民政府關于發(fā)布全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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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關于發(fā)布全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
吉政函〔2021〕69號
各市(州)人民政府,長白山管委會,長春新區(qū)、中韓(長春)國際合作示范區(qū)管委會,各縣(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辦、各直屬機構:
經(jīng)研究,決定調整我省最低工資標準,現(xiàn)公布如下:
長春市區(qū)月最低工資標準為1880元,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資標準為19元/小時;吉林、松原市區(qū),延吉市、琿春市月最低工資標準為1760元,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資標準為18元/小時;四平、遼源、通化、白山市區(qū)和前郭縣、撫松縣月最低工資標準為1640元,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資標準為17元/小時;白城市區(qū)、長白山保護開發(fā)區(qū)、梅河口市和其他縣(市)月最低工資標準為1540元,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資標準為16元/小時。
此最低工資標準執(zhí)行期為2021年12月1日至下一個調整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21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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