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政辦發(fā)〔2017〕34號《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嚴格落實社會保障切實做好征地補償安置工作的通知》
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嚴格落實社會保障切實做好征地補償安置工作的通知
蘇政辦發(fā)〔2017〕34號
各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江蘇省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省政府令第93號,以下簡稱93號令)實施以來,各地按照省政府的統(tǒng)一部署,認真抓好貫徹落實,在提升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水平、維護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等方面取得了較好的社會成效,但也存在進展不均衡、新老政策銜接不充分等問題。為加快推進93號令政策落地,切實做好被征地農民補償安置和社會保障工作,現(xiàn)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做好征地補償安置和社會保障工作的重要性
征地補償安置工作事關全省經濟社會發(fā)展大局,事關人民群眾切身利益,事關社會和諧穩(wěn)定。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出臺了系列文件,明確要求加強征地管理,規(guī)范征地程序,確保資金落實,依法維護好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93號令是省委、省政府在新形勢下強化依法征地、進一步提升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水平作出的一項重要決策部署。各地、各部門要充分認識做好征地補償安置工作的重要性,正確處理好保障發(fā)展與維護權益的關系,嚴格執(zhí)行93號令以及國家和省關于征地補償安置工作的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定,嚴格履行征地程序,嚴格規(guī)范征地補償安置資金管理,嚴格落實即征即保、應保盡保要求,切實做好征地補償安置各項工作。
二、切實抓好93號令的政策落實
各地要嚴格遵循即征即保、應保盡保、分類施保、逐步提高的原則,將被征地農民納入城鄉(xiāng)社會保障體系,確保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一)充分發(fā)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作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后,市、縣(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及時將土地補償費足額支付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村民自治和新老征地補償安置政策平穩(wěn)銜接等原則,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民主議定程序研究決定土地補償費的使用、分配方案,商定被征地農民名單產生辦法,并在地方政府規(guī)定的時間內提出被征地農民名單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
(二)依法制定切實可行的保障方案。要依據93號令和養(yǎng)老保險的具體政策規(guī)定,根據不同類型人員情況,制定被征地農民參加企業(yè)職工基本養(yǎng)老保險或城鄉(xiāng)居民基本養(yǎng)老保險的具體保障方案。勞動年齡段被征地農民選擇參加城鄉(xiāng)居民養(yǎng)老保險的,應當以養(yǎng)老保障待遇水平不低于當?shù)刈畹蜕畋U纤降?.1倍為最低標準,選擇適當參保繳費檔次。不得違反國家規(guī)定采取一次性補繳的方式將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等不符合條件人員納入企業(yè)職工養(yǎng)老保險參保范圍。不得對被征地農民采用貨幣化形式進行安置。
(三)做好地方現(xiàn)行政策與93號令的銜接工作。征收土地前,地方政府已安排財政資金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納入城鄉(xiāng)社會保障體系的,可按93號令的執(zhí)行標準提高其保障待遇水平。實施征地時,應做好原保障待遇水平與93號令規(guī)定的保障待遇水平的銜接工作。原保障待遇水平低于93號令規(guī)定的保障待遇水平的,應按93號令的執(zhí)行標準整體提高其保障待遇水平。暫不具備條件的,應當由該集體經濟組織產生被征地農民名單,按規(guī)定提高其保障待遇水平;確實難以產生被征地農民名單的,由該集體經濟組織申請,市、縣(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確認,市、縣(市)人民政府同意并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批準,可將補差部分的社會保障資金一次性劃入社會保障資金專戶,用于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整體社會保障水平的提高。
(四)探索線性工程征地補償安置有效途徑。單獨選址的線性工程實施征地,在即征即保、應保盡保的前提下,鼓勵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積極探索被征地農民名額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合理調配、個人補足保障資金差額進保障等辦法,有效化解征地補償安置中的難題,按時產生被征地農民名單,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給予政策支持。
(五)確保征地補償和社會保障資金落實發(fā)放到位。征地報批前,明確征地補償和社會保障資金籌措渠道,對于單獨選址的工程用地,必須將征地補償費用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全額列入工程投資。征地報批時,將征地補償費用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足額存入市、縣(市)財政部門指定的預存征地補償款專戶。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后,在規(guī)定時間內將征地補償費用支付給相應權利人,將16周歲以上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一次性劃入社會保障資金專戶。
(六)解決好異地參保人員個人賬戶資金支付問題。被征地農民在征地前已異地參保的,市、縣(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幫助協(xié)調解決使用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個人專戶資金異地繳納其參加社會保險的個人繳費部分。不能實現(xiàn)異地代繳的,由本人提供參保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開具的參保繳費情況證明,可以將個人繳費部分從其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專戶中結算返還給個人。
(七)穩(wěn)妥推進新老征地補償安置政策銜接。對原參加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農民,建立起動態(tài)的養(yǎng)老補助金調整機制,穩(wěn)步提高其保障水平;對原實行貨幣安置的被征地農民,有條件的地方可在被征地農民自愿的前提下,探索退還安置費用換保障等方式將其納入城鄉(xiāng)社會保障體系。
各地要全面梳理當前征地補償安置中存在的問題,實事求是妥善排解,因地制宜完善配套實施辦法,確保93號令落到實處。
三、嚴格落實工作責任
(一)明確地方政府主體責任。征地補償安置工作的責任主體是地方政府,要把93號令執(zhí)行情況納入地方政府年度考核內容。市、縣(市)人民政府要切實加強政策宣傳和解讀,及時回應社會關切,充分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知情權、表達權、參與權和監(jiān)督權;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職,全面落實征地補償安置工作任務和政策措施;建立有效協(xié)調溝通機制,及時應對、處置、化解93號令執(zhí)行過程中出現(xiàn)的問題。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切實做好群眾工作,督促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抓緊產生被征地農民名單,嚴格規(guī)范開展被征地農民名單的審核和公示工作,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后三個月內將被征地農民名單報市、縣(市)人民政府確定。
(二)強化部門共同責任。地方政府應明確相關部門做好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工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認真履行征地程序,嚴格執(zhí)行預存征地補償款制度,在征地報批前須將征地補償費用和社會保障資金及時足額歸集到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要切實做好社會保障的審核、管理和落實工作,對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落實情況提出審查意見,在被征地農民名單確定后,及時做好被征地農民的參保工作。對國務院批準征地的,征地材料上報前,土地所在地的市、縣(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須將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落實情況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對省政府批準征地的,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按照《關于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審核工作的通知》(蘇勞社〔2009〕8號)的規(guī)定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落實情況的備案備查工作,未經審查同意的,市、縣(市)人民政府不得批準、實施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財政部門要加強對征地補償費用和社會保障資金使用的監(jiān)督管理。各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齊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
(三)建立考核問責機制。建立93號令執(zhí)行督導機制和通報、約談機制,定期或不定期對93號令執(zhí)行情況進行督導檢查,對政策執(zhí)行不到位、保障資金未落實、被征地農民參保不及時等情況進行通報并限期整改;對整改不到位的,暫停受理該地區(qū)的建設用地報批材料;對負有領導責任的政府負責人和部門負責人進行約談和問責;對在征地補償安置工作中玩忽職守、弄虛作假、失職瀆職的政府及其相關職能部門工作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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